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里斯本草约
《中葡里斯本草约》或称《中葡会议草约》、《中葡草约》,是大清帝国政府与葡萄牙王国政府于1887年草签的外交文件,内容“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及“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结果草约内容,成为日后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之基础,但亦做出了不少修改。
沿革
编辑自澳门总督亚马留在1846年4月上任后,葡萄牙已对澳门地区推行一系列殖民统治政策,并拒绝向清政府缴纳地租银。当时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门居住、进行贸易、通过澳门议事会和澳门总督对澳门进行管理。而在1864年(清同治3年),葡萄牙没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贸易条约》的互换文件,结果该条约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让葡萄牙正式占据澳门。虽然占据澳门的计划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机会正式占据中国的土地。直至1886年(光绪12年),葡萄牙与英国代表就鸦片缉私征税的合作与清政府谈判。1887年(清光绪13年),在清政府担任海关总税务司的北爱尔兰人罗伯特·赫德指示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里斯本,与曾任澳门总督的葡萄牙代表罗沙(Tomás de Sousa Rosa)和葡萄牙外长巴罗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举行会议,并于3月26日草签了《中葡里斯本草约》。因《中葡里斯本草约》订明双方“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结果于同年12月1日,清政府与葡萄牙代表终于在北京正式签署《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将草约中的“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改为“永居管理澳门”,并删除了“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字样。
本条目为澳门历史系列之一 | ||||||
| ||||||
其他澳门主题
| ||||||
草约内容
编辑《中葡里斯本草约》内容,共4款:
- 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此约内亦有一体均沾之条。
- 定准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
- 定准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地让与他国。
- 定准由葡国坚允,洋药税征事宜应如何会同各节,凡英国在香港施办之件,则葡国在澳类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