输籍法,是隋朝户籍制度,为户口等第与纳税标准的办法。输籍法是隋朝初年隋文帝整顿政治、经济的重要措施,以解决人民隐匿户口逃税问题,并抑制地方豪强。

推行缘由 编辑

南北朝以来,农民为了逃避繁重的赋税繇役而假造年龄,或直接隐匿不报,使国家直接掌握的劳动力减少,而地方豪强隐蔽这些无地的隐匿农民,严重影响到国家中央集权的统治基础,并使隋朝的均田制难以实施。

隋文帝于开皇五年(585年)下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

然而只要赋税繇役仍然繁重,就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地方豪强与中央争夺劳动人口的状况,故左仆射高颎鉴于“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籍,难以推校”,尚书建议中央制订划分户等的标准,隋文帝采用其建议颁布输籍法,作为大索貌阅的配套措施。

执行 编辑

开皇五年(585年),隋文帝采用了高颎的建议,规定每年正月五日由县令派人出查,百姓以五党(五百家)或三党(三百家)为一团,并根据定样标准划分户等上下,重新规定征岁差役与应纳税额,写成定簿。利用这一手段,防止人民隐匿户口,并抑制地方豪强占劳动人口,进而增加政府收入,加强中央集权,为隋朝的强盛建立基础。

输籍法的核心为:“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因此输籍法为轻税之法,使农民作为朝廷的均田户所缴的税比成为地方豪强的隐户所受之剥削要轻。隋文帝亦想借此法从根本上杜绝地方官徇私舞弊的情形,使纳税额透明化。

影响 编辑

开皇五年(公元585年)因为大索貌阅与输籍法的实行,为随朝新增164万口,大大增加朝廷的税收以及劳动力,朝廷亦透过此法使隐匿户口的佃农脱离地方豪强的掌控与剥削,进而打击地方豪强的势力,加强了中央集权。

参考资料 编辑

  • 《隋书·食货志》卷二十四。
  • 《通典》,〈食货七·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