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例
省例是指清代省级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受到时人普遍的承认[1];省例同时也是治理一省地方事务的法律细则,其编纂目的是为了方便各级地方衙门和官吏查阅与执行法规。省例的称谓是与“部例”(中央部署则例)相对应而出现的,因此清人锺庆熙云:“举凡通行部章,因时损益,所以辅律例之简严;通饬省章,因地制宜,所以阐部章之意指”。[2]
自康熙四年实行巡抚制度开始,为了有效加强一省地方事务的管理,从康熙至乾隆年间,各地总督、巡抚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与政令;尤其是在乾隆九年之际,湖北省按察使石去浮上疏获准后,各省开始实行汇编、刊印朝廷定例的制度,对省例等地方法规的编纂产生了直接性的影响,因而有《治浙成规》、《湖南省例成案》以及《福建省例》等书籍的出现。[3]
编号 | 书名 | 作者 | 推荐版本 | 书籍解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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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拟定成规》 | 白为 | 雍正八年刊本,典藏于近史所郭廷以图书馆。 | 二卷,下卷封面名为《豫省拟定成规》。[4] |
2 | 《豫省续增成规》 | 佚名辑 | 雍正八年刊本,典藏于近史所郭廷以图书馆。 | 又名为《续增拟定成规》。内容为河工采办物料按里程计价之情形。[5] |
3 | 《豫省成例》 | 佚名辑 | 应为乾隆年间(1736-1795)钞本,典藏于上海图书馆。 | 不详。[6] |
4 | 《成规拾遗》 | 万维翰 | 乾隆三十九年芸晖堂重刊本(乾隆甲午年重订),收于《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十二、十三册。 | 二卷。作者有感于两浙藩署刊发条例,实始于乾隆辛未,甲戌臬署亦收刻例案于其后,长白台公复辑通行,定为治浙成规;因此,至戊寅迄癸未,寓存素堂公馀偶暇,因而摭拾成一编。[7] |
5 | 《乾隆朝山东宪规》 | 佚名撰,齐钧整理 | 清钞本。收于《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七册。后来又收于杨一凡、刘笃才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十五册。 | 二卷,六册,书前无序,抄录者、年代皆不详。田涛藏。本书其中最早为乾隆四年四月,最晚为乾隆四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成书时间应为乾隆后期。[8] |
6 | 《晋政辑要》 | 海宁(?-1791)总辑;郑源璹纂辑 | 乾隆五十四年山西布政使司刊本,据芸晖堂重刊本。收于《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十三至十五册,北京:世界图书馆出版社,2009。 | 八卷。时任山西布政使的郑源璹为使后续来山西布政司之官员能够明了本地之法规,因此纂辑本书。本书初稿在乾隆四十九年,完成于五十四年,内容主要涉及行政、财政事务。[9] |
7 | 《江苏成案》 | 沈沾霖(湘葵)编辑;熊枚鉴定 | 乾隆五十九年(1794)仲夏印行之刻本。收入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八册,北京 : 中囯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 十六卷,四册。江苏按察使铅山熊枚鉴定。本书共辑录了自乾隆四十一年至五十九年间的军、流、徒等成案一百三十八起,内容依大清律体例编排。[10] |
8 | 《湖南省例》 | 吴达善等监刻 | 官修本,典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 | 一百三十六卷,书首有总目三卷,书前有湖广总督吴达善等监刻。《湖南省例》为《湖南省例成案》补编后续刻,收入雍正三年(1725)至嘉庆五年(1800)湖南省省例成案一千四百四十馀件。[11] |
9 | 《湖南省例成案》 | 佚名辑 | 嘉庆二十五年刊本,据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硏究所刊本影印,典藏于傅斯年图书馆纪念室。 | 八十二卷,目二卷,八帙六十八册。封面记载为“续增至嘉庆二十五年本衙藏板”,但内容所收案例仅到乾隆三十八年。本书特点为收录的部分案件包含了民人供词,较为少见。[12] |
10 | 《粤东省例》 | 佚名辑 | 道光年间钞本,典藏于复旦大学图书馆。 | 《粤东省例》为残本,现存两册,包括铁炉等五门七卷。其中制定时间最晚的为道光十二年九月;另在第一册扉页还粘附道光十九年运司通饬章程,可见其抄成时间应略早于常见的道光二十六年编《粤东省例新纂》。在内容上,《粤东省例》的系统完备程度毫不亚于《粤东省例新纂》;从“新纂”这一名称及其有关条目与《粤东省例》的基本相似程度推断,《粤东省例新纂》很可能是在已有的《粤东省例》基础上修订而成。[13] |
11 | 《治浙成规》 | 佚名辑 | 道光十七年刊本,收入《官箴书集成》第6册,亦典藏于傅斯年图书馆古籍线装书区。 | 八卷。杨一凡提到本书有乾隆、道光和清末等刊本,以道光十七年刻本收录成规较多、内容精良。[14] |
12 | 《粤东省例新纂》 | 宁立悌、陶复谦、王锡章辑 | 道光二十六年刻本,民国五十七年台北成文出版社据道光年间刊本影印,集于该社所印之法律丛书中。 | 八卷,四册。书前有道光二十六年广东巡抚黄恩彤、两广总督耆英序。本书纂辑乾隆至道光二十五年广东省内各官司办事章程、案例及为因地制宜而变通部院定例或部院颁行各省通行事件之若干规定。[15] |
