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香港居留權爭議

由InternetArchiveBot在話題外部連結已修改上作出的最新留言:6 年前

這句話應該加進條目中嗎?香港人稱這些人為新移民? --^-^夏目の雪^-^(魔咒aP@P@) 08:37 2006年4月30日 (UTC)

明顯是邏輯錯誤,新移民是指剛移居的人。有問題仍未能移居,又怎會被叫作新移民?不要劃蛇添足。一知半解的東西先,不妨先考證一下或問一下熟悉的人,不要想到就寫。若果還是有疑問,可試試先用眼看,用耳聽,不要急著立即寫,不要急著發表。西諺有云:You need to know what you don't know 。知其不知是也。蠱惑天王 09:00 2006年4月30日 (UTC)

因為「新移民」,是我在香港人這個條目中學到的,請參看。

香港人由於華洋共處,世界各地的人種也會到港經商或謀生,所以香港人的種族歧視問題實在不大。但一九九七年回歸後,香港放寛了國內移民香港的政策,使不少國內人士移民到港,而這些國內移民.被香港人稱作「新移民」,而這些「新移民」都未必能追上香港的生活方式,而且這些人的學歷在港未必被承認,導致這批低技術的新移民來港難找工作,亦對香港造成一個負面的影響,所以有少量香港人反而對這類中國的新移民有一定程度的歧視。

--^-^夏目の雪^-^(魔咒aP@P@) 11:15 2006年4月30日 (UTC)

根本就是文不對題。題目說的是「居港權」問題,不是「新移民」問題。居港權是某指些人是否有權在港居留。請小心認清問題,理清思路再作寫作。不要胡亂加入錯誤內容。蠱惑天王 19:14 2006年4月30日 (UTC)

希望第三個人能夠參加這個討論。我保留我的觀點,不會添到條目內,但會在這裡提出,請理解。--^-^夏目の雪^-^(魔咒aP@P@) 03:58 2006年5月1日 (UTC)

令外,我已經把您對我編寫條目的意見,寫入了我的用戶頁,以後如果又發現什麼,歡迎批評指正,謝謝。 --^-^夏目の雪^-^(魔咒aP@P@) 04:02 2006年5月1日 (UTC)

如果就條目而言,我認為爭取居港權的人,不應是新移民,因為就法律而言,他們是有居港權,只不過被一個合法性仍然成疑的人大釋法推翻了。還有,新加的編輯內容,不少字眼在中立性上大有問題,好像直呼二奶這樣的用法,我個人大有保留。--Martinoei 15:01 2006年5月3日 (UTC)

Martinoei 所言都有理. 此條目最根本的問題是, 缺少背景資料可參考, 令人難以理解其歷史與因果. 我有興趣大幅開拓此條目的範圍, 使它不再是小作品Kittyhawk2 (留言) 2007年12月28日 (五) 01:00 (UTC)回覆

大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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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被併入「政治爭議與處理」的原文外,其他部分都以最當維基化的方式處理,包括:

  • 在大部分地方都可以可供查證的參考來源,沒有的與歷史久遠根查需時的,全數標示「請求來源」或其他適立記號。
  • 用字標準化,例如法例是「政府或立法會」修改的,不是「入境處」修訂的。人數係由葉劉淑儀宣布的,但不是由她估計的。
  • 盡量避免使用理據不明的因果關係詞語,盡量以具體內容去讓讀者自行判斷有沒有這方面的因果關係。

被編入「政治爭議與處理」的原文只有經過少量的「維基化」與更改或加入標題,很大程度都未加處理。

另外我亦提議去除「小作品」之標記。在加入相關背景與法律條文下,此條目的結構理應已齊全。如有任何仍需補漏,不妨提出。 Kittyhawk2 (留言) 2007年12月29日 (六) 20:46 (UTC)回覆

請求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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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我在此條目已加入大量資料,數字比一段條目還要多,所以刪去原有「小作品」模版。

我請求大家進入就以下進一步修改作出討論:

  • 為使非香港人也明白(「居港權」一詞難被非香港人明白),本條目應正名為「香港居留權爭議」。香港居留權乃1987年以後才有的新事物,而至今的爭議就只有這一次,所以沒有含混。如將來有全新的爭議因素(例如修改或廢止基本法),產生十分不同的爭議方式,本條目可稱為「香港居留權爭議(1997年)」
  • 因為此條目所引用資料已經很豐富,我提議消除 Refimprove 模版。就個別缺少來源的句子,加上 Fact 模版。
  • 就莊豐源案合憲性審者中,先前版本指「基本法草委會的建議書明確指出...」,我極欲知道消息來源為何。以我所知此句不是事實,並欲以「特區籌委會...意見」代替,但我不可能翻查所有基本法草委會的建議書以作出證明,所以特此聲明,並如無補上說明,即暫時刪去此句(當然可在有消息來源下還原此句)。
  • 「後續發展」一段是我較少改動的地方,因為這裡政治爭議很大,原文使用不清楚詞語的情況亦很普遍,就此,我只作少量改動,而是先提出修改原則讓大家討論:
    • 「香港入境事務大樓失火案」最終未判定為縱火案,至少縱火罪並未成立,不宜跟隨媒體偏見,而應改用其他適當詞語
    • 其發展應反映爭議參與者的四方觀點,即政府,無證兒童與家長,法律界,與港人身分危機關注者,不宜偏重一方;
    • 編寫此條應留意媒體的偏見,尤其是簡化此爭議為「政府vs民主派」,此主觀理解極為不宜
    • 就政府行為,請勿好像媒體偏見一樣集中於某幾個發言人。政府工作由不同機關進行,不是由發言人進行,只有發言才由發言人進行。就個別官員,我們不必追究的其政治責任或獎勵其果斷。
    • 凡需說明意見或並非不解自明的因果關係,請盡量:
      1. 指出意見是誰說,例如 A說因為B 所以C, 或
      2. 對於恆者恆信的意見,請提供具體數字或數字來源,讓讀者參考及自行判斷
  • 就其他註有「來源請求」的地方,或有其他應理加入「來源請求」模版的地方,有任何改進之處都歡迎討論。
  • 請大家多多支持,向「優良條目」方向進發

Kittyhawk2 (留言) 2008年1月6日 (日) 15:53 (UTC)回覆

另外任何人如能為中英聯合聯絡小組1993年笫二十四次會議有關記錄指示出來源(不一定在網上可見),令大家知道小組否有相關「解釋」,亦請告之。政府堅持此解釋存在,但卻不能給予解譯原文予法院過目,這是非常不尋常的—Kittyhawk2 (留言) 2008年1月6日 (日) 16:06 (UTC)回覆

暫存參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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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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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維基缺乏有關外傭居港權爭議的內容,請有能者幫忙添加。--Quest for Truth (留言) 2011年8月12日 (五) 22:46 (UTC)回覆

條目頁首的指引及內容的整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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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頁首有一指引,表示本條目不是外傭居港權爭議。但實際上外傭居港權爭議對本條目的內容有相當大的影響,包括近日的最終審判中,其審判結果不但會影響外傭的居港權,同時亦會對雙非的居港權有一影響。不少報道均提及已有雙非兒童及其家長要求加入是次審訊中,見[1][2]等等。如何整合有關的條目看來要諸位多花一點心思了。--LokiTalk 2013年2月26日 (二) 03:14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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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香港居留權爭議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體缺陷) 2018年8月8日 (三) 07:18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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