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马鹤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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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的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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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在先前(2005年11月2日)User:Shizhao曾经删除过马鹤凌的遗嘱,删除原因是:侵权,而我同样在蒋中正的条目中有看到他的遗嘱,两人都尚未去世超过100年,所以都不符合公有领域的范围,请问是否也该删除蒋中正条目中的遗嘱呢? 或者应该回复马鹤凌的遗嘱? Weihao.chiu 03:31 2006年8月12日 (UTC)


蒋中正是中华民国总统,他的遗嘱是以国家总统身份留给全体国民的政治遗嘱,依据中华民国版权法,属于公有领域。— 2007年7月14日 (六) 13:34 (UTC)回复

移动自互助客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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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为符合该条目应可比照适用可供查证,中立的观点,非原创研究Wikipedia:生人传记方针,因此我先行移除该未标明来源的部分。--winertai 2007年7月13日 (五) 15:49 (UTC)回复

马鹤凌为生人?—Linuxwindows 2007年7月13日 (五) 16:10 (UTC)回复

我刚有考虑到这问题﹔不过我认为还是比照该方针比较妥当。如果Linuxwindows有意见,可加以回复我删除的内容﹔不过个人以为那部分也多不符合百科全书的范畴。--winertai 2007年7月13日 (五) 16:18 (UTC)回复
该方针对于马鹤凌妥当在哪里?—Linuxwindows 2007年7月13日 (五) 16:21 (UTC)回复
如果你觉得我引用错误,你迳可自行回复。--winertai 2007年7月13日 (五) 16:29 (UTC)回复
问题是你自己觉得错误吗?—Linuxwindows 2007年7月13日 (五) 16:30 (UTC)回复
有些是参考当时马英九的撰文写的,他不能否认出自他撰文的东西。但是写马鹤凌条目不可能完全只照他的撰文来写。—Ellery 2007年7月13日 (五) 16:32 (UTC)回复
我一点也不觉得我错了,毕竟马鹤凌条目与马英九条目息息相关。--winertai 2007年7月13日 (五) 16:38 (UTC)回复
马鹤凌条目与马英九条目息息相关,马鹤凌条目就适用Wikipedia:生人传记了?—Linuxwindows 2007年7月13日 (五) 16:40 (UTC)回复
呵呵。阁下觉得不适用就不适用,难不成要记我一次大过?--winertai 2007年7月13日 (五) 16:46 (UTC)回复
问题是你自己到底觉得适用不适用?—Linuxwindows 2007年7月13日 (五) 16:48 (UTC)回复
问题是我有义务回答你这问题吗?--winertai 2007年7月13日 (五) 16:52 (UTC)回复
你自己上面清楚地写着要按着方针办,“马英九也质疑马鹤凌条目中,马鹤凌为情治人员的内容,为符合Wikipedia:生人传记,我先行移除该未标明来源的部分”。你自己写的。你的理由呢?—Linuxwindows 2007年7月13日 (五) 16:55 (UTC)回复
阁下如果认为不妥当,就自行恢复啰,别客气,别客气。我对你咄咄逼人态势感到厌恶,恕我不奉陪啰。反正我认为该条目,比照Wikipedia:生人传记﹔没有可供查证来源的文字,先予以删除准没错。如果阁下有任何不满,请尽量投诉我。欢迎,欢迎。--winertai 2007年7月13日 (五) 17:02 (UTC)回复
你自己开的题目是:“马英九:中文维基错了”。你自己说:“也希望社群能先行想好如何因应此小小质疑”。可是你自己敢于面对你自己的错误吗?—Linuxwindows 2007年7月13日 (五) 17:05 (UTC)回复
我一点也没觉得我错。[1],我是经过再三斟酌后才加上那几个字的。--winertai 2007年7月13日 (五) 17:09 (UTC)回复
你没觉得错,那么马鹤凌为什么是生人?—Linuxwindows 2007年7月13日 (五) 17:12 (UTC)回复
  • 我从头到尾,没说过马鹤凌是生人啊,我只单纯的认为该条目应比照适用Wikipedia:生人传记可供查证,中立的观点,非原创研究方针,我认为该条目适用此方针,一点也没错。我已经再三说了,你如果认为不适用就不适用,改了就是。--winertai 2007年7月13日 (五) 17:18 (UTC)回复
马鹤凌不是生人,为什么该条目要比照适用Wikipedia:生人传记?—Linuxwindows 2007年7月13日 (五) 17:20 (UTC)回复
你认为我坚持的可供查证,中立的观点,非原创研究方针哪里有错?愿闻其详。--winertai 2007年7月13日 (五) 17:22 (UTC)回复
你为什么要对一个不是生人的人的条目应用Wikipedia:生人传记这个方针?—Linuxwindows 2007年7月13日 (五) 17:24 (UTC)回复
根据你的意见,我将我的发言修正一下,谢谢你的指教。--winertai 2007年7月13日 (五) 17:42 (UTC)回复
该条目为什么应可比照适用可供查证,中立的观点,非原创研究的[Wikipedia:生人传记]]方针?—Linuxwindows 2007年7月13日 (五) 17:43 (UTC)回复
方针上书明:总括而言:维基百科上有关尚在人世者的文章可以影响这个人的生活。因此这些文章需要严谨地撰写,并特别留意需要可供查证、保持中立的观点、并避免原创研究,特别是提及有争议的项目时。我认为此条目可能会影响其子女(马英九)的生活,因此适用。而且不管怎,可供查证、保持中立的观点、并避免原创研究本就是维基的重要方针啊。再说,阁下觉得我错,径自恢复原本内容便是,该条目又没保护,恢复前后内容孰优孰劣,迳可由他人公评。--winertai 2007年7月13日 (五) 17:49 (UTC)回复
维基百科上马鹤凌这个条目可以影响马鹤凌这个人的生活吗?马英九是马鹤凌这个人吗?我觉得你错了,你自己觉得你错了吗?—Linuxwindows 2007年7月13日 (五) 17:52 (UTC)回复
呵呵,抱歉,我还是觉得坚持“可供查证、保持中立的观点、并避免原创研究”的我没错。真是抱歉,不合你意。你去投诉吧。另外,我想告诉阁下,马鹤凌过世的消息,在台湾实在是大消息,即使很少看报纸的我,也知道他去世了。因此,我实在没有误以为马鹤凌在世的错误,并在此强词夺理。何况,在此之前,我已经大略修改该条目了。再度感谢你的指教,恕我不奉陪了。--winertai 2007年7月13日 (五) 18:03 (UTC)回复
坚持“可供查证、保持中立的观点、并避免原创研究”的你没错,我同意。但是把Wikipedia:生人传记应用到马鹤凌这个条目上的你错了,你同意不同意?你既然知道马鹤凌去世了,你为什么还要应用Wikipedia:生人传记?—Linuxwindows 2007年7月13日 (五) 18:09 (UTC)回复
最后一回解释了﹔方针模板所言:缺乏来源或来源不可靠的负面内容必须立即移除,尤其是可能造成当事人的名誉损害。我认为这条目马鹤凌的当事人不仅包含马鹤凌,也包含其子女马英九,尤其是马英九已经提出质疑了,我的适用、比照或移除完全没错。--winertai 2007年7月13日 (五) 18:19 (UTC)回复
方针里面第一句话:“为尚在人世者立传或修订时,编辑者需特别谨慎”。马鹤凌符合这句话吗?—Linuxwindows 2007年7月13日 (五) 18:21 (UTC)回复
方针里面基本原则第一句话:“维基百科每天都会受到来自人物传记主角有理有据的投诉,这些投诉或以电邮传至维基百科的联络地址,或致电到基金会总部及致电吉米·威尔士,或经邮件送达”。马鹤凌符合这句话吗?—Linuxwindows 2007年7月13日 (五) 18:23 (UTC)回复
方针模板是应用到生者的条目的,马英九的条目用,没有问题,可是你为什么要用到马鹤凌的条目呢?—Linuxwindows 2007年7月13日 (五) 18:50 (UTC)回复

