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探长 (香港)

最新留言:9年前由Good afternoon在话题建议的介绍段落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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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撑 编辑

那么1960年代的三划便装叫什么?观堂邓生,70年代的油麻地颜雄就不是探长啰!!!高安力 2011年7月7日 (四) 09:23 (UTC)

本 人尝试去理解阁下的句子,大概是在询问于一九六○年代的警探队的“三柴”相当于哪一个警衔。根据香港警务处的历史佐证资料显示,以及一些退休警务人员亲历 后的口述,于一九七二年,警察队进行大规模的改革前,警探队的“三柴”是为高级探目,颜雄于退休前所达到的警衔,是为高一级的探长,警衔徽样是“三柴”, 上加小皇冠,配上红带。

另外,提醒阁下,如讨论页页顶所示的规则般,新的发言应该置于旧的下方(于同一段落中),而新议题置于页面底部,敬希垂注。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7月7日 (四) 10:47 (UTC)回复

(:)回应koonleg “香港制造”(原文)颜雄于退休前所达到的警衔,是为高一级的探长,警衔徽样是“三柴”,上加小皇冠,配上红带。

颜雄于1975年离任,探长制度早于1972年完结。
所以应该说前探长。1973年升为警署警长。

(:)回应:同意阁下首句言论;至于由探长转为警署警长,则不能说是升任,始终两者的职级及职能不同。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10月11日 (二) 10:48 (UTC)回复

亲历后的口述应该算是Primarysource吧!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12日 (三) 01:20 (UTC)]回复

共识讨论 编辑

希望各方在此讨论相关条目的安排。 提议:

  1. 将现时探长 (香港)移动到刑事侦缉处
  2. 扩充现时探长条目,内容来源:总探长、“探长 (香港)”等条目和其他来源;然后总探长和探长 (香港)重定向到探长。

--Gakmo (留言) 2011年9月27日 (二) 08:35 (UTC)回复

(~)补充有关第1点,由于现时探长 (香港)内容十分详尽,不少篇幅关于刑侦处,故建议将其移动到刑事侦缉处,取代现有“刑事侦缉处”条目。至于第2点,所有有关探长的内容放到“探长”条目,包括现时探长 (香港)、总探长等,充实有关条目,说不定能参加优良条目候选。--Gakmo (留言) 2011年9月27日 (二) 08:41 (UTC)回复

(!)意见

  1. 现时探长 (香港)内容十分详尽,数字足够独立成条。而且内容为社会关注的问题,本人认为不适宜与旧警务署结构的硬件合并。
  2. 刑事侦缉处只为硬件,内容都来自香港警务署,况且1973年已经解体。不如多谈现在的结构。祝编安。高安力 2011年9月27日 (二) 09:10 (UTC)

(:)回应刑侦处是重要部门,见证香港发展,重要度不下于探长。纵使现时内容来自HKP,不代表不可以加入新资料。况且探长也已不存在,以“已经解体”作理据似不太充分。--Gakmo (留言) 2011年9月27日 (二) 09:20 (UTC)回复

(!)意见这只是个人意见:

  1. 本人非常同意阁下所言。刑侦处是重要部门,见证香港发展,重要度不下于探长。纵使现时内容来自HKP,不代表不可以加入新资料。所以两个条目各有不同

内容,个人认为分开更为合理。

  1. 现时探长条目-是否指香港制造的所谓警阶职衔。实在就是咩喳,建议合并回总探长(即原来警阶职衔内容)便可以了。
  2. 建议加入消岐义条。祝编安!高安力 2011年9月27日 (二) 09:33 (UTC)

(:)回应 对于Gakmo开办共识讨论,本人对此予以欢迎以及感谢。对于阁下所提出的两点提议,除了将探长和总探长的内容都重定向至同一条目之内一项予以保留〈欢迎商榷〉,其他全数提案予以认同。对于高安力所提出的第二点,请阁下了解清楚探长与总探长是两级不同的警衔,对应高级警长与总警长,两者都被俗称为咩喳,然而属于不同级的警衔。对此,本人于旧探长讨论页中,已经解释过多次了。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27日 (二) 10:24 (UTC)回复

复述“香港制造”在探长条目讨论页中的回应 编辑

  1. Sergeant Major 是于一九五二年改称为 Staff Sergeant 的,......。警队重组及改革后,警署警长相等于总警长及高级警长的合并。
  2. Class I 及 Class II 的确是同级细分,......。
  3. 在英文中,Class I 及 Class II 的名称相差不大;......。在香港回归前,有段时间港英政府未有将中文纳入为官方语文,故此,不同的文献会出现纪录同样的英文名称,其中文名称又会不同。在过往的纪录中,也许有出现过阁下所谓的“总探长 (二级)”也不定,......本人只能够从一个网站看到类似“总探长 (二级)”此名称〈如下:[2]〉,然而,此网站亦没有清晰显示“总探长 (二级)”此名称,......。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29日 (四) 03:12 (UTC)

高安力 2011年9月30日 (五) 02:56 (UTC)

(:)回应

  1. 探长从来不是警察阶级的名称。是岗位统称,是跨越阶级的,一如律师或医生,与警衔无关。
  2. 香港回归前,中文不是官方语文,故此,没有官方的中文名称。更没有统一的标准名称。

高安力 2011年9月30日 (五) 03:06 (UTC)

(:)回应:每次回应阁下,本人都觉得是对本人的知识及众人常识的温故知新。阁下所提出的内容,基本上又是重复的内容。以后本人将会选择性地回应阁下,以免于重复的讨论上浪费了宝贵及重要的时间。对于阁下最新提出的第二点,本人认为是挺有趣的;对于阁下发表意见,本人表示感谢了。最后,提醒阁下,讨论页不是公布版,请不要将同一段的内容,于其他多个讨论页重复贴上,请珍惜及善用维基百科的资源及空间。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10月1日 (六) 11:44 (UTC)回复

为什么要重复剪贴“香港制造”的回复 编辑

(:)回应koonleg覆

  1. 阁下从不正面答复。
  2. 顾左右而言他。
  3. 选择性地回应。
  4. 在不同条目有不同的意见。
  5. 经常前后矛盾。
  6. 在讨论页批判他人,写入令人讨厌的自我意见。

所以必须重复讨论,反复论证,希望可以达到求同存异,以正确内容贡献维基。高安力 2011年10月3日 (一) 08:04 (UTC)

(:)回应 由阁下道出上述问题,最适合不过了。以下为引用 Koonleg 对别人的指控的相应性回应:

  1. “从不正面答复。”。
    1. 可以见于其讨论页及探长等相关条目,Koonleg 对别人的纠正以及意见,多数取以漠视态度,充耳不闻及不回应。
  2. “顾左右而言他。”。
    1. 针对本人,不对事情。可以见于管理员 Gakmo 的讨论页中,以“落升下石”〈定义详情,可以参阅维基百科守册〉的方式发表。
  3. “选择性地回应。”
    1. 见一。
  4. “在不同条目有不同的意见。”
    1. 可以见于其讨论页及探长等相关条目,例子之一是,先后自相矛盾地说探长是警衔、简称、俗称、传统称谓、警目、探目、高级探目及总探长等等,前言不对后语。以不负责任、未经求证的情况底下,于维基百科上编辑。
  5. “经常前后矛盾。”
    1. 可以见于其讨论页及探长等相关条目,最近例子〈可以见于本页的存档中,最后一段讨论〉是,Koonleg 先是报称多个条目为其本人所创建,然而被本人以证据及在维基百科上的纪录,予以逐一拆穿,碍于管理员的监察底下,Koonleg 于后来回应时试图转移视线指,其原意并不是这个意思,完全混淆视听,以掩饰其原先所报称的错误。
  6. “在讨论页批判他人,写入令人讨厌的自我意见。”
    1. 可以见于其讨论页及有其编辑的条目,Koonleg 以为自己是判官,在编辑摘要上,均会写上“正确内容”,然而其编列的内容通常未有经过查明证实,或者是明显错误的内容。与此同时,在不同的讨论页以批判性的语调,以“生安白造”等罪名针对编辑内容与其不同的维基人。

各位有理性及有智慧的维基人,欢迎参阅其讨论页及探长等相关条目了解之。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10月3日 (一) 10:58 (UTC)回复

