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互助组是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大改造时期该国农村开展的带有公有化色彩的组织。农民加入该组织后可以集体劳动,共享牲畜和农具,互助组内有简单的生产计划和分工。不过农民土地和牲畜以及农具依旧私有,收获也直接归私人所有,不通过互助组来分配[1]。互助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实际控制区内就实行过。截至1954年,全国58.3%的农户参加互助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