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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用户最多对每名候选人提出两条问题,并可跟进补充提问,必须与原先问题及候选人答复有关。


  1. 您好,感谢您参选首届仲裁委员会。请您简单阐述您认知中仲裁机制的宗旨和仲裁员的权责。--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仲裁机制是解决社群无法通过共识及管理机制解决的重大争议的最高争议解决机关。仲裁员是通过社群提供的证据,依照社群的最新共识(如方针指引)和背后重要原则(如设立原意)判断用户编辑行为是否妥当,而绝非决定内容或方针的“管理者”。--B+ 2024年10月13日 (日) 07:52 (UTC)[回复]
  2. 您认为近期有哪些出现重大编者矛盾或争议的议题可能需要发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从ANM、BANLOG得知,争持已久又未能通过管理行动解决的如法轮功编辑争议似乎涉及不少用户编辑行为严重不当,是最急需仲裁介入的议题;其他案件似乎未有如此急切性,届时须由社群提交证据及是否无法通过社群机制解决,来判断需要仲裁介入与否。--B+ 2024年10月13日 (日) 07:52 (UTC)[回复]
  3. 很高兴你提到了UCoC,UCoC提到其适用于"official in-person events, and related spaces hosted on third party platforms as a baseline of behavior for collaboration on Wikimedia projects worldwide"。你认为对于一场本站的仲裁案(我们假设是“A和B之间就严重争议问题申请仲裁案”),来自站外的证据是否可被采信?我这里问的比较抽象,你可以通过举一些具体的例子来支撑你的观点。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54 (UTC)[回复]
    仲裁方针提到“中文维基百科外的交流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网站、论坛、聊天室、即时通讯、电邮通讯等)仅在委员会同意有需要的情况下作证据提交。”在我的角度来看,如果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影响本站运作、编辑或活动(投票、人事任免)的情况(例子:影响本站用户安全下参与中文维基百科贡献或活动的能力),便理应采纳。不过委员会在决定是否采纳之前,需要考虑的是由于该等证据并非于本站直接搜集,因此除非有非常直观的站内关联,其可靠性将无可避免地受到损害。委员会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验证后,应当审慎考虑是否给予相关证据较少的采信比重,即决定该证据多大程度影响其裁决。委员会同时亦须考虑其自身对证据分辨的能力,假若该证据属于任何理性自然人都不会相信对案件存在关联,又或者委员会根本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出于对疑点利益的尊重,应当考虑拒绝采纳证据。另外要指出的是,若果出现需要采纳站外证据的情况,相关行为很有可能已经违反UCoC,该准则对本站具有强制约束力,而仲裁委员会作为准则执行规范中定义的“地方治理结构”,仲委会实际上负有妥善执行UCoC的责任,需要确保相关违规行为尽可能于本地层级解决,并于裁决时遵循《通用行为准则》。委员会亦理应积极处理已受理之仲裁请求,避免被U4C认为中维社群已经“缺乏执行《通用行为准则》的本地能力”或“拒绝执行《通用行为准则》”。--B+ 2024年10月15日 (二) 17:12 (UTC)[回复]
  4.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2 (UTC)[回复]
