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兰修好条约》(荷兰语Traktaat tusschen Nederlanden en Lioe-kioe)是琉球国荷兰王国于1859年7月6日(清朝咸丰九年六月初七)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的中文版正本无名称,后被日本政府命名为“琉球兰国间之条约”(琉球蘭国間ノ条約)。

琉球兰国间之条约
类型不平等条约
签署日1859年7月6日
失效日1879年4月4日
签署者尚凤仪(向凤仪)、翁德裕(向德裕
荷兰尤利乌斯·亨德里克·范卡佩伦
缔约方 琉球国
 荷兰王国
语言汉语荷兰语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维基文库琉球兰国间之条约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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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由贸易(琉球国丧失关税自主权)、荷兰船只薪水供给
  • 漂流民救助
  • 承认荷兰拥有领事裁判权
  • 设置荷兰人坟地并保护
  • 琉球国水先案内相关规定
  • 荷兰人薪水提供的相关费用

条约的签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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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约上荷兰方面代表为容克尤利乌斯·亨德里克·范卡佩伦(Jonkheer Julius Hendrik van Capellen,汉文版条约称之为“用克而伊而翁加白良”),琉球方面的代表署名为“全权总理大臣尚凤仪”、“布政大夫翁德裕”。[1]

日本学者大城直也指出,“总理大臣”和“布政大夫”均是琉球国为了与西方国家外交交往而虚构的官职名。尚凤仪(高岭按司朝仪)使用的是真实名字。“翁德裕”则为化名,其真实身份是向德裕(野村亲方朝宜)。[2]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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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3巻(朝鮮・琉球). 旧条約彙纂 (PDF). [2023-11-0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11-05). 
  2. ^ 大城直也. 近世琉球の欧米船迎接体制とその特徴―「三条約」締結後の虚構組織を事例に― (PDF). [2023-11-0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4-01-16) (日语).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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