为什么要重复剪贴“香港制造”的回复 编辑

(:)回应koonleg再覆;希望阁下引用原文。不要无中生有。高安力 2011年10月4日 (二) 03:06 (UTC)

(:)回应:阁下于上述的言论,又再应验了上述的指控了。亦都证明了阁下的双重标准,而且喜欢“在讨论页批判他人,写入令人讨厌的自我意见。”。对于本人对阁下指控本人的回应,乃是合符事实,完成依据历史纪录,在回应时亦有引用连结。且看阁下在发表对本人的指控时,毫无引用连结或者原文;根据阁下的推论,就是符合了阁下所指控的“无中生有”。对于阁下对别人的诬陷又被驳倒,本人明白阁下的不忿及怨怼心情,然而请阁下保持以文明用语,以及恪守维基礼仪的方式去发表。最后,本人需要提醒阁下,希望阁下可以以认真的态度,去了解维基百科是什么、不是什么,在维基百科守册上,对于上述的定义是有所定明。如果阁下于搜寻上述的条文有困难,欢迎向本人求助。最后,忠告阁下别再滥用维基百科的珍贵资源,去作出无建设性、贡献性,甚至是构成破坏维基百科的编辑,如针对他人等不受欢迎的行为,警鉴。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03:33 (UTC) 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03:33 (UTC)回复

本人从探长 (香港)的讨论页的存档1中剪贴“香港制造”的矛盾观点 编辑

1项:b:此条目的名称原为探长,……。2010年6月13日 (日) 03:54

17(!)意见:以下是回应 Koonleg 的意见:(与上项矛盾)

此条目(探长)于阁下创立之时,就已经名“探长 (香港)”。故此,何来有阁下所谓的名称回复?
15项
探长条目是解释一警衔,探长〈香港〉条目是解释历史情况,两者内容大不相同,故此没有直接冲突。
16.1项(与上项矛盾)
上述条目,已经不是纯粹描述探长的人物及演变,而且完全关乎了整个部门──刑事侦缉处,及香港社会的历史。
17项<提议更改名称为刑事侦缉处历史>则称
  1. 名称与内容不相符,无完全直接的关系。
  2. 探长 (香港)条目并非纯粹描述探长此一警衔,而是关乎整个刑事侦缉处的起沿、发展、当中历史以及后续改革,以至整个警务处的改革资料,以至对香港社会的影响。2011年9月15日 (四) 04:57

(:)回应: 询问一下,请问阁下是否知道为什么讨论内容需要存档?存档的意思是,讨论内容旧陈,故此存档予以保留,有待在将来有需要时作出相关的参考。然而阁下的行为与维基守册背道而驰,有请阁下善用资源,切勿浪费维基空间。阁下表示希望从中展示出本人的矛盾观点,本人以常理的角度观乎上述“剪贴”,均未能看到有什么矛盾地方。反而,最矛盾的地方,就是阁下在标题处写上“矛盾观点”四字,在行文中没有显示出什么的矛盾观点。切合阁下一向自相矛盾,及制造矛盾的风格。另外,阁下于上述所显示的“剪贴”,内容没有含糊及无度,没有论点。如有需要,请以标准中文重新书写,以便各位阅读,以及讨论。最后,提醒阁下上述做法没有建设,对维基百科亦没有贡献。敬请留意,注意言行。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10月23日 (日) 11:41 (UTC)回复

不明所以 编辑

刑事侦缉二级总警长(英文: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II)俗称“探长”,是香港警队警衔制度中曾经存在过的其中一个刑事侦缉处员佐级警衔,于1958年设立,1972年警队架构重整后被取消,当时的刑事侦 缉总警长全数转任为警署警长。阶级位于刑事侦缉二级总警长之上,刑事侦缉一级总警长之下。

  • 问题1:当时的刑事侦缉总警长全数转任为警署警长
是否全部降了级?
  • 问题2:阶级位于刑事侦缉二级总警长之上,刑事侦缉一级总警长之下。
是否笔误?请修正

高安力 2010年9月12日 (日) 08:08 (UTC)

回应阁下提问:

  1. 从前刑事侦缉处的警衔和军装部的警衔不相同,一九七二年,基于上述两者的警衔制度合拼,并改革,因此一级总警长和二级总警长亦一同合拼,全数转任新衔警署警长。实际上是平调,至于前二级总警长同样获得平调成为警署警长,严格来说,更可算是“升级”。
  2. 多谢指正。香港制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9月12日 (日) 13:31 (UTC)回复

香港制造未有回应或意见的问题 编辑

  1. 请先提出证据,指探长条目的内容正确,特别是“探长”为1962年所设立“香港警察阶级的名衔”?
  2. 是否有必要设立探长 (消歧义)条?

(:)回应

  1. 请提出“‘探长’为1962年所设立‘香港警察阶级的名衔’”的原文。
  2. 请问是否有必要设立探长 (消歧义)与本人有何关系。亦,请提出阁下向本人提出此道问题的原文。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10月23日 (日) 11:50 (UTC)回复

香港制造有以下之说 编辑

2项: 香港制造指正 Koonleg 不实及严重性误导内容有以下之说

  1. 探长 (Detective Sergeant) 并无俗称三划。
  2. Detective Sergeant Major 不等于总华探长。
  3. Detective Sergeant Major 的中文名称是总探长……。 2010年8月9日 (一) 11:16

高安力 2011年10月4日 (二) 08:53 (UTC)

有请注意,在维基百科上编辑,避免有别字。如果阁下对于中文字的辨别有困难,可以随时请教其他有知识及一定中文水平的维基人。最后,多谢支持及重申别人对阁下的指正,期望阁下可以反省。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10月23日 (日) 11:54 (UTC)回复

申请封禁前的警告 编辑

koonleg 的 回应 编辑

Yhinz17|CVS 坚持 以 ‘探长是香港警察曾经存在的职级,即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属于刑事侦缉处的员佐级职级,在1972年后警队架构重整后被取消’作为首句。是本人不会同意的。本人的意见如下:

  1. ‘探长是香港警察曾经存在的职级,即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属于刑事侦缉处的员佐级职级’并无根据,只是Yhinz17|CVS 其个人的原创,违反维基原则。
  2. 探长是一般香港人都明白的通俗名称,香港以外的中文词典只可作字面解释。
  3. ‘探长’这个名称只留行于香港及其邻近区域及粤语。没有必要将其世界化或中国化。
  4. 如果Yhinz17|CVS 坚持将并无根据的个人原创内容摆放在其他人所开拓及发展成熟的条目上的首句或首段,明显就是破坏行为。本人曾经多次警告,建议对其作出封禁。高安力 2011年11月13日 (日) 04:43 (UTC)

阁下同意与否,并不是最重要,反正阁下的态度、编辑手段、立场及对条目的知识水平,众人皆知。只要内容符合维基百科准则,均可以被纳入,并不需要阁下批准,反正现有内容是建基于众人在经过讨论的共识。对于阁下一如以往的诬告,本人会继续地要求阁下提出证据证明之。

  1. ( 一如以往 ) 请提出证据证明之,然而阁下从来没有证据可以支持阁下的原创研究及诬陷,只会犹如现在一样,先是逃避别人对阁下的回应,然后再在别处新开一讨论题,重复内容,诬陷别人,试图混淆视听。在维基百科一个拥有完善系统及守册规限的平台上,不会容许任何人去颠倒是非黑白,维基人亦不会就随一个人四处去散播谣言,就会相信。
  2. 似乎只有阁下认为如此 ( 似是原创研究 ),涉嫌违反维基百科守册。
  3. ( ✓ )同意:此点并非本人提出,请勿将阁下所有的不满,肆意、盲目、未经证明、未有证明的情况下诿过于人。阁下此言,又再证明阁下的态度、视野、编辑手段及立场如何;此种行为不受欢迎,违反维基百科守册。
  4. 如一。此外,有请注意,阁下的 ( 包括在本条目 ) 破坏性编辑已经被回退了。管理人员亦不会因为阁下希望打压他人的声音,就阁下一个毫无理据及不符合维基百科守册的“警告”去作出封禁执行。至于阁下曾经多次被维基百科封禁,亦是铁一般的事实,源于阁下多次生事,包括作虚假陈述、多次加入失实内容、掀起编制战及人身攻击别人等。警告阁下自重,好自为之。CVS (留言) 2011年11月13日 (日) 05:02 (UTC)回复

