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广州市人民政府

Longway22在话题“有关修订意见”中的最新留言:4年前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评级标准评为丙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广州专题 (获评丙级高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广州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广州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丙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丙级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高重要度

有关修订意见

编辑

对于Jyxyl9阁下轮番删改所提出的部分意见,本编认为表述并不恰当,恕不接纳。相关专题编辑,相当程度上以历史、事实、规范与实地实际等而做,不应以所谓全局、大局或其他飘忽的说辞,而做出有显不尊重条目本身所关联专题、社群等独立价值的举动。就如同其他类似、被强加以不友善或公正的编辑趋向的地域专题,各地域专题与相关编辑、社群等都应有充分的尊重,不应趋于消解这些专题的差异多元化等而有损维基本身的发展。

而本编编辑基本事实亦已修正足够,编辑扩充阐述与其他说明等,相信改善具知识价值,是对于读者理解尤为必要的。——约克客留言2020年3月25日 (三) 12:07 (UTC)回复

@Longway22您自己至少了解一下事实,而不是按您自己的私人推断来编辑条目。
  1. 您版本中广州市政府“部门设置包揽党务、议会、司法等交错”说法完全错误,根据《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中,只有与中共广州市委工作部门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情况。广州市人民政府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机构并无“部门设置交错”(这种说法都是您原创的,根据中央编办出版的《机构编制工作术语释义(2014年版)》,中国大陆机构设置性质上的特殊情况只有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两种,没有什么“交错”)。
  2. “往后地方首长、司局长人事任免、调整等实质由党委书记负责”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正厅局级、副厅局级干部为“省管干部”,任免调整由广东省委组织部决定,报广东省委常委会审议。广州市委“干部任用五人小组”只有权酝酿与建议(“干部任用五人小组”成员为广州市委书记、副书记(含市长、专职副书记2人)、组织部长、纪委书记。一般而言,对本级管理干部的提拔任用需要经干部任用五人小组半数以上同意,而不是书记一人专断,此处与常委会制度是相同的)。
  3. “下辖司局部门与直接关联组织”、“广州市司局长”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广州不是香港,没有什么三司十二局。根据《机构编制工作术语释义(2014年版)》,“司”只能使用于国务院副部级以上单位的内设机构名称,广州市政府不能设置“司”,也没有“司长”这种职务。
以上只是举三个例子,实际错误还有更多。这其中有些在之前的编辑摘要中已经提及。
您对中国大陆机构设置的法律法规惯例、以及常委会制度、干部任用五人小组、编办等中共组织制度都明显缺乏了解,何谈“历史、事实、规范与实地实际”?Jyxyl9批判一番 2020年3月26日 (四) 12:42 (UTC)回复
这里并不是阁下做出审查的地方,而且阁下明显回避毫无问题的其他被阁下删改的讯息,包括机构历史变化,必要简述等,阁下是完全无理地删改而不能合理解释的。依据阁下的做法,难以推定是在进行友好编辑活动服务维基。无法理解阁下如此不能照顾不同表述多元,执意坚持中国大陆中心、强行以中国大陆官话作为编辑依据。以阁下个人依据的政治理论观点,而阅读理解有差异,不足以代表阁下以中国大陆中心官话为唯一依据是合理的。——约克客留言2020年3月26日 (四) 13:11 (UTC)回复
@Longway22维基百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动不动把问题上升到“独立价值”“多元化”“不同表述多元”、给不合您意的编辑扣上“审查”“非友好编辑活动”的帽子,已经严重违反了WP:假定善意方针,也不符合维基编辑的理念。
尊重事实不是“中国大陆中心”,阁下在滥用地域中心方针。试问,如果在香港政府机构上搞“不同表述多元”,套上日本的省厅体制,把“决策局”改为“外局”、把消防处各“总区”改为“地方支分部局”是否感到怪异?换位思考,阁下把一个中国大陆机构条目香港化,把三司十二局硬套在大陆机构上才是违背“历史、事实、规范与实地实际”的举动。Jyxyl9批判一番 2020年3月27日 (五) 00:45 (UTC)回复
事实上阁下是有强在字眼差别上做扩大滥用,而且阁下对修订主张于维基化而言是明显不适当的,阁下无法详细解释各项修订:
  • 表单设置各时期机构均有差别,脉络、时间等均表述得当,无任何合理理据而删改,完全无法理解何意。
  • 额外章程属于多样理解拓展,方便读者扩展理解各项知识,无任何理由删除。
  • 地方办公室牵涉地方资料范畴,属于本关联专题编辑重要的讯息来源机构,有写明变迁必要,无理删除并未顾及专题编辑等必要知悉权利。——约克客留言2020年3月27日 (五) 01:08 (UTC)回复
(~)补充@Longway22关于您编辑的错误:
“履行出资人职责”与“代表出资人而管辖”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例如,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同时受到市水务局业务指导。此处您原创研究是不妥的。
“组织与人事”改为“官员”“政府人员的职级与薪级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也是不妥的。并非所有公务员都是“官员”(中国大陆公务员分领导干部、非领导干部,后者占大多数),并非所有政府人员都是“公务员”(另有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
“原广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地方志馆收归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接掌。”说法也是错误的。广州市地方志办公室与中共广州市委党史研究室合并后才是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这是平等合并,而不是“收归接掌”。类似食物及卫生局之情况。
“下辖各局”我之前已经说过了,广州市政府有委、局、办,不止“各局”。
其他部分:
“沿革”章节已经有详细叙述,没必要在资讯框再重复一遍。不能把所有资讯都塞在资讯框里,这样资讯框会变得过长。Jyxyl9批判一番 2020年3月27日 (五) 01:12 (UTC)回复
指导是属于非常大陆管理中心的内容,而以经营运作实权,是应以(经济账目)出资人而言,解释上(管治架构)代表当级政府,这里留意已引入了阁下尝试否定的“交错”情况。
合并字眼也不相符和实质,实质权力跳动而言事实也就是由中共党委接管原政府部门,关系含糊只是重复大陆管理中心的内容。保持这些字眼的话会令读者更为困惑和理解不能。
理论上事业单位与后勤等人员,常识应不会与“政府人员”的概念相联系,因并非政府部门中可对公众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约克客留言2020年3月27日 (五) 01:48 (UTC)回复
@Longway22(1)之前的举例有不完善之处,此处补充:“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出资人而管辖”不同。以广州市属企业为例,出资人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政府既可以从经济账目出资人角度管辖(国资委)、也可以从行政机关角度管辖(水务局),这两个部门都是“代表出资人而管辖”,但后者不是“履行出资人职责”
(2)“合并”并无任何不中立之问题。阁下认为“中共党委接管原政府部门”就不是合并,但事实上也有市教育局与广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合并(改为合署办公)、广州市委农村工作部并入市农业局等“政府部门接管原中共党委部门”情况。
(3)中国大陆存在部分事业编人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情况,此部分事业编人员可以对公众行使行政职权。而非公务员、甚至非编制内人员被视为“政府人员”的例子如协警Jyxyl9批判一番 2020年3月27日 (五) 02:37 (UTC)回复
依据阁下提供资讯而言,公务员在中国大陆的身份定位,相信比较需要详尽在相关条目解释说明。而一般性公务员的常规职级与薪级,可以提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理解。
事业单位既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也应可相应列明以飨读者。基于阁下补增参考,修订应更有彰益。——约克客留言2020年3月27日 (五) 04:17 (UTC)回复
返回到“广州市人民政府”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