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璠
吴建璠(1926年5月—2004年7月8日),男,湖南常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家。吴建璠精通古汉语、英语、俄语,长期研究法学理论、中国古代法制史、港澳台法律、刑事诉讼法。[1][2]
生平
编辑1926年5月,吴建璠生于常德县(今常德市鼎城区)。1944年起,先后在国立湖南大学外文系、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政法学院学习。1949年,自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被分配到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研究室工作。1951年,赴苏联留学,入喀山大学法律系、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7年学成回到中国,到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1978年改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研究刑事诉讼法,曾任法学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1980年至1985年任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后来,吴建璠出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主任、教授。[1][2]
1985年7月起,吴建璠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1997年5月6日,在江泽民主持、中共中央举办的第五次法制讲座会上,吴建璠向包括5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在内的中央领导作《“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专题讲座。[1][2]
1999年1月,香港终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对《入境条例》的修订,并宣布香港终审法院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吴建璠乃和参加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北京大学教授肖蔚云、外交部法律顾问邵天任一道,通过《人民日报》发表谈话,批评香港终审法院,一时震动香港。4位法学家由此在香港获得了“四大护法”头衔。[3]
2002年,获聘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港澳法律研究中心主任。[1][2]
2004年7月8日,吴建璠在北京病逝,享年78岁。[2]
社会兼职
编辑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香港法律研究会副会长,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1][2]
著作
编辑- 吴建璠,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制,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提供可靠的保证,国内哲学动态1979年第01期
- 吴建璠,美国法律界讨论美国司法制度问题,国外法学1983年第02期
- 吴建璠,新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马克思主义研究,1986年第01期
- 吴建璠,“一国两制”的法律保证——谈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国法学1990年第03期
- 李后、王叔文、肖蔚云、许崇德、吴建璠,北京学者畅谈邓小平同志关于香港问题谈话的意义,瞭望周刊1993年第42期
- 吴建璠,为“九七”香港法律的顺利过渡做好准备,法学研究1995年第03期
- 吴建璠,为实施澳门基本法规定的语文政策作好准备,法学家1995年第02期
- 吴建璠,“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人大工作通讯1997年第12期
- 吴建璠,香港回归后“法律基本不变”的含义是什么,上海人大月刊1997年第07期
- 吴建璠,清代的犯罪存留养亲,法学研究2001年第05期
- 吴建璠,清代律学及其终结,载 何勤华主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
- 吴建璠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法制史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
- 王叔文主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
- 张黎群主编,香港新纪元,人民出版社,1997年
吴建璠还翻译了《国家与法的理论》等著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