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公司法是指罗马法与英格兰法中法人团体英国公司法。英国今日的公司法最早源于19世纪中叶,但其他形式的商业协会与联盟在更早之前就已经出现。

中世纪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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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纪,贸易商通常会通过民法结构来实现,例如伙伴关系。 每当人们共同行事以谋取利益时,这些都是在普通法上产生的,同时早期的公会和公司也经常参与其间的贸易监管。

现代公司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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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工业革命加快步伐,这迫切需要法律变革,促进商业活动。对于普通人的限制逐渐解除,根据《1844年联合股份公司法令英语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可以通过简单的注册程序进行公司合并。建立一个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优势主要是行政管理,作为统一的实体,可以引导所有投资者和经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最重要的发展是《1855年有限法律责任法令英语Limited Liability Act 1855》,允许投资者在业务失败时限制其对公司投资额的责任。这两个特征 - 简单的注册程序和有限责任 - 随后被编入了第一个现代公司法《1856年联合股份公司法令英语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56》。根据《2006年公司法令英语Companies Act 2006》,一系列公司的行为基本上保留了相同的基本特征。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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