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铭事件是指发生在2012年4月24日,替代役役男陈俊铭,于成功岭替代役训练班医疗中队服役期间身亡的案件。是内政部役政署替代役训练班成立八年以来,第一起役男死亡的争议性案件[1],陈俊铭之父母仍不愿接受遭判定为自杀而为其子搜集相关证据。

事件经过 编辑

2011年7月7日,陈俊铭经征召至成功岭新训中心接受干训班培训,于训练期间因椎间盘突出多次无法参与课程训练,曾申请验退经台中荣民总医院判定应继续服役,参酌陈俊铭意愿及替代役训练班综合考评会议结果,评估不适任管理干部职务,于8月18日转任勤务役男。

2011年9月7日,考量身体状况、方便就医调整服勤于医疗中队。[2]

2012年4月24日中午12点14分,传简讯给其母,要“爸妈保重”[1]

2012年4月24日下午1点30分,午休结束至2点有30分钟弹性准备时间供役男盥洗、如厕,蔡姓同寝室室友和林姓分队长在发现自杀前的这段期间内,皆曾从窗外看到陈俊铭有起身动作。

2012年4月24日下午1点55分,服安全士官勤务之魏姓分队长下哨时见陈俊铭尚未起床遂至寝室呼叫,发现他面无血色躺卧在床,盖好的棉被内浑身是血,身边有一把美工刀,经转送彰化基督教医院急救,仍因失血过多而死[1]

死因 编辑

法务部法医研究所发现陈俊铭左腕有至少四道犹疑性浅尝试平行切割及六道较深之平行切割伤,伤口排列精致密集状,以上均非致命伤;其在右颈部有Z型三道几乎连续之深切割伤,深度已达颈部血管损伤,因而大量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吻合为刀片自残之结果。陈俊铭身体并无镇静安眠药物,死亡当时并无任何抵抗伤。将左、右手指甲送往刑事局鉴定,亦未有他人DNA。[2]

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暨研究所鉴定陈俊铭之死因,案发当时,现场周遭并无陈俊铭与他人防御、反抗的伤势,或有任何异状之情形。且由刀片之长度穿刺、切割,确可达颈部血管深度;该左手腕及右颈之伤口,由惯用手右手为之系属合理;午休期间魏姓安全士官、同寝室室友叶、蔡、杨也表示无其他人入内。认为“陈俊铭的死亡方式应倾向是自为,由右手先割左手腕再割右颈深及颈动脉,造成低血容性休克死亡”。[3][2]

诉讼过程 编辑

2013年7月14日,台中地检署法医鉴定报告认为陈俊铭为自杀,使用的刀片虽无明显指纹,但没有采集到指纹的可能性很多,对全案下不起诉处分(102年度侦字第3107号)。[4]

2013年8月8日,家属不服提起再议,台中高检署针对谢姓中队长和何姓区队长等2人涉《刑法》杀人、业务过失致死、妨害自由、妨害秘密等罪,以再议无理由驳回。台中高检署另外行文给台中地检署表示陈俊铭的家属要求调查是否构成《陆海空军刑法》凌虐部属致死罪,随后台中地检署另行签发他字案调查。[5]

2014年1月8日,向行政院军冤申诉委员会声请调查,但依军事冤案申诉委员会设置及作业要点第一条仅受理“现役军人”于服役期死亡或失踪案[6];而兵役法第25条规定替代役服役期“不具军人身份”,故无法受理而遭驳回。[7]

2015年6月10日,南投地方法院法医鉴定报告认定陈俊铭为自杀,判决国家赔偿败诉。[8]

2016年11月8日,台中高分院经家属请求,嘱托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暨研究所鉴定死因,与法医鉴定报告皆认陈俊铭为自杀,判决国家赔偿败诉。[9]

2017年5月11日,最高法院认为第一、二审判决国家赔偿败诉时已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无误,驳回上诉。全案定谳[10]

2017年6月8日,陈俊铭的父母再向台中地检署对6名队内长官以具杀人、长官凌虐部署致死、业务过失致死罪之嫌提出告诉,台中地检署经调查以犯罪嫌疑不足为由,下不起诉处分(105年度侦字第18110号)。家属不服,再向台中高检署声请再议,经该署检察长以再议无理由驳回(106年度上声议字第1193号 )。[11]

2017年9月22日,家属不服再议结果提起交付审判台中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俊铭手腕的伤势呈现平行状,倘若遭他人割颈后才划伤,伤口必然凌乱,倘若先遭他人划伤后才割颈,由于手腕伤势非致命伤,则陈俊铭必然会反抗而留下防御性伤势,家属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被告有犯罪嫌疑故驳回声请。[11]

