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目经存废复核请求复还--M940504(留言) 2015年4月11日 (六) 07:26 (UTC)回复
中华民国《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6条,一般称“普通法”与“特别法”,今少见“原则法”与“例外法”之称呼。 此外,本条目之内容应为“法位阶理论”的理论内容,阐述不同法律间的优先级。应考虑合并至法位阶理论,以详加论述。--死灰(留言) 2022年5月27日 (五) 14:0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