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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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的省级国家行政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由国务院制发。
主要领导
省长梁惠玲
副省长
7
陈少波余 建 李 毅 王 岚 韩圣健 隋洪波 张起翔
秘书长常 城
机构概况
业务上级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组织上级机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类型省级人民政府
行政级别正省级
授权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组织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下级机构
办公厅1
组成部门24
直属特设机构1
直属机构12
部门管理机构6
联络方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实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电话号码+86 (0)451 82622351
对外官网www.hlj.gov.cn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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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949年4月,嫩江省并入。1954年6月,松江省并入。1955年11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改组为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1967年3月,成立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12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撤销,复设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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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1]

  1.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 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8.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9.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10.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1.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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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设置组成部门24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2个,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6个[2][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设置下列机构:

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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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能源局牌子;教育厅与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科学技术厅挂外国专家局牌子;文化和旅游厅挂文物管理局牌子。)

直属特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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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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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导管理;研究室挂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国防动员办公室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部门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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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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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省人民政府采购中心牌子。)

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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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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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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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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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大网. 2022-03-12 [2022-03-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0). 
  2. ^ 质量云. 汇总(一):12个省机构设置图表(22个省机构改革方案获批). 搜狐网新闻. 北京. [2019-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4) (中文(中国大陆)). 
  3. ^ 质量云. 总汇 :31个省份机构改革方案全部获批(图表). 搜狐网新闻. 北京. [2019-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7) (中文(中国大陆)).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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