再次指正 Koonleg 不实及严重性误导内容 编辑

  1. 探长并无名称高级探目。
  2. 探长与高级探目为不同职级。
  3. 于1972年职级改制后,“探长”此警衔被取消,当时的刑事侦缉高级警长全数被转任为警署警长,非警长。
  4. 在香港历史上,只有列等探目,没有“列特探目”。CVS (留言) 2011年11月30日 (三) 03:19 (ETC)

本条目的正确职级名称 编辑

高级警长 (Staff Sergeant) 前称 总警长 (Sergeant Major) 而在探队的,可以称为刑事高级警长或沿用前称衔总探长。 高安力 2011年9月29日 (四) 08:14 (UTC)

(:)回应:Staff Sergeant 的前称的确为 Sergeant Major,可是高级警长与总警长并非同一警衔,两者曾经是同一时间存在的。至于阁下提出警探队的相关警衔称为刑事高级警长,如果有相关的资料,请提供以研究。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29日 (四) 08:50 (UTC)回复

谁在删去相关内容 编辑

“香港制造”在未有合理解释之下,动辄删去相关内容,谁人在破坏本条目,相信管理员应该采取同理的行动来维护条目的合理性。高安力 2011年10月23日 (日) 10:50 (UTC)

由 阁下去提出此番提问,实在是有趣非常的。阁下在未有合理解释下,动辄删去其他维基人的贡献,故此在本人的提出报告下,本条目早前已经被管理员执行了维护操 作,并且将版本保持在本人所编辑的最后版本。至于阁下早前曾经将本条目的内容复制、然后多次另外重复“创建”条目,试图避过被监察及维护的行为,亦在其他 热心的维基人报告下,被维基百科删除了。有请阁下注意,阅读、遵守维基百科守册的内容及规则。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10月23日 (日) 10:55 (UTC)回复

有关香港警察相关条目 编辑

请各方在此理清有关探长总探长探长 (香港)等等相关条目的问题,务求停止纷争,并将精力放在其他更有意义的地方。--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4:27 (UTC)回复

谢谢呼吁,引起关注。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4:29 (UTC)回复

总探长 编辑

请问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和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有何分别?是否两者都是总探长?--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4:48 (UTC)回复

前者是总探长,后者则是探长,在民间都有简称两者为“探长”;情况尤同警署警长及警长,传媒都有简称两者为“警长”,然而两者职级不同。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4:59 (UTC)回复

探长又好,总探长又好,其关注度未必足够分出两个条目,建议将他们合并。其实所有香港警察职级均可以综合用列表方式将他们的正式中英文名称、俗称、警徽章衣饰等等一并列出,无需要每个职级皆独立成条。[[[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5:15 (UTC)]回复

本来都是这样子的,然而后来每职级的条目都发展至有一定的内容才被分斥。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5:20 (UTC)回复

另外,多数条目都极大地依赖于单一的来源(香港警察的官方网站),奈何部分内容无法从该网站中查证,例如各职级的俗称,未能佐证的资料可能需要删除。[[[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5:31 (UTC)]回复

每个职级的条目都会列出该职级的“著名”人物,怎样才算是著名人物?是根据什么标准?有没有方法查证?[[[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5:38 (UTC)]回复

警察职级的资料由警察官方网站的资料来源去支持,是正常不过、亦是最能够确保资料正确的做法。至于职级的俗称为通俗用语或者民间用法,找查合规格的资料来源需要时间。目前,是没有针对著名人物的标准,不如列出阁下心目中的标准,好让维基百科用户参考。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5:42 (UTC)回复

赞成合并“探长”和“总探长”,分拆不一定方便查阅,反而较为分散,不够集中。--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5:57 (UTC)回复

也好,反正两者在职务上有层叠性的关系。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5:59 (UTC)回复

也可将华总探长等名称重定向到归一页面,作全面介绍--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6:00 (UTC)回复

不过新条目的名称应该如何定命,探长及总探长?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6:02 (UTC)回复

不知能否概括地叫作“探长”?另外,参看香港警察警衔#历史沿革,没有探长的名衔,是否表示这名衔在二战后取消?--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6:14 (UTC)回复

同意将条目统称为探长,反正探长及总探长亦是探长级。香港警察职级条目的内容未全面,所以只提及了军装部职级,没有列出刑事侦缉处职级。探长及总探长等刑事侦缉处职级,均是在一九七二年警务处改革后被取消。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6:19 (UTC)回复

类似合并亦可以应用于警员/高级警员、警长/高级警长/总警长、副督察/督察/高级督察/总督察和助理警司/警司/高级警司/总警司之上。[[[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6:33 (UTC)]回复

如果职级在职务上有层叠性的关系,合并方案是可行的。如果将跨时代的产物合并则有问题及麻烦之处,有必要保留如现时般分开以方便读者查阅及理解。另外,提醒阁下,请注意,此处的讨论主题是总探长。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6:38 (UTC)回复

(+)同意,这个可稍后再议,应集中讨论探长相关条目。--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7:00 (UTC)回复
多谢“第三方”的和议。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7:20 (UTC)回复

探长条目名称 编辑

既然中文的“探长”对应英文的“Detective Staff Sergeant”,而“Detective Staff Sergeant”非香港独有,那么条目现今是否存在地方色彩?正名为“探长(香港)”会否更加适合?[[[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6:44 (UTC)]回复

这个议提在早前已经有所讨论,敬请翻查。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6:46 (UTC)回复

回到主题,探长究竟较常用作generic term,指detective/侦探警员,抑或是源自香港的探长?暂时我在字典查不到它用作一般用语的用法,而从网络上的搜查,其使用都是衍生于香港的探长(归功于电影)。故我倾向以“探长”作为香港的探长的条目名,其他意义在“探长 (消歧义)”交代。--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7:18 (UTC)回复

探长 (消歧义)已经被AT删掉。当时大家对各意义的诠释亦有分歧。[[[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8:14 (UTC)]回复

(+)同意:一如本人于早前的讨论提到,“时至目前,只有证明香港是会使用探长一词用以表示 Detective Sergeant,表示探长很大可能是为香港独有使用的名词。”。同意阁下所提出的建议。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7:23 (UTC)回复

本人之前则提出中文版维基不应只记载大中华地区的物事,非使用中文的国家没有可能将所有词语作官方翻译。阁下最近亦曾参与出租車条目的编辑,出租車一词为中国大陆独有,台湾称之为計程車,香港澳门作的士,马来西亚新加坡作德士,然而出租車条目包含世界上所有Taxi,并非只记载大陆的出租車。探长条目亦当如此。[[[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7:42 (UTC)]回复
Detective Staff Sergeant在其他地区的中文名称我不熟悉,但如果香港叫“探长”,而其内容可独立成条目,亦应该比其他相关条目丰富,可根据WP#D:“如果各种定义中有一个是明显地较普遍的,我们会保留该名称,而在该页的最顶加入往其它定义的链接,或者往[[XXX (消歧義)]]的链接(如果有很多其它定义的话)...。”我相信“探长”符合此规定。不过,个人觉得条目叫什么名字实在关系不大,毕竟我们有重定向功能。--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8:43 (UTC)回复

(+)同意前大半段,不如部分人般,以个人的观点解释标准;建议根据维基百科守册,做法合情、合理、合规。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8:51 (UTC)回复

探长(香港)条目名称 编辑

条目内部分内容文不对题,建议针对性删除或迁移。余下内容合并至“探长”。[[[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9:28 (UTC)]回复

故建议“探长(香港)”→“探长”,同时建立“探长 (消歧义)”以放置其他内容(但不知现时有没有?)--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9:31 (UTC)回复
探长(消歧义)”被AT于本年9月删除。[[[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9:35 (UTC)]回复
有需要的话我们可以再创建。条目的最大分歧可能出于首数段,故建议大家在此讨论,期望达成共识,以达至解封条目的目标。--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10:03 (UTC)回复
首段
探长香港警察曾经存在的职级,即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属于刑事侦缉处的员佐级职级,在1972年后警队架构重整后被取消。探长也可涵盖三个已取消的警阶,包括便衣探目(Detective Corporal)、高级探目(Detective Sergeant)和总探长(Detective Sergeant Major)。
除了警察职级的狭义,受到侦探电影(较为著名的有曹达华饰演探长的粤语片)的影响,探长一词渐渐成为普通称谓,被用作泛指刑事侦缉的警务人员,包括差馆杂差房的主管。
职级
探长(DS/SGT II)的阶级位于高级探目之上,总探长之下。1972年,警队架构重整,探长此级被取消,当时的探长全数转任为新创造的职级──警署警长

