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诉,是刑事诉讼之特别救济程式,主要目的为是纠正裁判错误、平反冤狱、统一法律见解之适用。原则上是为求被告之利益而设计,必须在刑事确定判决有违反法令情事且判决结果对被告不利,而判决确定的有罪被告可获得无罪、免刑、免诉等有利之谕知方可提起。

历史 编辑

非常上诉源自于法国之“为公益而上诉”(1791年法国宪法第三篇第五章第27条)[1],嗣后在1808年时扩大为一般违背法令的救济程式(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41、442条)[2],后来在1959年时移植到刑事诉讼法第620、621条[3]日本亦仿法国立法例,于1880年颁布的治罪法第435条(明治13年太政官布告第37号)设有“非常上告”[4]

中华民国 编辑

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设有非常上诉之制度,目前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六编第441条至第448条。

对象 编辑

非常上诉针对的对象有以下数种:

  • 确定判决、裁定
  • 诉讼程式

要件 编辑

  • 该案件之裁判已经确定、定谳。
  • 该案件之审判违反法令。
  • 须由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最高法院提起。
  • 统一适用法令有关或确定判决不利于被告,且无其他救济管道。[5][6]

判决 编辑

非常上诉无理由:

  • 应以判决驳回之。原判决效力不受影响。

非常上诉有理由:

  • 将原判决违背法令之部分撤销。原判决无不利于被告者,此撤销并无现实之效力,仅作为一种纠正的宣示。[7]原判决不利被告者,则应另行判决或发回。
  • 诉讼程式违背法令者.撤销其程式。

著名案件 编辑

澳门 编辑

澳门刑事诉讼法仿自葡萄牙法制亦设有非常上诉之制度,目前规定于刑事诉讼法典(第48/96/M号法令)第419条至第430条。 直至1996年法典生效之前,在澳门生效的刑事诉讼法例为1929年葡萄牙刑事诉讼法典。

大韩民国 编辑

大韩民国的刑事诉讼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设有非常上诉之制度,目前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六编第441条至第447条。

注释 编辑

  1. ^ The Constitution of 1791. [2011-1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2-17). 
  2. ^ 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 DE 1808. [2022-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18). 
  3. ^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EN). [2022-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01). 
  4. ^ 法令全書. 明治13年 - 国立国会図書館デジタルコレクション. [2022-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06). 
  5.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2008-09-02 [2023-09-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11). 
  6.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70號刑事判決. 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 2023-08-10 [2023-09-29]. 
  7.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91號刑事判決. 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 2013-08-29 [2023-09-29]. 
  8. ^ 大统18亿黑心钱被驳 最高检署提非常上诉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Yahoo!奇摩新闻,2014-01-15

参考文献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