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律,亦称新律,三国曹魏法律的总称,或专指魏明帝时所修的《新律》。

东汉末年,曹操定《甲子科》,其它沿用汉律曹魏初年仍大体承用“秦汉旧律”。魏明帝即位后(226年),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韩逊、庾嶷、荀诜等在删改《甲子科》和傍采汉律的基础上,比汉《九章律》增加九章,作新律十八篇。太和三年(229年)十月颁行,史称《魏律》。《晋书·刑法志》保存有《魏律·序略》,篇目有刑名、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户律、劫掠律、诈伪律、毁亡律、告劾律、系讯断狱律、请赇律、兴擅律、乏留律、惊事律、偿赃律、免坐律。汉朝有八议制度,没有入律。刑名冠于律首,八议入律,是魏律的首创。

参考文献

编辑
  • 中国古代法学辞典.南开大学出版社.1989
  • 中国历史大辞典·下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