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治者的同意

被治者的同意(英语: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在政治哲学中,“被统治者同意”一词是指政府使用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道义权利,只有在得到行使该政治权力的人民或社会的同意时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源于约翰·洛克的政治理论。这种执政权力需要“被治者的同意”理论在历史上与国王的神圣权利形成对比,并且经常被用来反对殖民主义的合法性。 19世纪的经济自由主义政治架构下,政府是一公民社会,由“被治者的同意”所建立,政府需在法律下提供自由及保护人民[1]

合法性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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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原理中,作为政治哲学领域的基本概念,合法性包含了被治者的同意,也就是“政府的正当存在必须以公民的普遍认同和自愿服从为基础”,而因为这个“政府的构成必须以取得人民的同意”前题,政府行为能力需具“有限性”,以保障其政治合法性[2]

英国大宪章联合国科索沃决议案,治者应获得被治者同意是人权史中的主张之一[3]

英国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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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大宪章承认,政府应建立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签订的协议和契约之基础上,仅管这契约的签订仅限于少数臣民,未包括英国大都都人民[需要解释],但的确展示协议为政府统治正统性的基础[4]

许多关于宪法的原则,是自英国大宪章萌芽,如北美十三殖民地后来主张,非经“王国内的共同协商”不得开征殖民地税,无代表,不纳税[4]

美国独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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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独立宣言主张政府的正当性力量来自于“被治者的同意”,意思是政府的目标是保护人民权利,而只有是建立在人民同意之上的政府型态才是具有正当性[5]

网络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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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康瑞(Rebecca MacKinnon)出版一书书名为“连线者的同意”(Consent of the Networked),主张网络的权力必须来自于用户本身,以师涛事件等等来说明,网路自由已有被威权政府及跨国公司侵犯的问题,经网络自由及人权倡仪者的努力,来对网路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内部的人权风险评鉴(Human Rights Risk Assessment),例如雅虎要在越南推出越南文的网志服务,经评鉴后把伺服器计划转放在新加坡,以免政府干预[6]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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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罗成典. 西洋法律哲學導論. 秀威资讯. 1 April 2013: 83. ISBN 978-986-326-083-7 (中文(台湾)). 被治者的同意而建立(Created by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主权 
  2. ^ 宪法学原理. 中信出版社. 2005: 83. ISBN 978-7-5086-0351-3 (中文(中国大陆)). 合法性是政治哲学领域的一个基本概念,它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政府的正当存在必须以公民的普遍认同和自愿服从为基础;其二, ... 上看,政府的构成必须以取得人民的同意为前提,这一命题决定了政府行为能力的有限性,阐明了有限政府的政治合法性。 
  3. ^ 刘文彬. 西洋人權史 從英國大憲章到聯合國科索沃決議案.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2005 (中文(台湾)). ..他们极力争取所有阶级的政治权利的平等,也主张主权 属于人民,治者应获得被治者的同意.... 
  4. ^ 4.0 4.1 劳娃,许旭 译. 美国公民与宪法.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6: 42. ISBN 978-7-302-12295-1 (中文(中国大陆)). 政府应建立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签订的协议和契约之基础上。 
  5. ^ Michael Arnheim. U.S. Constitution For Dummies. John Wiley & Sons. 27 April 2009: 42. ISBN 978-0-470-54300-9 (英语).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or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 The purpose of government is to safeguard the rights of people. The only legitimate type of government is one based on popular consent. 
  6. ^ 香港獨立媒體 | 書籍推介: 網絡維權-全球抗爭錄. [2014-10-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06).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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