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真卿自书建中告身帖诉讼
颜真卿自书建中告身帖诉讼,是一起日本国内的民事诉讼案件。本案中,收藏唐代书法家颜真卿书法作品《颜真卿自书建中告身帖》真迹的博物馆,以擅自复制并出版该书法作品的出版社为被告,主张所有权(使用收益权)受其侵害,要求禁止销售和销毁出版物。
案件概要
编辑- A:原所有者(许可B进行拍摄)
- B:作品拍摄者(从A处获得了拍摄作品的许可)
- C:现所有者(博物馆)
《颜真卿自书建中告身帖》(简称“自书告身帖”),是唐代书法家颜真卿于建中元年(780年)书写的一封辞令(告身帖),具有极高的书法艺术价值。
自书告身帖的原所有者A,在昭和初期曾授权B制作和发售该作品的复制品。此后,C从A处继承获得该作品真迹。出版社于1968年从B的继承人处受让作品照片的底片,并在1980年8月30日出版的《和汉墨宝选集第二四巻・颜真卿楷书与王澍临书》(本案出版物)中刊登了该作品的图片。
出版社认为其从B的继承人处合法取得了照片底片的所有权,因此有权复制和出版自书告身帖。但C主张其拥有自书告身帖原作的所有权,因此出版社未获C的许可而擅自出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所有权,请求法院判令禁止销售并销毁本案出版物。
判决
编辑日本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美术作品的原作本身为有形物,其所有权应以该有形物为权利客体,因此对于美术作品原作的所有权,应当仅限于对该有形物的排他性权利,并不能扩展到对美术作品本身无形内容的排他性支配,故判决不能依据所有权禁止本案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驳回了博物馆一方的上诉。该判决表明,对于有形物的支配权属于民法上的权利,可以排他性地支配该有形物,但支配无形利益方面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
此外,著作权消灭后,作品原作的所有权人并不拥有复制权,该作品已经归属于公有领域。因此,在不侵犯作者人身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公有领域的作品。
参考文献
编辑- 角田政芳・辰巳直彦《知的财产法(第4版)》有斐阁(2008年) ISBN 978-4-641-12342-7
- 阿部浩二“有体物と无体物‐颜真卿自书建中告身帖事件”(斉藤博・半田正夫‘别册ジュリスト 著作権判例百选〔第3版〕’( 有斐阁、2001年)4页所収) ISBN 978-4-641-11457-9
相关书籍
编辑- ‘和汉墨宝选集 第二四巻 颜真卿楷书と王澍临书’ 书芸文化新社 1980年
关连项目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 判例情报、判决全文(PDF) – 日本裁判所判例检索系统
- 建中告身帖(镰田舜英の书の展示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