(+)同意两位建议,探长 (香港)条目部分内容自相矛盾及有严重的误导性,最明显的错误就是,其中一位主要的编辑者〈Koonleg讨论·贡献·封禁(日志))〉宣称探长从来都不是一个官方的职级,并且于后段表示探长是相等于其他职级的统称。本人的建议是,将探长的内容,合并至总探长探长条目之内〈或者将来可能被合并而成的新探长条目内〉,另一方案是,将探长 (香港)条目,移动为刑事侦缉处历史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10:24 (UTC) 回复

比较适合的处理方法可能是:

  1. 先将总探长探长合并,新条目名称为“探长”,
  2. 然后将“探长 (香港)”内与探长相关的内容迁移至“探长”,
  3. 其他内容如果没有佐证可以考虑删除,
  4. 有佐证的迁移至刑事侦缉处历史或其他相关条目,
  5. 清空后的“探长(香港)”可考虑移除或设置转移到“探长”,
  6. 重新设立“探长 (消歧义)”。

[[[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1:13 (UTC)]回复

以下是对上位讨论者的逐一回应:

  1. (+)同意
  2. (+)同意
  3. (!)意见:除非是明显的错误内容,故此需要执行阁下于早前所提出的“针对性删除”;否则,本人认为应该予以保留,有待更多资料来源补上。
  4. (!)意见:如果其内容是直接与探长有关系,移动至探长条目;如果其内容是直接与刑事侦缉处有关系,则移动至刑事侦缉处条目。如果其内容都直接与两者有关系,就移动至两者条目。
  5. (+)同意:建议重定向至新的探长条目,以免被人有机可乘,重新建立重复条目。
  6. (!)意见:没有太大意见,只是希望了解建议理由。CVS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3:35 (UTC)回复
  • 3.是否明显错误需佐证,否则只凭个人观点定论,似乎不太客观。无法查证之内容则无法符合维基3大原则之一,可以先行删除,以后有资料来源再度补上也不迟。
  • 4.(+)同意
  • 6.虽然没有官方翻译,但是广义来看探长可以对应英文的Detective Sergeant或Detective Staff Sergeant。据Gakmo的意见,建立探长(消歧义),以表达狭义以外的其他意思,这样的处理可以接受。

[[[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4:01 (UTC)]回复

下以是对上位讨论者的逐一回应:

  1. 本人明白阁下的忧虑之处,然而明显的错误内容,例如“探长只是一个传统称谓”,而不是一个官方的职级,这种显而易见,以常理及常识均能够推断到的错误是应该予以立即删除。至于未能确定的资料,则当然需要证据支持。
  2. 本人对建立探长 (消歧义)条目其他没有太大立场,只是考虑是否有此必要。所谓“广义来看探长可以对应英文的Detective Sergeant或Detective Staff Sergeant”似乎是香港人的一般理解,Gakmo 仁兄早前亦都曾经提过,“在字典查不到它〈探长〉用作一般用语的用法,而从网络上的搜查,其使用都是衍生于香港的探长(归功于电影)。”。举个例子,香港的警长是 Sergeant,然而在一些外地媒体中,亦可以看到以警长称相等于香港警务处处长职级的情况。所谓探长,目前仍然没有证据表示其他地方是会使用此个名称去代表 Detective Sergeant 或 Detective Staff Sergeant。故此,如果建立探长 (消歧义)条目,其中的内容又可以如何填写?CVS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4:28 (UTC)回复

据在线新华字典,“探”可以解作侦察人员〖detective;scout〗。如:敌探;探子;暗探;探人(军中从事侦察工作的人);探丁(探卒,探兵。军中的侦察兵)。 探长探员之别只在于官阶,故探长广义可以解作警察部门侦察人员中比较高级的职位,这并不局限于香港。[[[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4:50 (UTC)]回复

“故探长广义可以解作警察部门侦察人员中比较高级的职位”,这解释相信让人接受。CVS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4:52 (UTC)回复

谢谢各位的意见。对于第3点,如果不想将内容显示出来,未必须要删除,可以使用<!--(要隱藏的內容)-->的格式暂时隐藏,留待日后补充,当然相关隐藏内容要符合方针如不能侵权等。--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11:00 (UTC)回复

建议下一步可以共同编写大家都认可的版本,探长/Temp--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11:07 (UTC)回复
我已对探长/Temp作出整合,不知大家有何意见,欢迎在此发表。--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9日 (六) 05:22 (UTC)回复

其他香港警察职级条目的合并 编辑

建议考虑将以下条目合并:

  • 警员/高级警员
  • 警长/高级警长/总警长
  • 副督察/督察/高级督察/总督察
  • 助理警司/警司/高级警司/总警司

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9:32 (UTC)]回复

koonleg 的反映 编辑

  1. 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和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两者都是总探长。总探长是公认的职衔,而相对而言,探长是下属,但是从探长发展出来。
  2. (+)同意;将华总探长等名称重定向到归一页面
  3. (+)同意Gakmo君所言;香港警察警衔#历史沿革,没有探长的名衔。
  4. (+)同意;从网络上的搜查,其使用都是衍生于香港的探长(归功于电影)。故我倾向以“探长”作为香港的探长的条目名,其他意义在“探长 (消歧义)”交代。--Gakmo (留言)
  5. (+)同意;香港叫“探长”,而其内容可独立成条目,亦应该比其他相关条目丰富,可根据WP#D:“如果各种定义中有一个是明显地较普遍的,我们会保留该名称,而在该页的最顶加入往其它定义的链接,或者往XXX (消歧义)的链接(如果有很多其它定义的话)...。”我相信“探长”符合此规定。不过,个人觉得条目叫什么名字实在关系不大,毕竟我们有重定向功能。--Gakmo (留言)
  6. (+)同意;故建议“探长(香港)”→“探长”,同时建立“探长 (消歧义)”以放置其他内容(但不知现时有没有?)--Gakmo (留言)
  1. (+)同意;条目的最大分歧出于首段,以下是个人建议;
首段
探长香港警察曾经存在,并涵盖三个已取消的警阶,包括便衣探目(Detective Corporal)、高级探目(Detective Sergeant)和总探长(Detective Sergeant Major),属于刑事侦缉处的员佐级职级,在1972年后警队架构重整后被取消。
除了警察职级的狭义,受到侦探电影(较为著名的有曹达华饰演探长的粤语片)的影响,探长一词渐渐成为普通称谓,被用作泛指刑事侦缉的警务人员,包括差馆杂差房的主管。
职级
总探长(DS/SGT II)的阶级位于高级探目之上,甲级总探长之下。1972年,警队架构重整,此级被取消,当时的总探长全数转任为新创造的职级──警署警长

高安力 2011年10月30日 (日) 02:17 (UTC)

若无其他意见,将采用上面为条目探长首段的版本。--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4:35 (UTC)回复

处理完探长条目之后,请跟进其他警察相关条目的合并,现存在着太多不应独立成条的条目,这样有碍阅读。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1:43 (UTC)回复

(-)反对:反对 Koonleg 所提出的首段、职级提议。CVS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7:07 (UTC)回复

为促进讨论,请给出反建议,谢谢。--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7:10 (UTC)回复
(-)反对:反对Yhinz17在没有反建议的情况下,为反对而反对。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7:21 (UTC)回复

(:)回应:非常有趣,谢谢反对。CVS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7:57 (UTC)回复

原因在于其内容属于错误及有严重误导性,其实有很多内容都已经在相关的讨论页指正过,重复过后,又再重复。奈何上述用户漠视一如概往地他人的指正,继续纵行自我正确主义。以下为本人对其所发表的“koonleg的反映”的逐一质疑及指正:

