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大受(?—?),字茂实,号成我[1]浙江绍兴府余姚县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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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癸卯科浙江乡试举人,三十二年(1604年)甲辰科进士,礼部观政,授湖广浏阳县知县,三十五年调建阳县,四十二年升工部主事,四十三年钦降两淮运判[2]。泰昌元年(1620年)升南兵部主事,天启元年(1621年)升武选司郎中,三年闲住[3],五年补兵部职方司郎中[4],六年削籍为民[5]。崇祯元年(1628年)补北兵部武选郎中,二年升河南参议,三年加升副使,四年升山东右参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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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万历三十二年甲辰科进士履历便览》:叶大受,成我,诗一房,丙子正月二十四日生,癸卯乡试八十三名,会试十七名,(殿试)三甲四十二名,礼部政,授湖广浏阳知县,丁未调建阳,甲寅升工部主事,乙卯钦降两淮运判,庚申升南兵部主事,辛酉升郎中,癸亥闲住,乙丑补兵部郎中,丙寅为民,戊辰补北兵部武选郎中,己巳升河南参议,庚午加升副使,辛未升山东右参政。曾祖:景昭,义官;祖:□□,庠生;父:汝光,典史。
  2. ^ 《明神宗显皇帝实录卷之五百三十三》:万历四十三年六月,工部侍郎林如楚言:据监督桥工主事叶大受称,胡良、巨马二桥, 皇上仰追 圣母遗意,特发帑金四万馀两修筑,顾工役一兴,蠹弊百出,如内外官作书役,及夫匠各色头目,机关惯熟,非扫而清之不可。至于立循环以防虚冒,革预支以杜逋侵,拨州军以省募夫,凡用木石灰铁等料,悉照民价,当省即省,勿拘会估之成案;当用即用,勿拘节省之虚名,是在监督一身,弊期必剔,功期必兴。内而钦遣内臣,无或旁挠;外而地方有司一听调度,不然内帑之金钱有限,漏卮之耗蠹无穷,事权不专,责成何有,此议深于桥工有禆。疏入, 上震怒曰:近来朝廷但行一事,这厮每借条陈,诬谤君上,沽名要誉,好生可恶。堂上官姑免究,叶大受著调外任用。
  3. ^ 《大明熹宗哲皇帝实录卷之四十二》:天启三年十二月丁亥,吏部覆南京兵部武选司郎中叶大受冠带闲住,户部广西司郎中管总巡厅事胡继先降一级调外任用,以南道御史王元成疏纠也。
  4. ^ 《大明熹宗哲皇帝实录卷之五十七》:天启五年三月,原任南京兵部郎中叶大受奏:臣癸亥被察,因御史王允成与吏部尚书赵南星交昵,与臣宿憾诬诋,乞勘明。得旨:王允成情弊显然,叶大受不必行勘,著以原官改北部用。
  5. ^ 《大明熹宗哲皇帝实录卷之七十一》:天启六年五月,吏部推兵部职方司添注郎中叶大受实授管事。得旨:叶大受簸弄是非,排陷正人,姑著削了籍,员缺另推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