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旭
童旭(1468年—1525年),字宾旸,号东谷,湖广沔阳州人,军籍,明朝政治人物。
童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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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广西桂林府知府 | |
籍贯 | 湖广沔阳州军籍 |
出生 | 成化四年戊子二月二十日 |
逝世 | 嘉靖四年 |
配偶 | 娶田氏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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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编辑弘治五年(1492年)壬子科湖广乡试第四十四名举人,十二年(1499年)己未科会试第一百十八名,三甲第一百二十五名进士。授上高县知县,正直廉明,不徇权势,凡境内淫祠,毁之殆尽,升户部主事,历升员外郎、郎中。正德六年(1511年)两河盗起,奉命督理河南、江北直隶粮储[1],出为兖州府知府,加从三品服俸。正德十一年(1516年)十月被鲁王朱阳铸诬告,得辩明,调任桂林府[2],十五年(1520年)六月考察以有疾致仕[3]。卒年五十八,费宏撰墓志铭。
家族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明嘉靖《沔阳州志》·《先中宪公遗事》
- ^ 《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七十三》:正德六年三月乙亥,敕户部郎中刘安、童旭往山东、河南整理粮草,运太仆寺马价五万两太仓银十五万两军前应用,从吏部尚书杨一清言也。
- ^ 《大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四十二》:正德十一年冬十月,鲁王阳铸忿兖州知府童旭屡禁治其私人,遂诬奏旭不法事,旭亦奏辩,诏遣刑部郎中盛茂、锦衣卫副千户蓝章会山东镇巡官勘问。既而茂以后期为华所奏,被逮,乃遣官校执旭下镇抚司鞫之。至是镇抚司以旭辞不承服,请仍械送山东镇巡官覆勘。得旨:旭奏辩明,且干王府人众,姑存大体,皆已之,仍赐书戒饬鲁王,旭改别府。
- ^ 明实录:武宗实录 ,187卷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弘治十二年己未科进士登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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