  • Koonleg宣称原文: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和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两者都是总探长。总探长是公认的职衔,而相对而言,探长是下属,但是从探长发展出来。
  • 质疑及指正:两者职级不同,只有前者是总探长,后者名称探长。其宣称“总探长是公认的职术”,然而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反正香港警务处官方网站上,有清楚地显示探长一名。再者,其上文与下文不通,“探长是下属,但是从探长发展出来”,什么叫做探长是从探长发展出来?
  • Koonleg宣称原文:同意Gakmo君所言;香港警察警衔#历史沿革,没有探长的名衔。
  • 质疑:根据其言,上述条目并没有任何刑事侦缉职级,那么总探长亦不是真实职级?从此,可以看到其为反而反的态度,完全没有去初步理解过内容而作出的反映。
  • 首段提议原文:探长是香港警察曾经存在,并涵盖三个已取消的警阶,包括便衣探目(Detective Corporal)、高级探目(Detective Sergeant)和总探长(Detective Sergeant Major),属于刑事侦缉处的员佐级职级,在1972年后警队架构重整后被取消。除了警察职级的狭义,受到侦探电影(较为著名的有曹达华饰演探长的粤语片)的影响,探长一词渐渐成为普通称谓,被用作泛指刑事侦缉的警务人员,包括差馆杂差房的主管。
  • 质疑及指正:其一直主张探长为一个俗称,相信各位已经能够知道到底是什么的一回事了。探长根本是为单一职级,并非其所述的“涵盖三个已取消的警阶”。香港警察历史上没有所谓的“便衣探目”,只有警目,或者探目。探长纯粹为一个职级的指向,没有所谓“探长一词渐渐成为普通称谓,被用作泛指刑事侦缉的警务人员”。探长就是探长、探员就是探员,职级分野清楚,正如不会有人叫一名警员做警长一样。此外,杂差房的主管职级根本就是探长以至是总探长,而不会其所宣称的“普通称谓”。
  • 职级提议原文:总探长(DS/SGT II)的阶级位于高级探目之上,甲级总探长之下。1972年,警队架构重整,此级被取消,当时的总探长全数转任为新创造的职级──警署警长
  • 质疑及指正:其所谓的总探长(DS/SGT II)根本就是探长,以常识去推断,没有普通级别,何来总级?正如没有相对地较低级的督察,何来会有总督察?没有相对地较低级的警司,何来会有总警司?对于有关错误,欢迎参考阅读相关条目的讨论页,特别是讨论:探长 (香港)/存档1,以助大幅度地了解。CVS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7:54 (UTC)回复

请列出你的references以佐证所有“指正”。218.103.151.213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15:26 (UTC)回复

请您先行阅读相关的讨论页,再作了解,内里有丰富的资料,以及明显对错分别。有待阁下对此讨论议题有一定的了解后,再添加意见。CVS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5:52 (UTC)回复

首段 编辑

谢谢各方意见,现整合版本如下(未必尽如人意,但希望各方放下分歧,以寻求共识为大前提):

探长香港警察曾经存在的职级,属于刑事侦缉处的员佐级职级,在1972年后警队架构重整后被取消。属于三个已取消的警阶(即便衣探目(Detective Corporal)、高级探目(Detective Sergeant)和总探长(Detective Sergeant Major)的警务人员,也可称为探长。另外,杂差房的主管职级就是探长以至是总探长。

除了警察职级的狭义,探长广义可以解作警察部门(并不限于香港)的侦察人员中比较高级的职位,这在一定程度受到当时的侦探电影的影响,其中较为著名的电影角色有曹达华饰演的曹探长。

--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8:20 (UTC)回复

(:)回应:广义应写明探长不只局限于香港,可以涵盖任何地区警察部门侦察人员中比较高级的职位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8:46 (UTC)回复
 完成已加入--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9:10 (UTC)回复

隐藏有争议内容,待有确切文献佐证时补回(如下),不知可否?

探长总探长香港警察曾经存在的职级,属于刑事侦缉处员佐级职级,在1972年后警队架构重整后被取消。另外,杂差房的主管职级就是探长以至是总探长。

除了警察职级的狭义,探长广义可以解作警察部门(并不限于香港)的侦察人员中比较高级的职位,这在一定程度受到当时的侦探电影的影响,其中较为著名的电影角色有曹达华饰演的曹探长。

--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10:49 (UTC)回复

(+)同意:基本上是同意,至于有关曹达华的一小段,在条目底部已经有了,不必重复。

本人建议:

探长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是香港警察职级中曾经存在过的其中一个刑事侦缉处员佐级职级。阶级位于高级探目之上,总探长之下。于1972年,警队架构重整后探长此级被取消,当时的探长全数转任为新创造的职级──警署警长

在广义上,探长可以解作各地中,侦缉部门中职级较高的人员。

最后一句,也可以放置于新的探长 (消歧义)中。CVS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6:00 (UTC)回复

请Gakmo勇敢地编辑,要获得所有人的不反对,真的不知道要等到何年何月。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2:43 (UTC)回复

“真的不知道要等到何年何月”又如何了?不是进展或者进步的话,原地踏步,也总好过行差踏错。如果人人都如您的思维一样,相信争议“真的不知道要等到何年何月”才会休止。此外,亦请各位注意,最近一位用户又再大幅删除探长条目〈由16,257减至513字节〉、将内容改变至不属于此处共识的内容。目前,该条目已经被回退至被破坏前的模样。CVS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5:59 (UTC)回复

只要世界上有两个人就会有争议,争议是不可能有休止的,根据维基五大支柱之一:维基百科不墨守成规,我们应该勇敢地去编辑、移动和修改条目,而且不要求做到十全十美。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6:28 (UTC)回复

“只要世界上有两个人就会有争议”?只能够说有些人,就是比较会惹起争议,反之亦然。不要求做到十全十美,又应该以进步的理念进行。从来没有人提出过,必须做到十全十美,但求没有错误,更加不能存在重大错误。CVS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7:46 (UTC)回复

争议是可以解决的,只要各方愿意妥协。新建议如下,另根据之前讨论,总探长应并入“探长”条目。

探长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是香港警察职级中曾经存在过的员佐级职级,属于已撤销的刑事侦缉处。阶级位于高级探目之上,总探长之下。[1]1972年,警队架构重整后探长此级被取消,当时的探长全数转任为新创造的职级──警署警长

广义上,探长可以解作执法部门中职级较高的侦缉人员(不限于香港)。


  1. ^ [www.icac.org.hk/new_icac/big5/cases/detective/p02c.html 探长贪污案]

--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6:54 (UTC)回复

为什么探长的广义解释只适用于“一些华语地区”,而不能泛指全世界所有地区侦缉部门中职级较高的人员?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7:00 (UTC)回复

已修改。--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7:18 (UTC)回复
全条目皆为狭义的诠释,广义这一句务必写明可以泛指“全世界所有地区”的...,以免读者被误导。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7:30 (UTC)回复
已修改。--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7:33 (UTC)回复

根据Gakmo提议,将总探长合并入探长条目内,本人现在作出整理合并,建议如下:

探长香港警察职级中曾经存在过的其中两个刑事侦缉处员佐级职级,包括总探长及探长。

总探长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DS/SGT I〉是曾经存在过的最高级刑事侦缉处员佐级职级。阶级位于探长之上。于1972年,警队架构重整后总探长此级被取消,当时的总探长绝大部分转任为新创造的职级──警署警长,部分直接越级升为督察〈俗称为经验帮〉。

探长〈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是曾经存在过的其中一个刑事侦缉处员佐级职级。阶级位于高级探目之上。于1972年,警队架构重整后探长此级被取消,当时的探长全数转任为新创造的职级──警署警长

在广义上,探长可以作为对各地的侦缉部门中职级较高的人员称谓

上述提议首段内容,已经整理合并上述多位意见,并且进行精简,以免重复。匿名用户曾经提议,将其他相关的职级亦作条目合并。故此,本人同样建议,如果恰用,在此达成共识的首段内容亦可以用作其他合并条目的参考或模板。CVS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7:46 (UTC)回复

本人建议如下:

探长香港警察职级中曾经存在过的其中两个刑事侦缉处员佐级职级,包括总探长及探长。

总探长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DS/SGT I〉是曾经存在过的最高级刑事侦缉处员佐级职级。阶级位于探长之上。于1972年,警队架构重整后总探长此级被取消,当时的总探长绝大部分转任为新创造的职级──警署警长,部分直接越级升为督察〈俗称为经验帮〉。

