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物(德语:zusammengesetzte Sachen)又称组合物,为数个未失其原先个性的物结合成一体的物[1],合成物的构成部分仍可识别,一般为由多数单一物结合而成。合成物的构成部分仍为独立物,但法律上视构成部分仅是物的成分[2],合成物的其中一部份,原则上不能独立为交易标的,须以合成物整体为交易标的。如一部汽车、一间厂房、一个闹钟、一台电脑[2][3]等属之。[4]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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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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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王泽鉴,《民法总则》,页229
  2. ^ 2.0 2.1 吴律师,《民法总则》,页6-14,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3. ^ 页129,《法律百科全书I 一般法学》-物之分类,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4. ^ 页335~336,《法律百科全书IV 民法》-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