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可久(16世纪—1630年代),柱石山东莱州府胶州[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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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可久年轻已经有文名,学问有根抵,为诸生时教授学生仿效白鹿洞书院设置学规,天启四年(1624年)中甲子科山东乡试举人,天启五年(1625年)联捷乙丑科进士[2]崇祯元年(1628年)授行人[3],改任刑科给事中,曾弹劾马世龙冒功[4][5],崇祯五年(1632年)陞吏科右给事中[6],当时流寇猖獗,他弹劾首辅周延儒剿御无方,没有回应。朝廷命太监张彝宪总理户、工二部,他力争不可行,同年莱州府被包围,援师未能到达,他和与户部侍郎刘重庆多次上疏出兵,不久因过度忧郁而逝世,入祀乡贤祠[1]

州内有“三世褒封坊”,为赠山西按察使宋节、宋之曾、任山西按察使、广东布政使宋可发立,另有“兄弟进士坊”,为进士吏科右给事中宋可久、进士山西按察使宋可发立[7]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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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祖父赠通议大夫、山西按察使宋节[8]
  • 父亲附学生,赠通议大夫、山西按察使宋之曾[8],早卒
  • 母亲高氏,孝顺服侍翁姑,婆婆生病就向天祈祷,去世后留下丈夫弟弟宋之桂,他亲自抚养成长,崇祯十五年(1642年)壬午之役时带著家人到海上避难,军队突然到达,她说:“我是命妇,因义不应相见。”投海而死,与儿子宋可举一同遇害[9]
  • 弟弟宋可举、宋可大、宋可发(顺治六年进士)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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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道光《胶州志·卷二十五·传五 明人物事功文苑》:宋可久,字柱石,之曾子,旧志(云)少负文名,学问有根抵,为诸生时教授生徒,仿白鹿洞学规务为实行,天启五年成进士,洊至吏科给事中,奏事不避权贵。崇祯时以太监张彝宪总理户、工二部,可久力争之,流贼猖獗,复劾首辅周延儒剿御无策,皆不报;崇祯五年李九成围莱郡被围,援兵不至,可久与户部侍郎刘重庆屡疏请兵,以忧郁卒于官,祀乡贤祠,弟可发别有传。
  2. ^ 道光《胶州志·卷十·表九 明选举》:进士……(天启)五年乙丑科 宋可久 余煌榜,有传……举人……(天启)四年甲子科 宋可久 之曾子,见进士
  3. ^ 史语所藏钞本《崇祯长编·卷十一》:崇祯元年七月丁卯,遣使册封诸王,益世子:户科右给事中黄承昊、行人龚廷献;浦阳王:尚宝司卿周宗文、行人卢经;泰和王:谕德姚明恭、行人吴道昌;谷城王:编修江鼎镇、行人苑囿蕃;临胊王:谕德胡尚英、中书王道纯;东会王:吏科右给事中玄默、行人宋可文(久);东安王:刑科给事中杜齐芳、中书王心于;阳城王:兵科左给事中虞廷陛、行人贾多男。
  4. ^ 史语所藏钞本《崇祯长编·卷三十七》:(崇祯三年八月甲寅)刑科给事中宋可久疏参马世龙前在行阵任意逗遛,今来叙功,肆行冒滥,其子马负图洪桥夺功,以及栾永惨杀难民,梁廷栋任握中枢知而不问,请敕一并勘处,帝以世龙已告病,不问。
  5. ^ 史语所藏钞本《崇祯长编·卷三十三》:(崇祯三年四月丁卯)俸满评博中将,龚守忠等二十八员例应考选除,水佳胤、张凤翮、牟道行、汪邦柱、锺斗、邵建策、李一献、章自炳、马茂才、李世祺、胡獬、袁継咸等一十二员俟差回补考,见在龚守忠等一十六员随经各衙门関注,吏部奉旨于十八日出题考选;宋可久、申为宪、阮震亨、傅朝佑等四员才识老成,学术纯正,言语正当,行止端庄,堪任给事中;王之良、吴履中、孙征兰、龚守忠、姜思睿、陈奇猷、苑囿蕃、王道纯、李宗著、王肇对等十员素行端重,器识老成,堪任御史,俱照例试职一年,都察院考试实授;其中书陈士奇、潘有功单内可否互异,似难遽授清班,合照万历四十二年例具疏题请。帝命所考科道官依拟行,士奇、有功既云共推才品,吏部应有衡鉴,何因访单少异,辄拟请不定,显为推诿,其更确议以闻。
  6. ^ 史语所藏钞本《崇祯长编·卷五十六》:(崇祯五年二月癸未)以宋可久为吏科右给事中,宋玫为吏科给事中。
  7. ^ 乾隆《胶州志·卷一》:坊表……国朝……三世褒封坊 为赠按察使宋节、宋之曾,任山西按察使、广东布政使宋可发立 兄弟进士坊 为进士吏科右给事中宋可久、进士山西按察使宋可发立
  8. ^ 8.0 8.1 道光《胶州志·卷十一·表十 国朝选举》:诰封赠 宋节 以孙可发赠通议大夫、山西按察使司按察使 宋之曾 附生,以子可发赠通议大夫、山西按察使司按察使
  9. ^ 道光《胶州志·卷三十二·传十二 列女上》:高氏,生员宋之曾妻 孝事翁姑,姑疾氏祝天祈祷,姑殁遗夫弟之桂,氏亲为乳哺抚之成立,夫早卒,长子可久成进士,官给事中,崇祯壬午之变,率家属避兵海上,兵猝至,曰:“我命妇,义不与相见。”遂投海死,子可举亦遇害,幼子可发后成进士,仕至广东布政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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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光《胶州志》·卷十·表九 明选举
  • 道光《胶州志》·卷十一·表十 国朝选举
  • 道光《胶州志》·卷二十五·传五 明人物事功文苑
  • 道光《胶州志》·卷三十二·传十二 列女上
  • 乾隆《胶州志》·卷一
  • 史语所藏钞本《崇祯长编》·卷十一、卷三十三、卷三十七、卷五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