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政下的规范性文件,此类意见并没有法律效力,由上级对其下级之相关行政部门施政进行引导和示范[1],具有“普遍效力的抽象行政行为”[2]。此意见的行政效力具有层次性,因多方因素不同有不同的行政效力[3]:29

2000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取消了“指示”而增加了“意见”,意见成为正式的公文文种之一,有参考、启发、和指导的作用[3]:10

法律相关的指导意见在法律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约束力[4]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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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商务部廖晓淇副部长就《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答记者问
  2. ^ 公正透明 中国政府体制改革之路. 法律出版社. 2004. ISBN 978-7-5036-4904-2 (中文(中国大陆)). 指导意见,下达给各市各县,这个指导意见,实际上是一个由省级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抽象行政行为。 
  3. ^ 3.0 3.1 秘书. 上海大学. 2002 (中文(中国大陆)). 
  4. ^ 黄金荣.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及其效力. 《法学》. 2014-09-15 [2016-08-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9).  参数|journal=与模板{{cite web}}不匹配(建议改用{{cite journal}}|website=) (帮助); |volume=被忽略 (帮助)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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