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崎国旗事件
事发经过
编辑1958年5月2日,于长崎县长崎市的滨屋百货公司四楼展览会场,由日中友好协会长崎支部所主办的“中国邮票暨剪纸展览会”上,在会场入口附近的天井处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五星红旗(纵120cm、横150cm),由天井以细线悬挂着。对此,主办单位的说法是:“因会场的展示物都是中共的东西,一方面要表现氛围,一方面也是展示与邮票同样的展示品的意思。”然而对该展示会场国旗的悬挂,在长崎的中华民国领事馆表示:“这是国际法上非合法的国旗,若悬挂将对日本与中华民国的关系带来负面影响”。国府即刻提出抗议。
当日,有名隶属右翼团体的28岁日本男性制图工闯入会场内,降下并毁损悬挂的国旗,犯人即刻被警察所控制。但当时,因日本政府所承认的为中华民国政府,故五星红旗并非日本刑法外国国章损坏罪的保护对象。结果在1958年12月3日仅以轻犯罪法“无故除去他人之看板”规定,以略式命令罚款500日圆。另在回应驻长崎中华民国领事馆的请求上,则仅止于较刑法规定的外国国章损坏罪(外国政府需告诉乃论罪)的较轻处分。
然而,根据朝日新闻的社论(1958年5月11日),虽外国国章损坏罪没有判例,但通说上则以“应保护的国旗是指象征国家所飘扬的官方国旗,装饰用或欢迎用的小旗与私人团体所悬挂的旗帜不包括在内”为由,认为本次事件的国旗充其量是会场的装饰,对国府方面的过度反应提出批判。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日本政府与当时的岸信介首相提出严厉批判与制裁行动。同年5月9日,陈毅副总理兼外交部长于接见新华社记者时发表谈话,指控此事件起因于岸信介政府的纵容,日本政府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态度已到无法容忍的地步,必须对此产生后果负一切责任。日本外务省则回应陈毅谈话“等同于干涉内政”。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在5月11日,由陈毅外交部长说出:“中日两国所有的通商、文化关系从11日起断绝”等语,并提出与日本贸易中止,与废弃对中铁钢输出契约等措施。之后,迄1960年12月在友好公司有限度的贸易再开为止,约有2年半的时间处于贸易停止状态。此事件造成的贸易中断,对与中国大陆的贸易比重较高的特定日本工商业者受到巨大的经济上打击。
类似的事件
编辑1956年7月,中国知名京剧演员梅兰芳来到日本时,大阪市内的关西华侨自由爱好同盟举行抗议,发生将街宣车上所悬挂的中华民国国旗(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取走的事件。当时大阪地检署虽因中华民国政府的请求而发动侦查,但因日本刑法上的外国国章损坏罪不处罚除去民间人士所持的国旗,最后作出不起诉处分。
参考文献
编辑- 田中明彦. 日中関係, 1945-1990. 东京: 东京大学出版会. 1991: 50–51 [30 May 2013]. ISBN 4-13-002064-1.
- 朝日新闻 1958年5月新闻缩刷版
- 国旗の授业 - TOSS H・I・T (木原 仁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