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目經存廢覆核請求復還--M940504(留言) 2015年4月11日 (六) 07:26 (UTC)回复
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一般稱「普通法」與「特別法」,今少見「原則法」與「例外法」之稱呼。 此外,本條目之內容應為「法位階理論」的理論內容,闡述不同法律間的優先順序。應考慮合併至法位階理論,以詳加論述。--死灰(留言) 2022年5月27日 (五) 14:0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