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香港居留权争议
这句话应该加进条目中吗?香港人称这些人为新移民? --^-^夏目の雪^-^(魔咒aP@P@) 08:37 2006年4月30日 (UTC)
明显是逻辑错误,新移民是指刚移居的人。有问题仍未能移居,又怎会被叫作新移民?不要划蛇添足。一知半解的东西先,不妨先考证一下或问一下熟悉的人,不要想到就写。若果还是有疑问,可试试先用眼看,用耳听,不要急着立即写,不要急着发表。西谚有云:You need to know what you don't know 。知其不知是也。蛊惑天王 09:00 2006年4月30日 (UTC)
因为“新移民”,是我在香港人这个条目中学到的,请参看。
香港人由于华洋共处,世界各地的人种也会到港经商或谋生,所以香港人的种族歧视问题实在不大。但一九九七年回归后,香港放寛了国内移民香港的政策,使不少国内人士移民到港,而这些国内移民.被香港人称作“新移民”,而这些“新移民”都未必能追上香港的生活方式,而且这些人的学历在港未必被承认,导致这批低技术的新移民来港难找工作,亦对香港造成一个负面的影响,所以有少量香港人反而对这类中国的新移民有一定程度的歧视。
--^-^夏目の雪^-^(魔咒aP@P@) 11:15 2006年4月30日 (UTC)
根本就是文不对题。题目说的是“居港权”问题,不是“新移民”问题。居港权是某指些人是否有权在港居留。请小心认清问题,理清思路再作写作。不要胡乱加入错误内容。蛊惑天王 19:14 2006年4月30日 (UTC)
希望第三个人能够参加这个讨论。我保留我的观点,不会添到条目内,但会在这里提出,请理解。--^-^夏目の雪^-^(魔咒aP@P@) 03:58 2006年5月1日 (UTC)
令外,我已经把您对我编写条目的意见,写入了我的用户页,以后如果又发现什么,欢迎批评指正,谢谢。 --^-^夏目の雪^-^(魔咒aP@P@) 04:02 2006年5月1日 (UTC)
如果就条目而言,我认为争取居港权的人,不应是新移民,因为就法律而言,他们是有居港权,只不过被一个合法性仍然成疑的人大释法推翻了。还有,新加的编辑内容,不少字眼在中立性上大有问题,好像直呼二奶这样的用法,我个人大有保留。--Martinoei 15:01 2006年5月3日 (UTC)
- Martinoei 所言都有理. 此条目最根本的问题是, 缺少背景资料可参考, 令人难以理解其历史与因果. 我有兴趣大幅开拓此条目的范围, 使它不再是小作品Kittyhawk2 (留言) 2007年12月28日 (五) 01:00 (UTC)
大幅修改
编辑除了被并入“政治争议与处理”的原文外,其他部分都以最当维基化的方式处理,包括:
- 在大部分地方都可以可供查证的参考来源,没有的与历史久远根查需时的,全数标示“请求来源”或其他适立记号。
- 用字标准化,例如法例是“政府或立法会”修改的,不是“入境处”修订的。人数系由叶刘淑仪宣布的,但不是由她估计的。
- 尽量避免使用理据不明的因果关系词语,尽量以具体内容去让读者自行判断有没有这方面的因果关系。
被编入“政治争议与处理”的原文只有经过少量的“维基化”与更改或加入标题,很大程度都未加处理。
另外我亦提议去除“小作品”之标记。在加入相关背景与法律条文下,此条目的结构理应已齐全。如有任何仍需补漏,不妨提出。 Kittyhawk2 (留言) 2007年12月29日 (六) 20:46 (UTC)
请求讨论
编辑基于我在此条目已加入大量资料,数字比一段条目还要多,所以删去原有“小作品”模版。
我请求大家进入就以下进一步修改作出讨论:
- 为使非香港人也明白(“居港权”一词难被非香港人明白),本条目应正名为“香港居留权争议”。香港居留权乃1987年以后才有的新事物,而至今的争议就只有这一次,所以没有含混。如将来有全新的争议因素(例如修改或废止基本法),产生十分不同的争议方式,本条目可称为“香港居留权争议(1997年)”
- 因为此条目所引用资料已经很丰富,我提议消除 Refimprove 模版。就个别缺少来源的句子,加上 Fact 模版。
- 就庄丰源案合宪性审者中,先前版本指“基本法草委会的建议书明确指出...”,我极欲知道消息来源为何。以我所知此句不是事实,并欲以“特区筹委会...意见”代替,但我不可能翻查所有基本法草委会的建议书以作出证明,所以特此声明,并如无补上说明,即暂时删去此句(当然可在有消息来源下还原此句)。
- “后续发展”一段是我较少改动的地方,因为这里政治争议很大,原文使用不清楚词语的情况亦很普遍,就此,我只作少量改动,而是先提出修改原则让大家讨论:
- “香港入境事务大楼失火案”最终未判定为纵火案,至少纵火罪并未成立,不宜跟随媒体偏见,而应改用其他适当词语
- 其发展应反映争议参与者的四方观点,即政府,无证儿童与家长,法律界,与港人身份危机关注者,不宜偏重一方;
- 编写此条应留意媒体的偏见,尤其是简化此争议为“政府vs民主派”,此主观理解极为不宜
- 就政府行为,请勿好像媒体偏见一样集中于某几个发言人。政府工作由不同机关进行,不是由发言人进行,只有发言才由发言人进行。就个别官员,我们不必追究的其政治责任或奖励其果断。
- 凡需说明意见或并非不解自明的因果关系,请尽量:
- 指出意见是谁说,例如 A说因为B 所以C, 或
- 对于恒者恒信的意见,请提供具体数字或数字来源,让读者参考及自行判断
- 就其他注有“来源请求”的地方,或有其他应理加入“来源请求”模版的地方,有任何改进之处都欢迎讨论。
- 请大家多多支持,向“优良条目”方向进发
—Kittyhawk2 (留言) 2008年1月6日 (日) 15:53 (UTC)
另外任何人如能为中英联合联络小组1993年笫二十四次会议有关记录指示出来源(不一定在网上可见),令大家知道小组否有相关“解释”,亦请告之。政府坚持此解释存在,但却不能给予解译原文予法院过目,这是非常不寻常的—Kittyhawk2 (留言) 2008年1月6日 (日) 16:06 (UTC)
暂存参考内容
编辑英文维基
编辑英文维基缺乏有关外佣居港权争议的内容,请有能者帮忙添加。--Quest for Truth (留言) 2011年8月12日 (五) 22:46 (UTC)
条目页首的指引及内容的整合讨论
编辑此条目页首有一指引,表示本条目不是外佣居港权争议。但实际上外佣居港权争议对本条目的内容有相当大的影响,包括近日的最终审判中,其审判结果不但会影响外佣的居港权,同时亦会对双非的居港权有一影响。不少报道均提及已有双非儿童及其家长要求加入是次审讯中,见[1][2]等等。如何整合有关的条目看来要诸位多花一点心思了。--LokiTalk 2013年2月26日 (二) 03:14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香港居留权争议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worldpublaw.sdu.edu.cn/xueren/index.php?modules=show&id=4663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0925055312/http://www.worldpublaw.sdu.edu.cn/xueren/index.php?modules=show&id=4663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