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2012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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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漏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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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的叙述有点错漏。“递补机制”并非“没有任何国家采用”。我知道的日本公职选举条例规定,在国会选举结束的三个月内,如果当选人失职或者死亡,则由同一选区得票次序下一位自动当选。我想应该还会有其他国家有类似的规定。

在大选之后的短时期内避免再次选举是很正常的,一般在非两党制的议会制国家内比较普遍。但香港的情况与此完全不同,其将要立法的“递补机制”是反民主的举动,是削足适履,也是低劣的斗争手段和令人恶心的献媚。—唐吉诃德的剑风车之战十步杀一人 低头思故乡 2011年7月1日 (五) 16:2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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