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议制澳十则》(或称《制澳十则》),是指明朝为澳门的外国人而制定的法律,于明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颁布。
在蔡善继上任香山县知县后,因见澳门居住的葡萄牙人的不法行为,故利用法令严厉整治。蔡善继拟定《制澳十则》管治在澳门居住的葡萄牙人,后受到两广总督张鸣岗的采纳。
《制澳十则》的内容共十条,规限葡萄牙人不得在澳门置物业、盖房屋等活动,使葡萄牙人无机可乘。
在颁布《制澳十则》后,蔡善继行使法权对“夷目”[需要解释]施以笞刑,葡萄牙人亦不敢反抗。及后的清政府,继续沿用明朝制定之法令管治澳门,并于乾隆年间制定了《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等新法令以进一步加强对澳门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