家属的质疑和法院调查结果 编辑

遭霸凌 编辑

  • 陈母说陈俊铭一年服役期间时常被长官与同僚嘲笑“装病”、“装死”,体重从七十公斤剧瘦到只剩下五十公斤,有遭到霸凌凌虐致死的可能性。
  • 法院调查后表示在陈俊铭反映自身疾病后干部随即为他转换到医疗中队,医疗中队何姓区队长、谢姓中队长亦根据陈俊铭自书的“不适合部队勤务项目”下令免除部分工作,且魏姓分队长、李姓分队长亦表示有接获相关命令,若陈俊铭因而产生身体状况不如同袍之自卑心理,或承受来自同袍异样眼光之压力,此非管理干部之本意。服役期间7次获得4个小时的荣誉假,可见无不合理对待的情况。[2]

无自杀意图 编辑

  • 陈母表示陈俊铭退伍后已确定入学台北科技大学硕士班,甚至身亡之前两天还曾预买两张返家的高铁车票[12],并提出小刀无法导致如此严重伤势、自杀的人如何盖棉被的质疑,且认为军方未遵照家属嘱咐必须保留遗物径自将鞋子丢掉,有毁尸灭迹的嫌疑。
  • 法院依据家属的请求嘱托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暨研究所鉴定陈俊铭之死因,鉴定书指出陈俊铭生前对于休假返家、退伍后出游、求学之种种规划,均属于解释动机之客观证据,至于死亡当时情况下陈俊铭本人心中的主观想法,难有具体证据证明;自杀用的刀刃长8公,割颈时要造成颈部深4公分之刀伤并非不可能,死者身上十三处锐器伤集中在左手腕及右颈部,是可由惯用手右手执行之部位;死者相验报告及照片皆无发现死者身上有防御伤或外力介人引发挣扎打斗可能造成之伤势,毒物报告死者体内无镇静安眠类药物。所以陈俊铭的死亡方式应倾向是自为,由右手先割左手腕再割右颈深及颈动脉造成低血容性休克死亡。[2]

未发现凶器 编辑

  • 陈父称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曾表示,美工刀并没有陈俊铭的指纹。[4][13]
  • 法院调查后表示法医虽未于现场遗留下的刀上采集到明显的指纹,然而于陈俊铭未验出药物反应且现场周遭又无打斗、拉扯或有任何异状之情形,所以陈俊铭死亡时应无外力介入;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暨研究所之鉴定报告,此刀确实可以造成如此伤势,故认定陈俊铭为自杀。[2][14]

后续 编辑

2012年5月,陈俊铭的父母在立委陪同下召开记者会控诉,在场与会的时任内政部役政署副署长李忠敬回复质疑表示死因自杀是由法医鉴定后判定的、已配合家属要求给与协助,由于发言过程频遭陈俊铭的父母不断干扰、遭呛睁眼说瞎话,脱口而出“我就是说瞎话,你也要让我说完”,使家属非常气愤。

内政部发文指陈俊铭是自杀,要求陈家办理因病死亡以请领抚恤金,惟陈父坚不接受陈俊铭是自杀身亡的死因判定,仅愿收下慰问金50万。[3]

洪仲丘事件爆发引起社会对军中争议死亡事件的关注,陈家数度出席公开活动、记者会以及参与2013年7月20日与8月3日的白衫军运动[15]国防部前静坐数周抗议要求真相,希望借此事件促监察院及相关单位一并调查陈俊铭死因。

参考资料 编辑

  1. ^ 1.0 1.1 1.2 被嘲笑?替代役男自畫9刀亡. 联合新闻网. 2012-04-25 (中文(台湾)). 
  2. ^ 2.0 2.1 2.2 2.3 2.4 2.5 106年台上字第947號. 司法院. 2017年5月11日 [2019年4月19日]. 
  3. ^ 3.0 3.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國字第3號判決. 司法院. [永久失效链接]
  4. ^ 4.0 4.1 替代役男陳俊銘去年魂斷成功嶺 陳父不信兒子是自殺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news.ltn.com.tw. [2019-04-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22) (中文(台湾)). 
  5. ^ 替代役死亡案 台中地檢另行調查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news.ltn.com.tw. [2019-04-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22) (中文(台湾)). 
  6. ^ 行政院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www.rootlaw.com.tw. [2019-04-22]. 
  7. ^ 中时电子报. 52件申訴被退51件 軍冤會玩假的 - 焦點要聞. 中时电子报. [2019-04-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22) (中文(台湾)). 
  8. ^ 103年度國字第一號判決. 司法院. [永久失效链接]
  9. ^ 104 年 上國 字 3 號判決. 司法院. [永久失效链接]
  10. ^ 106 年 台上 字 947 號. 司法院. [永久失效链接]
  11. ^ 11.0 11.1 106年度聲判字第66號裁定. 司法院. 
  12. ^ 役男割頸亡 家屬控虐殺. 苹果日报. 2012-05-19 [2013-08-11] (中文(台湾)). 
  13. ^ 陳姓役男去年死於成功嶺 陳母:不相信兒子是自殺!. 苹果日报. 2013-07-13 [2013-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中文(台湾)). 
  14. ^ 106年度聲判字第66號裁定. 司法院. 
  15. ^ 軍中冤案家屬 並肩討公道. 苹果日报. 2013-07-21 [2013-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