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盗版边境管制

网路盗版边境管制,是针对网路世界中存在的盗版行为,仿照现实环境海关查缉非法的仿冒、盗版品入境的概念,对相关IP位址进行“边境管制”的措施。[1]

数位网路发展至今,自由无边界的本质与著作权的保护常在相互抗争之中,宣传、广告的优点与盗版的损害难以取得平衡,著作权人希望以低成本、高扩散的网路传输,又希望能维持一定的商业效益,适当之商业模式可有效降低网路侵权之损害,甚至借助、转化其负面效果为正面效益。因此,为了降低跨国海盗行为,“网路边境”一词因应产生,意指将无形的著作权产品视为货物商品,在跨越国界的传输上,也以海关的概念把关。

各国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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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国:2010年英国数位经济法(Digital Economy Act)第17、18条,授权商业大臣制定法规赋予法院得对ISP发布禁制令(injunction),要求ISP封锁通向被法院认为已经、正在或可能被用于或与侵犯著作权活动相连的网站或相关服务之路径。[2]
  • 爱尔兰:2012年2月爱尔兰通过履行欧盟2001年著作权指令第8条之(3)规定(成员国有义务确保“权利持有人可以申请禁制令以禁止媒介机构的服务被第三人用来侵犯其著作权)的法律,提供封锁侵权网站的法律依据。[3]
  • 义大利:电信主管机关AGCOM已拟具电信法规修正草案,让AGCOM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对ISP发出封锁(IP address & Domain name)境外侵权网站的命令,如ISP不愿配合,AGCOM可处最高€150,000的高额罚款。预计将于2014年2月施行。[4]
  • 法国:为落实欧盟著作权指令第8.3条,2009年创新及网路法(Creation and Internet Act)赋予民事法院为防免侵权采行包括封锁网站在内的措施之权限。[5]
  • 西班牙:2011年2月15日西班牙国会通过的“支持经济法”授权文化部下辖之智慧财产权委员会可以对ISP提出移除特定网站侵权内容或阻止其使用者进入特定侵权网站之建议,网路经营者如不同意配合,则可移请法院命令ISP封锁该网站。
  • 南韩:2011年4月修正通过的电信营业法(Telecommunications Business Act)赋予电信委员会(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有权采行包括封锁侵权网站在内的科技措施防止侵权。[6]
  • 马来西亚:1998年通信及多媒体法(1998 Communication and Multimedia Act)规定,ISP必须尽力防免其所提供之服务被利用来从事违背马来西亚法律之犯罪行为。ISP并须配合主管机关之要求采行防止犯罪发生之措施,包括封锁境外侵权网站。2012年3月生效的著作权法修正条文赋予法院得命ISP封锁境外侵权网站及对国内侵权网站给予停权处分之权力。[7]
  • 挪威:2013年5月7日挪威国会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赋予封锁侵权网站的法院依据。新法于2013年7月生效。[8]
  • 俄罗斯:2013年8月“反盗版法”正式实施。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人针对网路盗版提起诉讼,法庭可以在未判决前封锁网站或是将网站暂时由相关托管机构进行管理。如果经审理,网站存在盗版,那么著作权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若不存在盗版问题,法庭会停止封锁网站。法庭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作出长达15天封锁网站的禁令。 [9]
  • 新加坡:2013年11月律政部正研拟封锁提供盗版电影或音乐网站的可能性,近期内将展开公共谘询。新加坡政府去年在一份报告中提出解决盗版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网站封锁。[10]

行政与司法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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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国:2012年5月英国高等法院命令六个主要ISP业者必须阻断其使用者进入“The Pirate Bay”网站。执行阻断所需费用由ISP者负担。“The Pirate Bay”网站浏览人次因此下滑了70%。英国高等法院又于2013年3月判令6个英国主要ISP业者必须在2013年3月底前阻断其使用者进入3个英国知名侵权BT种子网站kat.ph、fenopy.se、h33t。阻断措施包括阻断IP位址及网域位址(URL)之混合措施。这6家ISP业者无异议接受法院命令并同意负担阻断措施所需费用。
  • 丹麦:在丹麦IFPI控告“thepiratebay.org”侵权案中,法院命令ISP不得令其用户接触thepiratebay.org网页及其附属网页(Sub-Pages)与附属网域(Sub-Domains)。2012年2月丹麦法院命令一家ISP业者阻断其使用者进入一个侵权串流音乐网站“Grooveshark”。二个月后其他丹麦主要ISP业者也跟进阻断这个网站。虽然这个网站所提供的内容有部分是有经过授权的,但丹麦法院还是认为阻断进入这个网站仍有其正当性,理由之一是这个网站很受丹麦年轻人欢迎。
  • 义大利:在对“the Pirate Bay”刑事侵权告诉案件中,法院命全义大利所有ISP均须阻止其用户进入“thepiratebay.org”网站及其他“thepiratebay.org”现在与未来转址网域(other current and future domain names redirecting to the site)以及“thepiratebay.org”现在与未来的IP位址。
  • 爱尔兰:在控告“thepiratebay.org”网站侵权案中,法院命ISP须阻止其用户进入“thepiratebay.org”网站及与“thepiratebay.org”相关网域以及“thepiratebay.org”IP位址。
  • 芬兰:在控告“thepiratebay.org”网站侵权案中,法院命ISP须移除“thepiratebay.org”之网域登入及封锁“thepiratebay.org”所使用IP位址。
  • 南韩:文化体育及观光部(Ministry of Culture, Sports and Tourism)于2011年4月及12月分别要求电信委员会(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封锁17个恶名昭彰的侵权网站及24个BT网站。电信及多媒体委员会(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mmission, SKMM)2011年6月依1998年通信及多媒体法规定要求ISP封锁包括The Pirate Bay、 Megaupload及主要网路储存服务网站在内的多个涉及侵权的网站。
  • 印度:电信部在2011年7月命令ISP封锁了13个涉及侵权的资料储存网站(cyberlocker);2012年3月15日印度高等法院要求387个ISP业者封锁104个侵害著作权网站相关之IP位址、网域名称伺服器及网址(URL)。
  • 印尼:电信及资讯部(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Ministry)截至2011年7月已封锁20个非法分享音乐的网站。未来并将扩大执行封锁非法分享音乐之入口网站。
  • 希腊:2012年5月希腊法院命令主要ISP业者阻断其使用者进入二个知名侵权网站(www.ellinadiko.com 及www.music-bazaar.com.)。延迟执行之ISP业者将被科处罚金。
  • 荷兰:2012年1月荷兰法院二个主要ISP业者Ziggo and XS4all阻断其使用者进入“The Pirate Bay”网站。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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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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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封鎖盜版IP 遭批鴕鳥心態. [2014-04-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07). 
  2. ^ Digital Economy Act 2010. [2014-04-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6-04). 
  3. ^ 存档副本. [2014-04-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4-25). 
  4. ^ 存档副本. [2014-04-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4-27). 
  5. ^ 存档副本. [2014-04-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4-07). 
  6. ^ 存档副本. [2014-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3-19). 
  7. ^ 存档副本 (PDF). [2014-09-3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4-08-25). 
  8. ^ 存档副本. [2014-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2). 
  9. ^ 存档副本. [2014-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29). 
  10. ^ 存档副本. [2014-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