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404.A/SI03001号导则解释:存废复核申请未履行必要程序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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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编辑- 存废复核申请时,未履行《存废复核方针程序导则(PL404.A)》第3条所列的必要程序时,仅有条件地被认为无效。
- 一、(缺失标题或申请事由)申请人未填写被申请页面的标题和申请事由的,复核人应提示申请人补充;申请人未在7日内未能完成修正或补充,应当推定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 二、 (缺失申请执行的操作或操作不可执行)申请人在申请事由中未同时填写申请执行的操作或所填写操作不可执行的,复核人应提示申请人补充或修正,也可以通过对申请人原意的合理推断指定一个可执行操作;申请人未在7日内未能完成修正或补充,而复核人也无法指定可执行操作或决定不进行指定的,应当推定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 三、 (缺失存档或记录)因被申请页面的标题填写错误或被申请页面移动等原因,原存废讨论、快速删除或版本删除的存档或记录不在被申请页面名称项下,而申请人又未在申请事由中同时指明存档或记录的位置的,复核人应提示申请人补充或修正,也应同时通过贡献记录、日志等信息尝试自行查证和协助修正或补充;申请人未在7日内未能完成修正或补充,而复核人也无法查证的,应当推定为被申请页面并无经过存废讨论、快速删除或版本删除;
- 四、(未作必要通知)申请人未通知必须通知的编辑的,复核人应提示申请人通知,也可以协助其通知;必须通知而未通知的,可以作为认定后续复核程序进行不充分的理由,但有证据表明必须通知的编辑已知晓存废复核申请的除外,这包括:
- 编辑已经参与存废复核讨论的;
- 编辑在他处的留言,表明其已知晓存废复核申请的。
- 五、(未挂模板)被申请页面现存的,而申请人未在现存页面悬挂公告模板的,复核人应提示申请人加入模板,也可以协助其加入模板;复核人加入后申请人有意移除的,应当推定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理由
编辑一、确保未履行必要程序的后果明确
- 存废复核申请的一般程序未能获得履行,有可能导致复核程序无法进行或进行不充分。明确未履行必要程序时的后果,有利于对未履行必要程序的申请进行统一处理。
二、在符合程序的基础上,提升复核申请的便利化程度和效率
- 不对所有未履行必要程序的存废复核申请简单驳回,而对其中可以进行补正的申请进行必要的补正或进行其他调整有诸多好处:
- 在一部分程序上,主动提示申请者进行补正,有利于减少重复申请;
- 在一部分程序上,允许复核人对显而易见的程序或事项进行补正,有利于缩短存废复核的处理周期;
- 已经在复核过程中实质完成的程序不再重复执行,有利于降低存废复核的非必要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