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遥(?—?),字襄水。清朝河南睢州人。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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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时即有文名。顺治十一年(1654年)甲午科举人,顺治十六年(1659年)己亥科徐元文榜进士。签分彭泽县知县。当时劳役繁多,李遥于任内行均平之法。吴三桂的藩下人员贩卖私盐路过彭泽,被李遥逮获,吴三桂出面干预,最后以鞭打一百结案。[1]当阳县知县,任内减免军用煤税。不久称病告归。著有《学庸说注》、《易经注疏》、《春秋三传钞》。[2]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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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子李中,河南乡试解元,康熙年间进士。官至州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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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刘键《庭闻录》卷六:“旗员多领资贸易,主章京以私盐过彭泽,县令李遥持之,三桂备极调停,鞭王一百,事乃解。”
  2. ^ 大清一统志》卷一百五十五:“李遥,字襄水,睢州人。顺治己亥进士,授彭泽知县。县苦里役,当之者,辄破产。遥画为均平之法,歳省民间数千金。吴逆未反时,歳贩私盐数万石过境,遥械系其人。申请督抚移文,三桂治其罪,旋以罣误鑴职。起补当阳知县,县产炭,王官采买动逾数十万炭户不支。遥为申论,得减额。未几,以病乞归。遥内行纯备。所著有《学庸说注》《易经注疏》《春秋三传钞》,行于世。”
  • 王士俊,《河南通志》卷五十八“人物二 归德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