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利记(1874年—1915年),名,字利记以字行,号春亨,商号景百台湾台南人,曾任大潭庄长和崇德区长(今属台南市归仁区)。

郑利记
汉字 鄭利記
白话字 Tēⁿ Lī-kì
台罗拼音Tēnn Lī-kì
方音符号ㄉㆥ⊦ㄌㄧ⊦ㄍㄧᒻ

早年经商,1910年迁居台南市区,入西来庵五福王爷庙董事,从事扶乩宗教服务,因而结识余清芳苏有志。1914年余清芳约以共同抗日,郑利记同意,负责会计账务工作。

西来庵抗日事件中苏有志被捕,后公家由苏有志身上查到线索,逮捕郑利记。郑利记被判死刑

台南台湾话俚语曰:“余清芳,害死王爷公。王爷公无保庇,害死苏阿志。苏阿志无仁义,害死郑阿利。”就是在讲述此事。

儿为郑登临

判决 编辑

民法第五二一号临时法院判决书.1915:

被告郑利记,曾任大潭庄区长,由于私人理由自动去职。

明治四十三年间转居台南市,尔来即成西来庵之笃敬信徒,出入该庙,与被告苏有志共同掌管该庙之事务。去年二月间,受余清芳之劝,赞同其所策划之暴动计划,与余清芳、苏有志等一再磋商结果,拟采如下步骤:先逐渐劝募该庙信徒,随即纳为党员。藉筹募该庙建醮费名义,醵集党费,并与被告苏有志、卢乙、陈清密等人共事问佛,复称山中有宝剑,并得神诏,余清芳应受领此剑等语,藉以劝募党员。

被告主为从事党费之征收及出纳等工作。

参考资料 编辑

《新化镇志》.人物志.苏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