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政府

江山市人民政府,简称江山市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的最高行政机关。

江山市人民政府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发。
主要领导
市长王光华
副市长
7
刘明鹤、巫小雄、何正芳、张志军、杨君、马亦忠、程佳华
机构概况
业务上级机构衢州市人民政府
组织上级机构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级别正县处级
上级中共组织
中国共产党江山市委员会
本级中共组织
中国共产党江山市人民政府党组
联络方式
总部
实际地址中山路118号
对外官网www.jiangshan.gov.cn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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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6月7日,江山县人民政府成立。1955年10月31日,改称江山县人民委员会。1967年12月10日,成立江山县革命委员会,取代江山县人民委员会。1981年10月10日,重建江山县人民政府,撤销江山县革命委员会。1987年11月27日,国务院批准江山撤县设市,江山县人民政府改制为江山市人民政府[1][2]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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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 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8.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9.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0.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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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江山市志编纂委员会. 江山市志. 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0-02: 377. ISBN 7-213-00448-4. 
  2. ^ 历史沿革.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0-07-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1).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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