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

1990年人口普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0年7月1日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的人口普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9年5月9日发布《关于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于10月25日,再次发布《第四次人口普查办法》,共33条。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

← 1982年 1990年7月1日 2000年 →

基本信息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结果
总人口1,133,709,738 ( 12.5%)
人口最多的省市四川省
107,218,310
人口最少的省市西藏自治区
2,196,029

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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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表有21项,其中按人填报项目为15项:

  • 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状况和性质、1985年7月1日常住地状况、迁来本地的原因、文化程度、在业人口的行业、在业人口的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妇女生育、存活子女数、1989年1月1日以来的生育状况;

按户填报的有6项:

  • 本户编号、户别、本户人数、本户出生人数、本户死亡人数、本户户籍人口中离开本县、市一年以上的人数。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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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资料引用自政府公告。[1][2]

总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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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底册

全国人口为1160017381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含宣称但未实际控制的台澎金马地区)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133682501人。这个数据是以1990年7月1日零时(北京时间)为标准时间,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上常住的人,采用直接调查登记方法取得的。

宣称但未实际控制的台澎金马地区人口为20204880人。香港澳门的人口为6130000人。[3]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982年7月1日零时1008175288人相比,八年间共增加了125507213人,增长12.45%,平均每年增加15688402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48%。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中,按户口登记状况分:

常住本县、市,并已在本县、市登记了常住户口的1100727541人,占总人口的97.37%;

已在本县、市常住一年以上,常住户口在外地的19829712人,占总人口的1.75%;

在本县、市居住不满一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的1523911人,占总人口的0.14%;

普查时住在本县、市,常住户口待定的8164236人,占总人口的0.72%;

原住本县、市,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238 001人,占总人口的0.02%。

排序 省市 地区 1990年普查 1982年普查 变化率
1 四川省 西南 107,218,310 99,713,246 7.5%
2 河南省 中南 85,534,200 74,422,573 14.9%
3 山东省 华东 84,392,104 74,419,152 13.4%
4 江苏省 华东 67,056,812 60,521,113 10.8%
5 广东省 中南 62,829,741 53,631,930 17.1%
6 河北省 华北 61,082,755 53,005,507 15.2%
7 湖南省 中南 60,657,992 54,010,155 12.3%
8 安徽省 华东 56,181,005 49,665,947 13.1%
9 湖北省 中南 53,970,501 47,808,118 12.9%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南 42,244,884 36,421,421 16.0%
11 浙江省 华东 41,446,015 38,884,593 6.6%
12 辽宁省 东北 39,459,694 35,721,694 10.5%
13 江西省 华东 37,710,177 33,185,471 13.6%
14 云南省 西南 36,972,587 32,553,699 13.6%
15 黑龙江省 东北 35,215,932 32,665,512 7.8%
16 陕西省 西北 32,882,286 28,904,369 13.8%
17 贵州省 西南 32,391,051 28,552,942 13.4%
18 福建省 华东 30,048,275 25,872,917 16.1%
19 山西省 华北 28,758,846 25,291,450 13.7%
20 吉林省 东北 24,659,790 22,560,024 9.3%
21 甘肃省 西北 22,371,085 19,569,191 14.3%
22 内蒙古自治区 华北 21,456,518 19,274,281 11.3%
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西北 15,156,883 13,081,538 15.9%
24 上海市 华东 13,341,852 11,859,700 12.5%
25 北京市 华北 10,819,414 9,230,663 17.2%
26 天津市 华北 8,785,427 7,764,137 13.2%
27 海南省 中南 6,556,831 5,667,690 15.7%
28 宁夏回族自治区 西北 4,655,445 3,895,576 19.5%
29 青海省 西北 4,456,952 3,895,695 14.4%
30 西藏自治区 西南 2,196,029 1,892,224 16.1%
西南中沙群岛 中南 1,245 376
在役军人 3,199,100 4,238,210 -24.5%
  中华人民共和国 1,133,709,738 1,008,180,738 12.5%

家庭户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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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276947962户,人口为1097781588人,占总人口(不含现役军人)的97.1%,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96人。

性别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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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为584949922人,占51.6%;女性为548 732 579人,占48.4%。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6。

人口金字塔 (1990年普查)
男性年龄女性
716,370 
85+
1,607,308 
1,993,954 
80-84
3,358,736 
4,689,104 
75-79
6,244,820 
8,344,204 
70-74
9,706,376 
12,917,485 
65-69
13,415,035 
17,481,948 
60-64
16,494,306 
21,839,937 
55-59
19,869,398 
24,110,355 
50-54
21,509,204 
25,855,900 
45-49
23,232,041 
33,335,977 
40-44
30,371,687 
44,568,847 
35-39
41,782,965 
43,706,133 
30-34
40,169,574 
53,512,983 
25-29
50,754,542 
64,233,023 
20-24
61,528,151 
61,650,589 
15-19
58,507,832 
50,183,593 
10-14
47,043,099 
51,630,875 
5-9
47,705,868 
61,049,130 
0-4
55,389,289 
  • 不含在役军人。