探长〈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是曾经存在过的其中一个刑事侦缉处员佐级职级。阶级位于高级探目之上。于1972年,警队架构重整后探长此级被取消,当时的探长全数转任为新创造的职级──警署警长

在广义上,探长可以作为对世界各地的侦缉部门中职级较高的人员称谓

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7:52 (UTC)回复

很好,但不建议用书名号作为括号--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9:09 (UTC)回复

(+)同意:已经是最达符共识的内容了,目前同意。对于最后一段,可以在探长条目成形后,移动至探长 (消歧义)之内,以及于探长条目的顶部置上相关模板。CVS (留言) 2011年11月13日 (日) 05:14 (UTC)回复

koonleg 的 回应 编辑

Yhinz17|CVS 坚持 以 ‘探长是香港警察曾经存在的职级,即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属于刑事侦缉处的员佐级职级,在1972年后警队架构重整后被取消’作为首句。是本人不会同意的。本人的意见如下:

  1. ‘探长是香港警察曾经存在的职级,即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属于刑事侦缉处的员佐级职级’并无根据,只是Yhinz17|CVS 其个人的原创,违反维基原则。
  2. 探长是一般香港人都明白的通俗名称,香港以外的中文词典只可作字面解释。
  3. ‘探长’这个名称只留行于香港及其邻近区域及粤语。没有必要将其世界化或中国化。
  4. 如果Yhinz17|CVS 坚持将并无根据的个人原创内容摆放在其他人所开拓及发展成熟的条目上的首句或首段,明显就是破坏行为。本人曾经多次警告,建议对其作出封禁。高安力 2011年11月13日 (日) 04:40 (UTC)

阁下同意与否,并不是最重要,反正阁下的态度、编辑手段、立场及对条目的知识水平,众人皆知。只要内容符合维基百科准则,均可以被纳入,并不需要阁下批准,反正现有内容是建基于众人在经过讨论的共识。对于阁下一如以往的诬告,本人会继续地要求阁下提出证据证明之。

  1. ( 一如以往 ) 请提出证据证明之,然而阁下从来没有证据可以支持阁下的原创研究及诬陷,只会犹如现在一样,先是逃避别人对阁下的回应,然后再在别处新开一讨论题,重复内容,诬陷别人,试图混淆视听。在维基百科一个拥有完善系统及守册规限的平台上,不会容许任何人去颠倒是非黑白,维基人亦不会就随一个人四处去散播谣言,就会相信。
  2. 似乎只有阁下认为如此 ( 似是原创研究 ),涉嫌违反维基百科守册。
  3. (+)同意:此点并非本人提出,请勿将阁下所有的不满,肆意、盲目、未经证明、未有证明的情况下诿过于人。阁下此言,又再证明阁下的态度、视野、编辑手段及立场如何;此种行为不受欢迎,违反维基百科守册。
  4. 如一。此外,有请注意,阁下的 ( 包括在本条目 ) 破坏性编辑已经被回退了。管理人员亦不会因为阁下希望打压他人的声音,就阁下一个毫无理据及不符合维基百科守册的“警告”去作出封禁执行。至于阁下曾经多次被维基百科封禁,亦是铁一般的事实,源于阁下多次生事,包括作虚假陈述、多次加入失实内容、掀起编制战及人身攻击别人等。警告阁下自重,好自为之。CVS (留言) 2011年11月13日 (日) 05:10 (UTC)回复

(!)意见,其实两位各自有没有文献可作证明,使大家心服口服,无须在这里争吵,这样只会没完没了,对两位对维基百科都不是好事。--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14日 (一) 10:46 (UTC)回复

Gakmo您好!上述用户的一贯作风以及编辑手法,相信阁下都有所了解,其被多次封禁的理由亦非常充份。本人一直期望以理服人,然而上述用户一如概往地充耳不闻,明显地错误仍然坚持己见,硬将其以为正确的内容加诸维基百科,并且在四处〈各讨论页〉重复地贴上相同内容〈例如上述留言,亦被其同样地复制至探长探长 (香港)的讨论页〉,针对、诬陷及攻击本人。“屡次增加不实资料”、“多次破坏条目”及“无故删除条目内容”等,均是涉及的管理人员对其的评论。不说远的,且看上述用户,一次[3]、两次[4]、三次[5]对在此讨论的各位,经过讨论、近乎达成完全共识、共同整理及合并过的条目,全数地撤销,再次更改至其心目中的版本,已经可以了解其手法、对维基百科守册及其他维基人所带来的冲击。本人只是强硬地坚持以维基百科守册为大前题及大标准,然而亦都承认,是有改善空间。最后,对于阁下表示本人没有文献可以作为证明一事,深感失望以及遗憾。不说于其他讨论页或者用户的对话页,本人最近就有握持上述所户所宣称的“资料来源”对其所提出的虚假内容带来完全反驳,参考[6]。在首段,已经清楚地提到“当年的警务处将香港岛、九龙及新界划分为三个警区,在每个警区内设立一个‘总探长’的职位,旗下有‘探长’负责侦查罪案。”,与本人及其他维基人所编辑的条目内容,完全吻合;反之,上述用户一直所宣称的“探长不是真实职级”根本被一击道破了。其实,这个根本是简单的常识,也许基于条目不算非常热门,所以没有吸引到其他维基人热烈参与讨论或者深表关注,以至到现在仍然未解决。幸得Gakmo是次在此打开讨论议题,方便各位任公证人,理性地讨论及参与辨别内容,对维基百科重新灌入正面力量。CVS (留言) 2011年11月14日 (一) 11:22 (UTC)回复

根据[7],英文为“The territory was then divided into three main police regions: Hong Kong Island, Kowloon and the New Territories. Each region had its own chief detective sergeant, and under him were detective sergeants responsible for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and were invariably Chinese.”,其中chief detective sergeant对应“总探长”,detective sergeants对应“探长”,英文全名为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故此“探长”未必是该职级的全名,但可合理推断是其简称;而可以肯定的是,“探长”比该职级的全名更为常用,若事实真的如此,CVS的草案只要加上“...职级的简称”或类似文字便没有问题。--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14日 (一) 16:01 (UTC)回复

上述职级的中文名称,在该等职级存在的期间未有改变过,英文则有。Chief Detective Sergeant 在电影中的翻译是非常普遍,是否为官方名称则有待查证。本人并不建议,以英文版本为推断,原因与本留言的首段同样,上述的职级英文名称,曾经经历多次变化,中文则是从来未有。最后,感谢您的用心理解。CVS (留言) 2011年11月15日 (二) 06:15 (UTC)回复

该可靠来源并无说明“探长”为官方中文全称,存在期间有否改变亦未有交代,未知阁下是否有更多资料可以分享?--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15日 (二) 09:16 (UTC)回复

本人曾经讲过Detective Sergeant的Detective用以形容职系属性,其意思可以在字典里查证,Sergeant则是职位或官阶。而究竟是否Chief,Class I 或者Class II 只是细分。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15日 (二) 06:24 (UTC)回复

(:)回应:?CVS (留言) 2011年11月15日 (二) 06:27 (UTC)回复

新建议 编辑

根据三联出版《香港警察-历史见证与执法生涯》:“一般市民会觉得探员的地位比军装警员高...其实,探员跟军装警员的职级安排是一样的,也是警员、警目、警长及高级警长。每个警区通常只有一位军装高级警长和一位刑事侦缉高级警长,高级警长是警队员佐级人员中最高的阶级,他们身为“兵头”,深受员佐级同僚的尊重。刑事侦缉高级警长负责统领一个警区的全体探员,所以被人称为“探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港岛侦缉处和九龙侦缉处曾设有甲级高级警长,各自管辖港岛和九龙的警探队,被人称为“总探长”。由于他们都是华人,所以又称为“华总探长”...但在警队职级上,他们只是员佐级人员,在权责上仍然要听命于官佐级的督察和警司。”(117,121页)根据上面的参考资料,我提出下面的新建议。

探长香港警察曾经存在过的称谓,指前刑事侦缉处中较高级的员佐级警员,包括总探长及探长。

总探长指负责刑事侦缉的“甲级高级警长”(Staff Sergeant I)1,1972年警队架构重整后此级被取消,当时的总探长绝大部分转职为新设的警署警长,部分直接越级升为督察(俗称为经验帮)。至于探长,则是指刑事侦缉“高级警长”(Staff Sergeant II)1,亦于1972年警队架构重整后取消,当时的探长全数转职为新设的警署警长。

