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犬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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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犬契约(英文:yellow-dog contract),是来源于英美劳动法的一种熟语,意指企业雇主在雇用劳动者时,以“劳动者不得加入工会”作为条件,与劳动者签订的契约[1]

黄犬契约的目的在于限制劳动者的自由结社权,并且削弱工会与企业主进行抗争和谈判的实力,侵犯了各国劳动法和宪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因此世界各国普遍禁止企业签订黄犬契约。以美国为例,此种签约模式已为1932年的联邦制定《法诺里斯-拉瓜地亚法》(Norris-La Guardia Act)禁止。在日本,则是为《劳动组合法》第七条禁止。在台湾,则以《工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于劳工或求职者以不加入工会或担任工会职务为雇用条件”)禁止。

黄犬契约的语源来自英文的“Yellow-dog Contract”。由于英文中的“yellow dog”(黄狗)有卑鄙奸诈的含义,因此用来形容破坏劳动者的团结,使之屈服于企业雇主的压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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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Barry Cushman, Doctrinal Synergies and Liberal Dilemmas: The Case of the Yellow-Dog Contract, 1992 Sup. Ct. Rev. 235 (1993). Available at: https://scholarship.law.nd.edu/law_faculty_scholarship/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