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402.A - 快速删除方针程序导则
(重定向自User:CWLA/PL402.A)
注 |
|
第一章 总则
编辑第二章 提报程序细则
编辑- 第3条 提报的通常程序
- 提报速删者应将快速删除模板添加至页面顶部,并附快速删除准则、对应准则所规定的必要信息和其他必要说明作为提请速删的理由。
- 提报速删者通常应同时在用户讨论页,将提报的情况通知页面创建者或主要贡献者。
- 第4条 提报的例外程序
- 提报速删时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对应使用与通常程序不同的程序进行提请:
- 对模块页面提请速删的,可将快速删除模板及必要信息置于说明页面(即,/doc子页面)并将其嵌入模块页面中;
- 对其他添加快速删除模板有困难的页面提请速删的,可将快速删除模板及必要信息置于对应讨论页并指明所提请为对应主页面。
- 对模版页面采取上款第1项的方式提请速删,明确指明所提请的对象为模版页面的,予以认可,亦均可改送存废讨论页面提请速删。
- 第5条 提报的撤回程序
- 提报速删者在提报后较短时间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选择撤回:
- 由于技术原因错误提报的;
- 由于误解页面内容错误提报的。
- 撤回时应在摘要处注明理由。
- 第6条 提报的代位撤回程序
- 所提报速删满足情形之一的,任何编辑可以代位撤回:
- 提报行为根据处置假冒与问题签名方针(PL301.3)属于破坏的;
- 提报速删者在站内明确表达撤回删除的意愿,且符合本导则第5条要求的。
- 第7条 反对提报的程序
- 对速删持反对意见者应在快速删除模板下添加反对模板并注明理由。
第三章 处理程序细则
编辑- 第8条 处理的通常程序
- 处理裁定前应就以下内容进行充分审视:
- 提报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被提报页面情况是否符合方针所规定的准则;
- 被提报页面情况是否尚符合方针所规定但提报人未提及的其他准则;
- 被提报页面是否有任何可回退的版本,或可即时改善的空间;
- 对速删持反对意见者所提出的意见。
- 处理时应在摘要处注明处理理由。
- 第9条 程序性驳回
- 快速删除提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为是不符合程序,应直接驳回:
- 页面近期已有快速删除的提报,且该提报已被裁定不成立,而页面内容此后并无实质性变动的;
- 页面此前已有快速删除的提报,且该提报已被裁定移送存废讨论,而该存废讨论正在进行的。
- 第10条 条款竞合与并用
- 快速删除所提报页面中的同一内容同时符合多项准则的,仅以最满足下列条件的一项准则作为删除理由:
- 适用范围更小,能更具体地、贴切地描述了所提报页面现状的;
- 更严重、具有负面影响的。
- 快速删除所提报页面中的不同内容分别符合多项准则的,应将所有符合的准则并用作为删除理由。存在一部分内容同时符合多项准则的,应先根据上款选择一项准则作为该内容的删除理由,再与本页面其他内容并用。
- 第11条 避嫌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员,不得处理被提报页面:
- 参与被提报页面提报的;
- 参与被提报页面本次存废讨论的;
- 是被提报页面创建者或主要贡献者的。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员,应尽可能避免处理被提报页面:
- 近期参与被提报页面巡查的。
附录
编辑- 注8条 第8条第2款中可用的注释缩写则例
- 驳回速删提请——“-SD”;
- 移送页面存废讨论、侵权验证或版本删除——“+AFD”、“+FFD”、“+CV”、“+RRD”;
- 不符某速删准则——“!G1”、“!A1”等。
- 注10条 第10条第1款中的典型竞合
- G1准则和A1准则竞合:以G1准则提报的内容,同时满足A1准则的,以A1准则作为删除理由;
- G1准则和G10准则竞合:以G1准则提报的内容,页面为原作者自行清空,同时满足G10准则的,以G10准则作为删除理由;
- G1准则和其他各准则竞合:以G1准则提报的内容,页面为提报前清空,清空前页面满足其他准则的,以其他准则作为删除理由;
- G3准则和G11准则:以G3准则提报的内容,属于以宣传为目的的破坏,同时满足G11准则的,以G11准则作为删除理由;
- G3准则和G12准则:以G3准则提报的内容,属于无来源负面生者传记的破坏,同时满足G12准则的,以G12准则作为删除理由;
- G10准则和其他各准则竞合:以G10准则提报的内容,同时满足其他准则的,以其他准则作为删除理由。
- O7准则和G10准则竞合:以O7准则提报的内容,同时满足G10准则的,以G10准则作为删除理由。
- O7准则和其他各准则竞合:以O7准则提报的内容,同时满足其他准则的,以其他准则作为删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