受到华语侦探电影的影响,探长在广义上可指执法部门中职级较高的刑事侦缉人员。


1 《香港警察-历史见证与执法生涯》,何家骐、朱耀光,三联书店(香港),2011年。

--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15日 (二) 14:28 (UTC)回复

受到华语侦探电影的影响,探长在广义上可世界各地执法部门中职级较高的刑事侦缉人员。

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16日 (三) 02:50 (UTC)回复

Gakmo英明,已经可以看到此讨论议题的最后共识眉目,感谢各位曾经就此提出具建设性的维基人,积极化解争议。

根据Gakmo及匿名用户的建议,本人现在作出整理合并,建议如下:

探长是对应香港警察职级中两个曾经存在的刑事侦缉处员佐级职级称谓,包括总探长(刑事侦缉甲级高级警长)及探长(刑事侦缉高级警长)。

刑事侦缉甲级高级警长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IDS/SGT I1俗称总探长,职级位于刑事侦缉高级警长之上。于1972年警队架构重整后此级被取消,当时上述职级绝大部分转任为新创造的合并职级──警署警长,部分越级升为督察〈俗称为经验帮〉。

刑事侦缉高级警长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IIDS/SGT II)俗称探长,阶级位于高级探目之上。于1972年,警队架构重整后此级被取消,当时上述职级全数转任为新创造的合并职级──警署警长。

受到香港电影影响,在广义上,探长可以作为对世界各地的侦缉部门中职级较高的人员称谓。

至于高级探目一名,相信亦是对应刑事侦缉高级警目的称谓,此则容后查证之。上述提议首段内容,已经整理合并上述多位意见。匿名用户曾经提议,将其他相关的职级亦作条目合并。故此,本人同样建议,如果恰用,在此达成共识的首段内容亦可以用作其他合并条目的参考或模板。CVS (留言) 2011年11月16日 (三) 03:57 (UTC)回复

已放置一周,已根据共识编辑,谢谢--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24日 (四) 08:49 (UTC)回复

衷心感谢Gakmo的劳苦及功高,以及匿名用户在此讨论期间的协助及建设性的参与。CVS (留言) 2011年11月24日 (四) 11:21 (UTC)回复

跟进其他警察条目的合并 编辑

现存职级中的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可以考虑合并,另外:

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见习督察
警署警长/警长
高级警员/警员
  • 曾存在的职级中的:
甲级高级警长/高级警长
高级警目/警目

亦可合并。 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25日 (五) 01:14 (UTC)回复

澄清 Koonleg 对本人的诬陷 编辑

高安力[8]中,在编辑摘要写上了“回复Yhinz17错误内容前的历史版本”,并且“警告Yhinz17”。实际上,被上述用户所删除的内容方为正确的内容,亦附有可靠及符合维基百科守册的资料来源支持;相反地,被上述用户所添加的内容实为错误的内容,并没有任何可靠或符合维基百科守册的资料来源支持。有关于早前举行及已经通过的共识讨论,请参加阅读上处“有关香港警察相关条目”。CVS (留言) 2011年12月7日 (三) 10:56 (UTC)回复

从咏春拳讨论页贴上 编辑

请指出阁下于探长条目中指控本人(Yhinz17/香港制造/CVS)的原因 编辑

阁下于探长条目中的[9]中,在编辑摘要写上了“回复Yhinz17错误内容前的历史版本”,并且“警告Yhinz17”。请指出何谓“Yhinz17错误内容”,候听之。CVS (留言) 2011年12月7日 (三) 11:00 (UTC)回复

koonleg(:)回应
  1. 应该在探长讨论页提出。
  2. 探长并非香港警务处对应某一警察阶级的官方名称。
  3. 对应阶级的官方名称是没有必要一定放于介绍首段中。高安力 (留言) 2011年12月8日 (四) 03:27 (UTC) 回复

请问为何阁下使用“从咏春拳讨论页贴上”,与本条目有何关系?

  • 此讨论是关于阁下对本人的指控,故此在阁下的用户讨论页中提出恰当,并且可以维护到阁下的尊严。当然,阁下既然希望在此对簿,本人甚是无任欢迎。
  • (三) 即使没有必要,阁下又是以什么理由将整段删除至你本来的编辑版本,并且完全撤销所有其他维基人及匿名用户的编辑?再者为何没有必要?此为香港探长条目,有关其他,请移步至消歧义页。CVS (留言) 2011年12月8日 (四) 03:39 (UTC)回复

喜见再次被破坏多时的探长条目再被保护 编辑

本人对于此条目被管理员作永久性保护,深表支持以及欢迎。此举大可避免高安力无了期地掀起多次的编辑战,更重要的是可以维护维基百科的内容以及守则免被高安力漠视性地破坏,并且鼓励尊重维基精神。期望管理员们继续密切监察,谢谢执行保护提议。CVS (留言) 2011年12月8日 (四) 03:46 (UTC)回复

koonleg 的一点意见 编辑

根据香港警阶1946-1971所见:

  1. 论述探长条目,应该分析清楚时段
  1. 1923年至1952年。49年前探队根本没有咩喳(总探长之设)。见姚木
  2. 1953至1958。战后的重建时期,探长从探目过度至警长(高级探目)时代。见黎民祐
  3. 1959至1972。匿名者所谓的高级警长时代。故应详细而不应该放在介绍的首段。高安力 (留言) 2011年12月8日 (四) 04:27 (UTC)回复

上述连结不过是个人的用户内容,不是可靠的资料来源或参考。

  1. 根据上述连结,一九四九年前,有咩喳 (Sergeant Major) 的职级,非阁下所报称的“四九年前探队根本没有咩喳”。
  2. 根据上述连结,没有提到阁下所谓的“探长从探目过度至警长或高级探目”。
  3. 根据上述连结,高级警长之名于一九五三年已经出现,非阁下所报称的“一九五九至一九七二。匿名者所谓的高级警长时代。”。

阁下所引用及报称的内容,与阁下所展示的连结根本不符,连结完全没有对于阁下所报称的资料,支持或者予以证明。

另外,对于阁下于早前“未有回应或意见的问题”,本人促请阁下回应,以证明阁下对本人的指控是合理:

  • 高安力:“从咏春拳讨论页贴上”
    • 本人于早前的回应:请问为何阁下使用“从咏春拳讨论页贴上”,与本条目有何关系?
  • 高安力:对应阶级的官方名称是没有必要一定放于介绍首段中。
    • 本人于早前的回应:即使没有必要,阁下又是以什么理由将整段删除至你本来的编辑版本,并且完全撤销所有其他维基人及匿名用户的编辑?再者为何没有必要?此为香港探长条目,有关其他,请移步至消歧义页。

促请阁下回应问题,并且提醒阁下不要肆意“中断”讨论,然后于别处再创建“新的讨论问题”,以作逃避。CVS (留言) 2011年12月8日 (四) 04:54 (UTC)回复

koonleg 再多点意见 编辑

  1. 1923年至1952年。49年前探队根本没有咩喳(总探长之设)。见姚木---已经说明是探队,不包括其他警察部门。
  2. 同上所说一样。---已经说明是探队,不包括其他警察部门。
  3. 因为阁下首先在咏春拳讨论页讨论探长内容。
  4. 阁下已经同意“探长并非香港警务处对应某一警察阶级的官方名称。”
  5. 阁下亦同意对应阶级的官方名称是没有必要一定放于介绍首段中。看编辑史,我已把“对应阶级”另作分段,正是阁下将整段删除了。高安力 (留言) 2011年12月11日 (日) 07:14 (UTC)回复

另外,对于阁下于早前“未有回应或意见的问题”,本人促请阁下回应,以证明阁下对本人的指控是合理:

  • 高安力:对应阶级的官方名称是没有必要一定放于介绍首段中。

本人于早前的回应:即使没有必要,阁下又是以什么理由将整段删除至你本来的编辑版本,并且完全撤销所有其他维基人及匿名用户的编辑?再者为何没有必要?此为香港探长条目,有关其他,请移步至消歧义页。

