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条例

都市更新条例》为中华民国台湾)有关都市更新的条例,简称《都更条例》,其法律位阶属特别法[1]。依据都市更新研究发展基金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的统计,2000年起,即有以该条例为适用条例的建案送交主管机关核准,到2020年年底为止,全台湾核定重建事业案已累积至751件,总面积达242.70公顷。整建维护事业已核定至150件。[2]

都市更新条例
Urban Renewal Act
状态:施行中
别名都更条例
施行日期1998年11月13日
修正次数12
最新修正2021年5月28日
法规类别
改组前类别内政法规营建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都市更新条例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 1995年12月1日由张俊宏等31人、谢钦宗等46人、内政部提案,经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审议后送交相关委员会讨论
  • 内政财政司法委员会于1998年5月4日达成决议,送交二读
  • 1998年10月22日通过二读,送交三读
  • 1998年10月22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1998年11月11日由总统李登辉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1998年11月13日起施行

法令实施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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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更新条例的中央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内政部营建署设有都市更新组,专责处理都市更新业务;在直辖市主管机关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主管机关为县(市)政府。

就实务言,更新条例及其细则内文划分了公办程序与自办程序两者。

政府办理(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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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般划定:由政府主管机关就都市之发展状况、居民意愿、原有社经关系及人文特色等,进行调查及评估后划定更新地区。
  2. 优先划定:建物老旧或居住环境恶劣,可能妨碍公共交通或安全者、古迹或历史建物等有保存价值者以及基于重大建设之目的者,得优先划定为更新地区。
  3. 迅行划定:已发生或为预防天灾人祸之发生以及配合重大建设者,得视实际情况,迅行划为更新地区 。

民间办理(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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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政府划入都市更新之地区,得经当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合法建物所有权人一定人数及权属比例以上之同意,自行拟定都市更新事业计划,申请划入更新地区。 又分为原住户自办,与建商圈地。前者所需经费以土地向银行抵押融资,后者则由建商以卖预售屋方式筹措。建商圈地常衍生出与部分原住户不愿意加入都更的纠纷,例如强拆民宅,或杀人刑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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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都市更新條例>. [2012-06-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02). 
  2. ^ 麦怡安, 吕振瑜. 2020年都市更新回顧與展望. 财团法人都市更新研究发展基金会. 财团法人都市更新研究发展基金会. [2021-06-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7)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