13 | 《江苏省例》 | 佚名辑 | 同治已已八年季冬月江苏书局原刊本,典藏于傅斯年图书馆。 | 四册。本书纂辑同治二年至七年)间两江总督、江苏巡抚及江苏藩司、臬司有关江苏省之行政命令中关涉吏治民生、风俗人心者。全书分藩政及臬政二类逐年编入。[16] |
14 | 《福建省例》 | 台银经济研究室辑 | 同治十二至十三年福建藩台所刻省例印行。民国五十三年台北台湾银行据同治刻本印行。 | 原刻本仅名为《省例》,为戴炎辉藏。《福建省例》为按照事项性质而分目之公牍汇编,辑有乾隆十七年至同治十一年间福建省各项政务之章程、条例、告示、禁令,共分三十三类,收入例文484件,大部分文件是公牍原文及其摘录。[17] |
15 | 《江苏省例续编》 | 佚名辑 | 光绪乙亥元年季夏月江苏书局刊本,典藏于傅斯年图书馆。 | 二卷。本书继《江苏省例》续纂同治八年至光绪元年江苏诸例。内容仍按藩臬两衙门逐年分编目录,其下又分为多目。编纂中有先经刊刻通饬之年,今亦依次羼入,不再重刻。与前编省例不同处:前编每件或仅摘事由以免繁琐,今则如详通叙,俾读因端竟委一目了然。[4] |
16 | 《(重修)晋政辑要》 | 刚毅修;安颐纂 | 光绪年间(1875年-1908年)刻本。收于《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史部.政书类 ; 883-884。 | 四十卷,湖北图书馆藏。[18] |
17 | 《江苏省例三编》 | 佚名辑 | 光绪癸未九年四月江苏书局原刊本,典藏于傅斯年图书馆。 | 二册二卷。本书无凡例,内容为继《江苏省例续编》续纂光绪元年至光绪八年江苏诸例。内分二部为藩例与臬例,其下又分为多目。[4] |
18 | 《江苏省例四编》 | 佚名辑 | 光绪庚寅十六年三月江苏书局原刊本,典藏于傅斯年图书馆。 | 四册。本书无凡例,内容为继《江苏省例三编》续纂光绪九年至光绪三十三年江苏诸例。内分二部为藩政与臬政,其下又分为多目。[4] |
19 | 《直隶现行通饬章程》 | 佚名辑 | 光绪十七年保定臬署刻本,典藏于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 | 不详。[19] |
20 | 《四川通饬章程》 | 钟庆熙等辑 | 光绪二十七年四川谳局刊本,收于《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77。 | 二卷,五十七篇。书前有“辛丑仲夏纂刊板存四川谳局”,书末附有〈成都发审局藏书目录〉,书中所收之通饬章程,基本上是光绪年间四川省制定和发布的条规。[20] |
21 | 《藩司定例》 | 江西布政使司 | 光绪年间江西布政使司递修本,江西布政司衙门刊,经历司藏板,典藏于傅斯年图书馆,共55册,原藏于哈佛燕京学社。 | 书前另题名为《定例汇编》。本书第一至六册为乾隆三十四年所撰,共23卷;目录在第九册;第七至第五十五册为乾隆三十五年至光绪三十一年所递修。23卷,收江西省各类钱谷吏兵类事件案例,原书修成于乾隆三十四年,自乾隆三十五年绪三十一年续增例案,均按年份编定。[4] |
22 | 《臬司定例》 | 江西按察使司 | 光绪年间江西按察使司递修本,江西按察司衙门刊,经历司藏板。另有乾隆十八年至光绪三十一年(江西按察使衙门编刊,十四帙二百四十册,大木文库),典藏于傅斯年图书馆,共33册152卷,原藏于哈佛燕京学社。 | 书前另题名为《定例汇编》,收江西省各类成案与例案,起自乾隆二十七年,终于光绪三十一年。[4] |
23 | 《西江政要(布政司本)》 | 江西布政使司 | 江西布政司衙门刊,经历司藏板,典藏于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 | 共2册,分上下二卷。内容起自乾隆十六年,止于乾隆二十六年,但并非按年份排列,主要涉及钱粮征收支放、田土买卖、荒政、铸钱、牙行等。 |
24 | 《西江政要(按察使司本)》 | 江西按察使司 | 光绪年间江西按察司衙门刊,典藏于傅斯年图书馆,共131卷。 | 共40册,所收案件至光緖二十年止。[4] |
25 | 《皖政辑要》 | 冯煦(1843-1973)主修;陈师礼总纂 | 光绪三十三年稿本,合肥:黄山书社,2005。 | 《皖政辑要》由总纂陈师礼自费抄成百卷,仿《晋政辑要》例,将清末安徽大政要事囊收一册。全书依照清末新官制分为十科:交涉科、吏科、民政科、度支科、礼科、学科、军政科、法科、农工商科、邮传科,其中交涉、民政、学务、农工商、邮传等五科无旧志体例可循,从内容到形式属于当时新创。[21] |
26 | 《广东省例》 | 佚名辑 | 清钞本,典藏于复旦大学图书馆。 | 《广东省例》不分门,目录页仍题作“《粤东省例》”,共一册,计四十八条,有关刑狱的内容最多。《广东省例》所载内容最为完整;但由于其条目数量最少,显然其他二书不可能以其为蓝本修定,因此它具有独立性,与《粤东省例》及《粤东省例新纂》都无相互因袭的关系,应系地方官或刑名幕友私编自用之本。[13] |
27 | 《闽政汇参》 | 佚名辑 | 旧手钞本,参见古籍文献资讯网(http://rarebook.ncl.edu.tw/rbookod)。[永久失效链接] | 二十卷,抄录者、年代皆不详。本书据大清律例、六部则例、福建省例、部文、司行详文、各省成案等书籍汇辑清初至道光年间福建不省办理政事所应遵循之章程、条例及成案,作为参考备览之用。[22] |
28 | 《东省通饬》 | 仁山氏辑 | 钞本,典藏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收于杨一凡、刘笃才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北京:世界图书馆出版社,即将出版。 | 一函四册。尤韶华提到本书内容为乾隆至光绪年间中央有关机构,更多的是山东地方机构发布的处理相关事宜的通饬。主要有,缉捕、军流遣徒复犯罪、起解、犯人房产入官、服制命案、官员治丧、官员缺补、遣犯改发、捕亡奖励、回避、记过、杂件、盗窃、抢夺、锁带礅干、审讯、京控省控、刺字、查禁洋枪、采访节孝、编查保甲、提审、冬防、孤贫口粮、原被干证、驿递公文、考试及勘灾巡哨往返日期等项。[23] |
