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利记(1870年4月24日—1915年9月23日),一作郑阿利,别号郑景百台湾台南人,曾任大潭庄长(今属台南市归仁区),因私人原因辞去职务。[1]

郑利记
汉字 鄭利記
白话字 Tēⁿ Lī-kì
台罗拼音Tēnn Lī-kì
方音符号ㄉㆥ⊦ㄌㄧ⊦ㄍㄧᒻ

郑利记在1910年迁居今台南市区,后成为西来庵五福王爷庙的信徒,与苏有志同为西来庵董事,共同掌管该庙的事务。受余清芳之约,和苏有志等设法招募党员及筹集党费,郑利记负责会计、出纳工作。[2][1]

苏、郑等人计划在1914年农历八、九月间在南部起事,但事前被总督府查获,在同年5月开始逮捕行动,苏、郑等人均被捕获。[3]9月21日,郑利记被判死刑,9月23日在台南监狱执行,享年45岁。[1]

台南台湾话俚语曰:“余清芳,害死王爷公。王爷公无保庇,害死苏阿志。苏阿志无仁义,害死郑阿利。”[2]就是在讲述此事。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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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四年(1915)九月二十一日民法第五二一号临时法院判决书,郑利记部份[4]

被告郑利记,曾任大潭庄区长,由于私人理由自动去职。

明治四十三年间转居台南市,尔来即成西来庵之笃敬信徒,出入该庙,与被告苏有志共同掌管该庙之事务。去年二月间,受余清芳之劝,赞同其所策划之暴动计划,与余清芳、苏有志等一再磋商结果,拟采如下步骤:先逐渐劝募该庙信徒,随即纳为党员。藉筹募该庙建醮费名义,醵集党费,并与被告苏有志、卢乙、陈清密等人共事问佛,复称山中有宝剑,并得神诏,余清芳应受领此剑等语,藉以劝募党员。

被告主为从事党费之征收及出纳等工作。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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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台湾先贤先烈专辑》第二卷,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78年,第21页。
  2. ^ 2.0 2.1 戴宝村《从台湾谚语看台湾历史》,玉山社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239页。ISBN 9789867375117
  3. ^ 戴宝村《台湾政治史》,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第201页。ISBN 9789571143538
  4. ^ 《余清芳抗日革命案全档》第三辑第一册,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74年,第246-260页。

外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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