壹周刊的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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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鹤凌照顾自己的干女儿照顾到床上去,这个《壹周刊》都有写,当事人的丈夫也出来指证历历,为什么不能写呢?满口仁义道德却做些与禽兽无异的乱伦之事,这种人最令人恶心。
  • 壹周刊的报导内容难道不值得被采信吗? 内容扩充

为何要神化马鹤凌呢? 壹周刊的报导内容难道不值得被采信吗? 壹周刊都有充分采访而且都有客观事证啊! 125.224.236.232 (留言) 2008年6月27日 (五) 20:06 (UTC)回复

中华爱国同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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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爱国同心会与中华四海同心会光是名称就不一样,而在其组织网页、书面资料或该组织人员口述或当事人叙诉过该段历史?现最接近的资料只有”据网友提供的信息,并核查发现,“爱国同心会”和“中华四海同心会”是两会一体,它是马英九的父亲马鹤凌当年创办的”,请别把维基当消息中心或八卦网站水麒麟留言2015年1月18日 (日) 06:33 (UTC)回复

为支持马总统推动的新政策及对马总统不忌骂名排除万难秉承马鹤凌老会长遗志,与胡锦涛携手推动中华民族复兴工程的辛劳。中华爱国同心会特于今日上午赴总统府呈送致敬书。是本会老会长还是友会老会长还是校友会老会长?这是政府有立案之组织团体,任何人员更动都有登记在案更何况是老会长,这才是实证且可查。请拿出来源证明。别当成推理小说水麒麟留言2015年1月18日 (日) 09:23 (UTC)回复
该报导明确写明协办单位一头雾水,总统府也强调这是民间团体自行印制刊物,完全没关连中国三民主义协进会理事长黄家策:“他们怎么弄我就不知道了,要问问­他们,要问问四海同心会的人才知道。”编辑理由是国民党特刊与爱国同心会官方新闻稿,这两证据太薄弱,黑函也是这样搞是否黑函也能当证据?水麒麟留言2015年1月18日 (日) 09:31 (UTC)回复
承蒙Wen1000提供的图片资料,让我找到了当事人并与之通了电话(但因对方年事已高及多病只简短说了几句话),
  1. 该团体为[社会团体 (其他公益团体)]
  2. 因年事已高及多病很少再参与活动但会在特定日子(国庆..)参与或发行刊物
  3. 中华爱国同心会与中华四海同心会无关
  4. 中华爱国同心会只是口头尊称而已并非确有关系(以上内容我只是转述,未去确认,也不想再去打扰老先生)。

以上还有疑问请自行去查询(既然是公益团体资讯是公开,也无因打电话就涉及隐私权问题)水麒麟留言2015年1月18日 (日) 13:55 (UTC)回复

删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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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鹤凌的绯闻,这个段落大部分没有提供来源,我已经将这些部分删除。--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6年8月1日 (一) 06:59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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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马鹤凌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7月26日 (四) 22: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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