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加拿大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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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某些名称的译名有些意见:

第一,为什么我们需要一致地使用英联邦(或来自英国)的译名而使用“大臣”?加拿大还加拿大,英国还英国。如果多数加拿大华人都倾向“部长”,点解我们还需要刻意去跟英国,用他们的词汇?“大臣”不单只太日语化,而且亦带有一些英国帝国主义。而且,本人亦不明白我们为什么一定要跟随香港的名称而译“Minister of Justice”为“律政大臣”(“司法”以是多数加拿大华人用的词汇),以及将“Minister of Fisheries and Oceans”译为“鱼业(而不是(渔业))大臣”?是不是加拿大华人需要使用其他地方的译法才是“正确”?

第二,加拿大政府职位最高的官员是“总理”,不是“首相”。“首相”一词是用于奉行直接君主主义的国家(即是有一个实质的君主),例如日本、马来西亚和英国。“总理”一词应用于奉行间接君主主义或非君主主义的国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

Bourquie 2007年6月17日 (日) 23:0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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