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支票是一种支票的形式,它由银行检查户口内有足够的金钱用以支付票上金额,并在支票签写时予以证明。这部分资金会被移入银行的内部户口,直到支票兑现,或是退回开票人。如此,证明支票不会“跳票”,此外,在这种方式下,证明支票的流通性同现金相似,避免了在银行出错。

在一部分国家,例如德国银行支票进行证明属违法[1]。这种规定应是为了防止证明支票变成现金——即是被认为属唯一法定货币的普遍替代品。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唯一被授权发行证明支票的金融机构。

证明支票的流通性和支付确定性解释了它有时被视为等同于现金的事实,例如澳门的赌场信用规定中,法律明确说明如果赌场的赞助者提供筹码并以证明支票支付,这交易将不被视为信用方式。(参见Law 5/2004, art. 2).

一部分银行,例如美国合众银行,仍然会放置证明支票五日在新户口。有关解释是由于诈骗,以及为了保护户口持有人。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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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与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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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Art. 4 of the German Check Code (Scheckgesetz). [2010-0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2-26).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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