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政纲领》,是1928年中华民国宣布实施的纲领性文件,并依此为指导制定了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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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10月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第172次会议通过《训政纲领》。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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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1]

中国国民党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之训政时期,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至宪政开始完成全民政治,制定如左之纲领:

第一条 中华民国于训政时期开始,由中国国民党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第二条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第三条 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行使,以立宪政之基础。

第四条 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

第五条 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第六条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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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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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央训练团编:《中华民国法规辑要》第一册,194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