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

114.26.252.66在话题“吃案组?”中的最新留言:1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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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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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1条,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不罚。
  1. 涉嫌吃案(对于应告发的案件,以各种理由推延,例二次金改;或是隐瞒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2. 涉嫌替被告或该案件的共同正犯,找脱罪的理由(被支配的人头,借势借端……)
  3. 与涉嫌司法黄牛者牵扯不清。(收被告的钱,刺探案件的侦办进度,打电话与特侦组聊天?)


P1ayer (留言) 2009年9月14日 (一) 04:33 (UTC)回复

泛蓝真的是得了便宜还卖乖,特侦组把泛蓝案件吃得更多更难看,怎么不见你们抗议!
办绿不办蓝,逼人作伪证,如果国民党执政有点成绩,会注意到这些不公不义的人其实很少,但是拜马英九无能执政所赐,民众的不满逐渐累积,台湾的网络论坛似乎开始出现“革命”的言论了,或许过段时间就能看到特侦组或是其他国民党的政治打手意外身亡的新闻。114.26.252.66留言2012年8月9日 (四) 15:2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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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头壳?它能够算是新闻媒体吗?其“先驱媒体社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营利事业登记项目为“ZZ99999 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
  2. 中央社的新闻有TimeOut的问题,建议改引用其他较稳定可查的新闻媒体。
  3. 请注意一下中立原则,像是注脚12把3个无直接关联的外部链接串在一起,恐不洽当。
-P1ayer (留言) 2011年7月15日 (五) 07:49 (UTC)回复
我没编过本条目,但也好奇去查了,新头壳的登记营业项目是“新闻供应( 639100 )”。WildCursive (留言) 2011年7月15日 (五) 21:1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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