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特区高等法院
哥伦比亚特区高等法院(英语:Superior Court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是美国哥伦比亚特区的初审法院。它审理涉及刑法和民法的案件,以及家庭法院、房东和房客、遗嘱认证、税务和驾驶违规(无许可证和酒后驾车)的案件。所有对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都提交给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尽管治安法院的意见首先上诉给高等法院的助理法官)。
哥伦比亚特区高等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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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 1970年 |
所在地 |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司法广场卡尔·穆尔特里法院大楼 |
上诉法院 |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 |
法官人数 | 62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 |
网址 | www.dccourts.gov |
首席法官 | |
现任 | 安妮塔·乔西·赫林 |
首长上任时间 | 2020年10月1日 |
历史
编辑1801年,美国国会建立了新哥伦比亚特区的第一个司法系统。[1]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不要与后来演变成的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混淆)既是一个具有一般管辖权的初审法院,也是一个上诉法院,它根据当地和联邦法律审理案件。国会还设立了治安法院和遗嘱法院,这两个法庭于1870年合并为一个新的地方法庭,称为警察法院。警察法院对轻罪拥有管辖权(与联邦法院同时),并拥有衡平权。[1][2]1909年,国会将警察法院改为市政法院,并于1921年成为陪审团审判的记录法院。[1]1963年,国会再次将市政法庭改为普通法庭。它的管辖范围更广,尽管联邦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保留并行管辖权。根据1970年《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改革和刑事诉讼法》,普通法院与少年法院(成立于1906年)和哥伦比亚特区税务法院(1937年成立为地方税务上诉委员会)合并,成立了哥伦比亚特区高级法院,这是一个对哥伦比亚特区具有普遍和主要专属管辖权的审判法院。[1]
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61名协理法官组成。法院得到24名治安法官和退休法官的协助,他们被推荐和准予为高级法官。当法院出现空缺时,哥伦比亚特区司法提名委员会邀请申请。它将三名候选人的名字发送给美国总统,总统将一项提名发送给美国参议院征求意见和同意。如果参议院确认一名法官,他们的任期为15年,可以连任。高级法院和特区上诉法院,统称为特区法院,构成特区地方政府的司法部门。[3]
在刑事案件中,政府由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检察官办公室或哥伦比亚特区检察长办公室代表,具体取决于指控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参考资料
编辑- ^ 1.0 1.1 1.2 1.3 Goodbread, Ronald A. A Brief Topical History of Local and Federal Trial and Appellate Courts in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Daily Washington Law Reporter. September 1, 2009: 1847.
- ^ Cave v. Rudolph, 53 App.D.C. 12, 16 (C.A.D.C. 1923).
- ^ Judicial Selection in the States: District of Columbia. American Judicature Society. [April 10,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