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老制(英语:Presbyterian polity,或称代议制、议会制)由约翰·喀尔文所提倡,主张教会是由信徒群众所组成,是一个以议会形式管理地区教会的制度。长老宗教会中设主牧(Pastor)、传道(Minister)、执事(Deacon)、长老(Elder),共同处理教会事务。[1]

长老是由各分堂信徒群众选出,组成总会,并由总会来统辖各个地方教会,非常类似代议民主

归正宗长老宗实行长老制,而有些实行长老制的教会所实行的规章则与归正宗长老宗略有不同。

其他教派 编辑

一般长老是由会众选出来的平信徒,且义务为教会工作,不受薪的;但有些教会中长老可以领车马费或钟点费,有部分灵恩派教会,长老也和牧师一样有固定薪资。

一些人数较少的教会一般只设牧师,或者认为牧师也可以兼任长老的工作,因此不另设长老。

有些新教教派的牧师也称为长老,天主教东正教司铎有时会被译为长老,但其实是修士的一种。

引用 编辑

  1. ^ 教會論(二) - 領袖、管治、禮儀、目的. [2021-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5-29).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