民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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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042482187人,占91.96%;各少数民族人口为91200314人,占8.01%。

同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8年间汉族人口增加了101602066人,增长10.80%;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23905147人,增长35.52%。

排序 民族 1990年普查 1982年普查 变化率
1 汉族 1,039,187,548 936,674,944 10.9%
2 壮族 15,555,820 13,383,086 16.2%
3 满族 9,846,776 4,304,981 128.7%
4 回族 8,612,001 7,228,398 19.1%
5 苗族 7,383,622 5,021,175 47.0%
6 维吾尔族 7,207,024 5,963,491 20.9%
7 彝族 6,578,524 5,453,564 20.6%
8 土家族 5,725,049 2,836,814 101.8%
9 蒙古族 4,802,407 3,411,367 40.8%
10 藏族 4,593,072 3,847,875 19.4%
11 布依族 2,548,294 2,119,345 20.2%
12 侗族 2,508,624 1,426,400 75.9%
13 瑶族 2,137,033 1,411,967 51.4%
14 朝鲜族 1,923,361 1,765,204 9.0%
15 白族 1,598,052 1,132,224 41.1%
16 哈尼族 1,254,800 1,058,806 18.5%
17 黎族 1,112,498 887,107 25.4%
18 哈萨克族 1,110,758 907,546 22.4%
19 傣族 1,025,402 839,496 22.1%
20 畲族 634,700 371,965 70.6%
  • 不含在役军人。

各种文化程度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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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6124678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9113153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264648676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420106604人(以上各种文化程度的人分别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与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615人上升为1422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6779人上升为803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17892人上升为23344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5237人上升为37057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文盲、半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180030060人。与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对比,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22.81%下降为15.88%。

15岁及以上人口文化程度
文化程度 1990年普查
人数 %
不识字或识字很少 181,609,097 22.2
小学 282,507,460 34.6
初中 247,845,535 30.3
高中 72,517,201 8.9
中专 17,272,055 2.1
大学专科 9,618,959 1.2
大学本科 6,138,477 0.8
总计 817,508,784

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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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89年7月1日至1990年6月30日,出生人口为23543188人,死亡人口为7045470人。自然增长率为14.7‰。

市镇总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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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居住在市、镇的总人口为296512111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6.23%,其中市的总人口为211230050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69%;镇的总人口为85282061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54%。

省市 1990年普查
总人口 居委会
人口
非农业
户口
上海市区 上海 8,214,384 7,821,787 7,551,236
北京市区 北京 7,362,426 5,983,964 5,715,368
天津市区 天津 5,855,044 4,558,206 4,521,266
沈阳市 辽宁 4,669,737 3,650,678 3,588,084
武汉市 湖北 4,040,113 3,417,482 3,176,873
广州市 广东 3,935,193 3,072,626 2,891,643
重庆市 四川 3,127,178 2,337,117 2,265,137
哈尔滨市 黑龙江 2,990,921 2,561,469 2,468,372
成都市 四川 2,954,872 1,808,023 1,719,452
西安市 陕西 2,872,539 2,156,693 1,953,962
南京市 江苏 2,678,363 2,166,426 2,113,883
淄博市 山东 2,484,206 776,912 864,191
大连市 辽宁 2,483,776 1,884,310 1,720,684
济南市 山东 2,403,946 1,437,596 1,361,068
长春市 吉林 2,192,320 1,721,579 1,697,620
青岛市 山东 2,101,808 1,332,074 1,317,465
太原市 山西 2,051,558 1,577,640 1,514,347
郑州市 河南 1,796,843 1,134,174 1,138,638
枣庄市 山东 1,793,103 302,641 309,395
东莞市 广东 1,741,731 552,328 270,744

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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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完成后,政府按《人口普查登记质量抽样检查细则》的规定,进行了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抽查的样本规模为173409人。

  • 人口数:重登率为0.1‰,漏登率为0.7‰,重漏相抵,人口数净差率为0.6‰;
  • 性别:误差率为0.14‰;
  • 年龄:误差率为3.07‰;
  • 出生人口:漏报率为1.03‰;
  • 死亡人口:漏报率为4.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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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1号). 中国国家统计局. [2019-1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26).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关于一九九○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 (第一号)1990年10月30日. [2011年9月9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年8月24日). 
  3. ^ 据文件显示,香港地区的人数,是按香港政府公布的1989年底的数据推算的。澳门地区的人数、是按澳葡政府公布的1989年底的数据推算的。台湾人口资料是中华民国公布的1990年3月底数据。
  •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 编. 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 北京: 中国统计出版社. 1993.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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