促请阁下回应问题,并且提醒阁下不要肆意“中断”讨论,然后于别处再创建“新的讨论问题”,扰乱“讨论”。CVS (留言) 2011年12月11日 (日) 08:05 (UTC)回复

koonleg 谈《香港警察-历史见证与执法生涯》 编辑

根据三联出版《香港警察-历史见证与执法生涯》:“一般市民会觉得探员的地位比军装警员高...其实,探员跟军装警员的职级安排是一样的,也是警员、警目、警长及高级警长。每个警区通常只有一位军装高级警长和一位刑事侦缉高级警长,高级警长是警队员佐级人员中最高的阶级,他们身为“兵头”,深受员佐级同僚的尊重。刑事侦缉高级警长负责统领一个警区的全体探员,所以被人称为“探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港岛侦缉处和九龙侦缉处曾设有甲级高级警长,各自管辖港岛和九龙的警探队,被人称为“总探长”。由于他们都是华人,所以又称为“华总探长”...但在警队职级上,他们只是员佐级人员,在权责上仍然要听命于官佐级的督察和警司。”(117,121页)

  1. 《香港警察-历史见证与执法生涯》,何家骐、朱耀光,三联书店(香港),2011年。今年出版、
  2. “一般市民会觉得探员的地位比军装警员高...其实,探员跟军装警员的职级安排是一样的,也是警员、警目、警长及高级警长。每个警区通常只有一位军装高级警长和一位刑事侦缉高级警长,高级警长是警队员佐级人员中最高的阶级,他们身为“兵头”,深受员佐级同僚的尊重。刑事侦缉高级警长负责统领一个警区的全体探员,所以被人称为“探长”。
  1. 是接近2011年香港人的见解。所指的警察阶级,包括军装便衣警员警目警长高级警长——没有探长这个阶级。
  2. 原文‘每个警区通常只有一位军装高级警长和一位刑事侦缉高级警长,高级警长是警队员佐级人员中最高的阶级,他们身为“兵头”,深受员佐级同僚的尊重。刑事侦缉高级警长负责统领一个警区的全体探员,所以被人称为“探长”。’这是指警区,不是指单一警署,更没有指明时段。所以被人称为“探长”。明显就是接近2011年代认知的俗称。更加印证“探长”因为身为“兵头”,深受员佐级同僚的尊重-之故。
  3. 探长根本就与警察阶级无关。担任探队主管的阶级是从刑事侦缉处成立以来而有所演变的。高安力 (留言) 2011年12月11日 (日) 07:52 (UTC)回复

读毕全文,不明白高安力的讨论点在哪里。对于上文本人存有以下疑问:

  1. 请问“高安力谈《香港警察──历史见证与执法生涯》”,其实是说表达些什么?
  2. 什么“是接近二○一一年香港人的见解”?
  3. “所指的警察阶级”是指哪个“警察阶级”?
  4. “所指的警察阶级,包括军装和便衣的警员、警目、警长及高级警长”又是什么意思?
  5. “所以被人称为‘探长’。明显就是接近二○一一年代认知的俗称”,证据在?

候复。CVS (留言) 2011年12月11日 (日) 08:18 (UTC)回复

喜见又再被破坏多时的探长条目再被保护 编辑

本人对于此条目被管理员作永久性保护,深表支持以及欢迎。此举大可避免User:Koonleg无了期地掀起多次的编辑战,更重要的是可以维护维基百科的内容以及守则免被User:Koonleg漠视性地破坏,并且鼓励尊重维基精神。期望管理员们继续密切监察,多谢执行保护提议。CVS留言2012年4月30日 (一) 09:55 (UTC)回复

喜见再次被破坏多时的探长条目再被保护 编辑

本人对于此条目被管理员作永久性保护,深表支持以及欢迎。此举大可避免高安力无了期地掀起多次的编辑战,更重要的是可以维护维基百科的内容以及守则免被高安力漠视性地破坏,并且鼓励尊重维基精神。期望管理员们继续密切监察,多谢执行保护提议。CVS留言2012年6月3日 (日) 02:28 (UTC)回复

请提出确实证明 编辑

刑事侦缉高级警长(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II,DS/SGT II)俗称“探长”;请提出确实证明.高安力留言2012年7月2日 (一) 09:22 (UTC)回复

讨论:探长/存档1及本讨论页等。CVS留言2012年7月2日 (一) 09:27 (UTC)回复

“沙展”(又称为“探长”、“三柴”) 编辑

http://news.hkheadline.com/dailynews/headline_news_detail_columnist.asp?id=135941 占Sir on Duty——杂差房里的“后生”.....有些“沙展”(又称为“探长”、“三柴”)及“咩喳”(又称为“总探长”,即现时的警署警长),便会额外聘用一名“后生”担任其私人助理。高安力留言2012年10月2日 (二) 12:59 (UTC)回复

欢迎各维基人参考阅读讨论:探长/存档1及本讨论页等。CVS留言2012年10月3日 (三) 10:17 (UTC)回复

探长是俗称,而不是刑事侦缉处员佐级职级的称谓 编辑

  • 所以介绍段落的第一句是不适当的-探长[1]是香港警察职级中两个曾经存在的刑事侦缉处员佐级职级的称谓。

刑事侦缉甲级高级警长(英文: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I,缩写:DS/SGT I)和刑事侦缉高级警长(英文: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II,缩写:DS/SGT II),例如吕乐与篮刚,在1972年之前俗称总探长[2],前称咩喳。

欢迎各维基人参考阅读讨论:探长/存档1及本讨论页等。CVS留言2012年10月3日 (三) 10:17 (UTC)回复

建议的介绍段落 编辑

  请求已处理--Good afternoon! (Discussion) 2014年6月13日 (五) 13:52 (UTC)回复

探长一词源自英文翻译,普遍对应英联邦警衔侦缉警长。在广义上,可以引申至对应世界各地的警察部门中负责侦缉的较高级人员。

由于英国曾经是香港宗主国探长[1]是一个与香港警务人员有关的传统称谓[2],在刑事侦缉处成立后至1949年,基本上包括便衣探目(Detective Corporal)和高级探目(Detective Sergeant];及后加上重设的总探长(Detective Sergeant Major)。探长这个称谓在二战前后已经流行,加上香港演员曹达华1960年代所饰演探长的角色,探长一词更加深入民心及广泛流行起来。他所演活的探长原来就是指战后香港差馆杂差房的主管。

随着香港警察队于1973年进行改革及架构重整,刑事侦缉处被撤销之后,队长由高级督察出任,探长这个称谓已经被淘汰了。高安力留言2012年10月3日 (三) 10:33 (UTC)回复

应非无争议之修改。--Jimmy Xu

 ·  · 2012年10月3日 (三) 10:41 (UTC)回复

不建议、反对采用上述含有原创研究及存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版本,欢迎维基人参考阅读讨论:探长/存档1及本讨论页等。CVS留言2012年10月3日 (三) 13:50 (UTC)回复
(:)回应 请Yhinz17/CVS直接指出有那些内容是(1)原创研究及(2)存有误导内容容。高安力留言2012年10月4日 (四) 01:34 (UTC)回复
欢迎各维基人参考阅读讨论:探长/存档1及本讨论页等。CVS留言2012年10月4日 (四) 01:54 (UTC)回复

纯为Yhinz17个人创作 编辑

刑事侦缉高级警长英文Detective StaffSergeant II缩写DS/SGT II)俗称探长高安力留言2012年10月11日 (四) 03:38 (UTC)回复

你除了诬陷别人外,根本毫无证据支持自己的论点 (根本是原创研究,甚或“个人创作”);另外请你处理好于讨论页排板的问题。欢迎各维基人参考阅读讨论:探长/存档1及本讨论页等。CVS留言2012年10月11日 (四) 03:45 (UTC)回复

请问Yhinz17/CVS?姚木探长的警阶是什么职级? 编辑

请CVS/Yhinz17不要立意作假 编辑

参考 编辑

  1. ^ [1] 韦基舜述……我认识吕乐已有五十多年了。一九五八年,当年侦缉署长施九如。……有很多手下,吕乐是其中之一。施九如……一九六四年退休,返英国颐养天年。后香港著名的探长,分别有:黄水、姚木。……陈立、陈殷。刘福总探长……是第一位正式总探长。当年,各个区头也有探长……。
  2. ^ [2] 探长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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