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设立的地方税务机构,与国家税务局相对应。在2018年3月的政府机构调整当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重新合并,地方税务局不复存在。

1994年分税制把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把征税系统由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系统与地方税务系统。其中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税系统(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的国家税务局)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地方税务局在省、市、县、区各级地方政府中设置,国务院中没有地方税务局。地税局长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但要征求上级国家税务局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厅(局)是分立的,不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但也有例外,例如,上海市在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之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三块牌子,而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之后,上海市财政局被独立设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仍为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同时县一级,财政局长常常兼任地税局长。

地方税务局主要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屠宰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筵席税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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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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