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2006中文维基年会/香港工作小组/秘书处
工作进度
编辑有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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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草拟年会嘉宾讲者邀请信、赞助邀请信 开始日期: 4月30日 预期完成: 5月10日 负责人: RockLi 备注: 用于邀请嘉宾讲者之用,需要中英文版本。
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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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 完成日期: ... 负责人: ... 备注: ...
议事规则
编辑香港工作小组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香港工作小组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会议主席
编辑- 工作小组的两名负责人为会议主席,每次会议前由两名负责人协商由谁出任。
- 如工作小组的两名负责人同时缺席会议,将由当时与会组员中,以简单多数票方式互选一名组员为会议主席。
- 根据第(1.2)条所选出的会议主席,其权力将与负责人相同。
第二章 会期
编辑- 工作小组的会议,须在会议主席所决定的日期及时间举行。
- 会议主席决定会议日期及时间后,可随时将会议的日期或时间押后或提前。
- 会议主席主席可随时将会议暂停,或宣布休会待续。
- 会议主席如认为为了在工作小组会议上适当地处理完议程上的各项事务,有必要另择一天继续处理未完事项,则可命令于另一天继续举行会议。凡会议主席在会议上作此命令,该次会议须暂停举行,并须于该另一天复会继续处理有关事项。
- 会议主席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工作小组紧急会议。
- 会议主席在应筹备委员会或各部门主任或过半数工作小组组员提出要求时,须召开工作小组特别会议。
- 除紧急会议外,所有会议,包括休会后续会或流会后重开,都必须在召开前至少24小时通知各组员。
第三章 会议法定人数
编辑- 工作小组的会议法定人数为全体香港工作小组的6名成员或以上,包括会议主席在内。
- 会议召开时,如不足法定人数,会议主席即须指示传召组员到场。15分钟后,如仍不足法定人数,会议主席须再次指示传召组员到场。15分钟后(前后共30分钟),如仍然未足法定人数,会议主席即无须付诸表决而宣布流会,并于原会议时间24小时后重开。
- 会议进行中,如出席会议的组员不足法定人数,而有人向会议主席提出此事,会议主席即须宣布会议暂停并指示传召组员到场。15分钟后,如仍不足法定人数,会议主席即无须付诸表决而宣布休会待续。
- 在点名表决时,如在席的组员人数(包括放弃表决者在内)显示出席会议的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点名表决即告无效,而会议须依照第(3.3)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 工作小组在根据第(3.3)及(3.4)条休会待续时正在讨论的议题,须延搁至下次会议再行处理。
第四章 发言规程
编辑- 会议如属网上会议,组员请先在“网上讨论室”签到,再经会议主席加入会议。
- 会议进行期间,请不要离题及聊天,亦请避免作一些与讨论题目无关的发言,以免扰乱正在进行的讨论。
- 会议主席须按以下程序,授与会众发言机会:
- 秩序问题
- 程序问题
- 资料问题
- 资料提供
- 其他问题
- 以下三款,适用于网上会议:
- 要与个别用户对话,请直接联络该用户。任何个人恩怨请私下解决。
- 在会议时对会议的安排有意见或疑问,请直接联络会议主席,或在讨论室中提出。
- 要中途离开的话,在讨论室说就可以了,不用在会议上宣布。
- 发言要有益有建设性,就是少作“我同意呀、说得对呀”之类。
- 组员发言的内容不得使用冒犯性及侮辱性言词。
- 组员发言的内容不得意指另一组员有不正当动机。
- 会议主席认为有需要时,可限制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
- 会议主席如发觉有组员在讨论中不断提出无关的事宜,或冗赘烦厌地重提本身或其他组员的论点,于会议上指出该组员的行为后,可指示该组员不得继续发言。
- 如组员行为极不检点或刻意扰乱会议秩序,会议主席即须命令其立即退席,并不得再继续参与该次会议。
第五章 表决规程
编辑- 任何需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议案或事项,会议主席须根据大多数与会组员的意见,决定是否以记名方式表决。
- 所有与会组员均有表决权。
- 会议主席宣布“表决开始”后,即表示表决程序将进行,所有发言都应该待会议主席宣布“表决结束”后才进行。
- 会议主席须先请赞成该议题的组员示意赞成,继而请反对该议题的组员示意反对。没有任何示意的情况作弃权论。
- 所有经表决的议案,均须获得出席会议的组员多数票,方为通过。
- 在任何表决中,除第(5.8)条所指明的情况外,会议主席均无须投票。
- 根据第(1.2)条所选出的会议主席,可投其原有的一票。
- 表决后,如赞成票及反对票数目相同,会议主席得投决定性之一票。
- 主席如根据第(5.8)条所指明而投弃权票,则有关议题将提交筹备委员会会议上表决。
第六章 以维基页面传阅方式表决规程
编辑- 如有事项需工作小组作紧急决定或提供意见,或有事项不能押后至工作小组会议上讨论及表决,则会议主席可命令将有关事项,张贴在维基页面上并向组员传阅页面,并请组员在指定时间内表决遂事项或提供意见。
- 除另有规定外,以维基页面传阅方式征求通过的议案必须在一段指定时间内,获得参与表决的组员的过半数票,方为通过。
- 若表决赞成某议案的组员多于在一段指定时间内参与表决组员的半数,议题即获得过半数票。
- 根据第(6.1)条至(6.3)条进行表达后,如赞成票及反对票数目相同,会议主席得投决定性之一票。
- 主席如根据第(6.4)条所指明而投弃权票,则有关议题将提交筹备委员会会议上表决。
第七章 解释及修订
编辑-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工作小组的两名负责人。
- 如工作小组的两名负责人均未能作出解释时,秘书处将代执行解释权。
- 搁置议事规则的动议,须获得三分二或以上的出席会议的组员投票赞成,方可通过。
- 本规则的修订需香港工作小组会议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