    这是一个很有趣的论点:我并不认为中维存在包庇特定老手的情况——反而我观察到的是与社群关系不佳或行为不检的用户一直未获其对应的封锁或禁制,举个例子:Longway22持续以令人难以理解的汉语进行沟通,拖延了很长时间才获得处理。在此期间,已经有很多“老用户”要求管理员处理,即使如此,还是没有管理员愿意马上插手。我很乐观地期望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可以解决此类问题:以集体制解决争议性问题,避免一人被“大字报”或针对式解任,也可以改善管理员因为担心被批评针对而不作为的问题。毕竟仲委会成员每位都理应可以代表不同价值观及背景的编者,经过如此讨论得出的裁决,想必比起管理员一人作出的决定更具权威性,亦难以被质疑偏颇包庇。根据仲裁员行为规范:“作为仲裁员期间,始终保持客观中立,以社群共识及证据作为议论及裁决基础,在具有疑点的情况下假定善意。”为免偏颇任何用户,仲委会可考虑在讨论时舍掉用户名,以“用户A”“用户B”代称,以充分考量行为而非个人,确保行为和用户身份脱勾,以给予公平的判决。实际执行可以参考设立像英维的arbitration clerks,让助理受理仲裁时将案件背景与大纲书写时以代称作为称呼,再交由委员会处理。当然这只是抛砖引玉的一个想法,即使如此,我认为最重要的还是“对事不对人”的精神,作为中维最基本的协作原则,在仲裁委员会更应体现到这一点,作为受社群所托的最高争议解决机关,我并不希望这一点必须要依赖内外部机制去达成。--B+ 2024年10月16日 (三) 14:24 (UTC)[回复]
    稍微展开说说,这篇学术文章提到的社会资本,Pierre Bourdieu将其定义为the networks of relationships among people who live and work in a particular society, enabling that society to function effectively。实际上,社会资本是人类社会互动的固有产物:在任何社群中,只要存在持续的互动,就必然会产生社会资本。中维作为一个去中心化的长期协作平台,其用户间的互动必然导致社会关系网络的形成,而这种社交网络本质上就是社会资本的载体。故此,在社群中完全消除社会资本的影响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意味着要消除所有社会互动。事实上,在传统的科层制组织中,正式的权力结构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非正式社会资本的影响。但于中维这种去中心化的结构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权力中心,社会资本无可避免地成为了影响力的主要来源,这也是无可奈何。在Coleman的社会资本理论也有提到,社会资本在缺乏正式制度的环境中尤为重要。在中维这个环境,“老用户”通过持续贡献积累的声誉和关系网络,这些年来多多少少都影响了不少决策和议事的结果。(小离题)借用社会网络分析理论去阐述:社会网络中的节点(即中维用户)往往呈现出“富者愈富”的社会心理现象——马太效应。具有高度中心性的节点更容易获得新的连接,使中维的老用户只会更容易获得认可和影响力。这种影响力的积累呈现出自我强化的特性,形成了一种正反馈循环。随着时间推移,此效应会导致社会资本分布越来越不平等,导致新手越来越难取得影响力。(幸运的是,我个人目前在中维没有观测到这一点很严重)总的来说,维基媒体计划这种在线协作平台的运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任机制。在中维中,老用户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其实也在无形中提高了协作效率,所以也可以说是“必要之恶”。我个人是认为,就算是法官这种受过专业训练去保持独立及公正的司法人员,亦必须以非常严苛的方式去确保自己不受上述现象影响其判决,以我自己所处的司法管辖区为例,香港司法机构亦出版过详尽的《法官行为指引》去指引及提醒法官在行使司法权力时不得受到外来因素所影响,亦有不少段落提到要与他人保持距离,避免产生优待他人的观感。但归根究底,本站仲裁委员会只是一群对中维有使命感和热情的志愿者罢了,要期望他们达到这种程度,真的说得过去吗?人非圣贤,既然如此,能做到的就有时刻提醒自己,作为仲裁员期间,应始终保持客观中立,正如仲裁方针所述;除此之外,社群亦应时刻行使公众知情权,留意仲委会的动向。唯有寄望仲委会可以克己复礼,不辜负社群期望,公正无私地履行社群授予之职责。--B+ 2024年10月18日 (五) 03:41 (UTC)[回复]
  5. 您好,在Wikipedia:仲裁/方针的第一段写出了...最终争议解决措施,旨在应对社群始终无法通过常规流程解决的使用者冲突,想知道您对这句话的解读,谢谢。--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6:05 (UTC)[回复]
    意即仲裁属于任何沟通、常规争议解决流程(如ANM等)皆宣告失败时的最后应对手段。--B+ 2024年10月18日 (五) 12:2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