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部司
(重定向自都水清吏司)
水部司,中国古代官署名。隋朝始置,为工部所属四司之一。司的长官,隋初称为侍郎,以员外郎为佐官。隋炀帝时改为郎与承务郎各一人。唐制以郎中、员外郎为正副长官。水部郎中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掌渡口、船舻、桥梁、堤堰、沟滩、渔捕、运漕等事宜。所属有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掌固四人。宋初水部司置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任,凡川渎、陂池、沟洫、河渠的政令,先是掌于三司河渠案,后来领于都水监,本司无职掌。元丰改制,始以郎中、员外郎管理本司事务。司内分六案,置吏十三人。南宋时都水监并入水部司。金元六部不分司,故无水部司。明清改都水清吏司。
参考文献
编辑- 《唐六典》
参见
编辑这是一篇关于政府官制演进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