参考书目
编辑- 织田万,〈清国行政法之渊源〉,《清国行政法》,东京: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1905-1913。
- 寺田浩明,〈清代の省例〉,收于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史料の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93,页657-714。
- 谷井阳子(1995),〈清代则例省例考〉,收于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4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页120-214。
- 王志强,〈清代地方法规〉,《法律多元视角下的清代国家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页19-49。
- 杨一凡、刘笃才,〈清代例考〉,收于杨一凡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第一册.历代例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页415-454。
参考资料
编辑- ^ 王志强,〈清代的地方法规〉,收於氏著,《法律多元视角下的清代国家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页19-49。
- ^ 锺庆熙,〈臬司序〉,《四川通饬章程》(台北:文海出版社,1977,光绪二十七年四川谳局刊本)。
- ^ 杨一凡、刘笃才,〈清代例考〉,收于杨一凡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第一册.历代例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页415-454。
- ^ 4.0 4.1 4.2 4.3 4.4 4.5 4.6 中研院图书馆馆藏目录。
- ^ 中研院图书馆馆藏目录、《豫省续增成规》。
- ^ 上海图书馆古籍书目查询。
- ^ 杨一凡等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十二、十三册,北京:世界图书馆出版社,2009。
- ^ 杨一凡等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七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页1-136。
- ^ 杨一凡等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乙编,第十三至十五册,北京:世界图书馆出版社,2009。
- ^ 张晋藩主编,《清代律学名著选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页559。
- ^ 杨一凡、刘笃才,〈清代例考〉,《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第一册‧历代例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页325-493。
- ^ 《湖南省例成案》。
- ^ 13.0 13.1 王志强,〈清代地方法规〉,《法律多元视角下的清代国家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页19-49。
- ^ 中研院图书馆馆藏目录、杨一凡、刘笃才,〈清代例考〉,《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第一册‧历代例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页325-493。
- ^ 张晋藩主编,《清代律学名著选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页582。
- ^ 张晋藩主编,《清代律学名著选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页589-590。
- ^ 《福建省例》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硏究室,1964。
- ^ 《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史部.政书类 ; 883-884。
- ^ 李贵连,〈清代发审局研究〉,《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4期。
- ^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77。
- ^ 冯煦主修,《皖政辑要》,合肥:黄山书社,2005。
- ^ 张伟仁,《中国法制史书目》第一册,台北:中央硏究院历史语言硏究所,1976。
- ^ 尤韶华等编,〈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善本书提要(上)〉,《中外法律文献研究》第二卷,北大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