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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化运动,仿照苏联建立合作社,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亦称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从1951年12月开始,中共中央颁发了一系列的决议,规定了中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农业合作化运动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第二阶段是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在全中国普遍建立和发展“初级社”;[1]1955年中,中共党内对于推动合作化的速度应该减缓还是加速出现分歧,最后实行了毛泽东加速推动的政策[2][3][4];第三个阶段是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也是推动农业合作化最快的时期。到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后基本完成,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1]
背景
编辑随着新解放区土地改革有步骤的进行,政务院发出《关于一九五一年农林生产的决定》,规定了鼓励农民安心生产、发家致富的十项政策。
历史
编辑1951年4月17日,山西省委向中共中央和华北局提交《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该报告分析农村互助组发生涣散的根本原因,是农民的自发势力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5月4日,华北局对山西省委的报告作了批复并报中共中央。批语认为:“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办法来逐渐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7月3日,刘少奇批转山西省委报告,批语说:“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而毛泽东看到报告后,不同意上述看法。他在同刘少奇和华北局负责人薄一波、刘澜涛的谈话中,明确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刘少奇等人接受了毛泽东的意见。
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1951年9月20日至30日,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会议经过研究讨论,制定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2月15日,以草案的形式发给各地党委试行。此后,各地党委加强了领导,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830余万个,参加的农户达到全国总农户的40%,其中,各地还个别试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3600余个。
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为纠正这种倾向,中共中央于1953年3月8日发出了《关于缩减农业增产和互助合作五年计划的指示》,又于3月26日发表了《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并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4月3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阐述了“稳步前进”的方针。10月15日、11月4日毛泽东两次同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提出互助合作运动是农村中一切工作的纲,是农村工作的主题,说“纠正急躁冒进”是一股风,吹倒了一些不应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两次谈话,有许多正确的意见,但也表现出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急于求成、贪多图大的思想。12月16日,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二阶段,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9.5万个,参加农户达170万户。4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互助合作运动的形势,指出农村将相继出现一个社会主义革命高涨的局面。为了吸引更多的农民入社,国家从各方面大力支援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同年秋,全国新建农业生产合作社31万多个,加上原有的共22.5万多个。
1954年10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了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决定到1955年春耕以前,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0万个。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这次会议的报告。到1955年4月,合作社发展到67万个。由于发展速度过猛,不少地方又出现了强迫命令、违反自愿互利原则的现象。中共中央在1955年初发现了上述问题,发出了一系列通知和采取措施纠正偏差。1月10日,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发展,集中力量进行巩固,在少数地区进行收缩。3月上旬,毛泽东提出“停、缩、发”的三字方针,即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停止发展、实行收缩和适当发展。为了贯彻三字方针,农村工作部于4月下旬召开了全国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布置工作,提出要求。到1955年7月,全国原有67万个合作社,经过整顿,巩固下来的有65万个。
1955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召开华东区、中南区和河北、天津、北京等15个省市委书记会议。根据毛泽东原来的提议,会议提出1956年发展到100万个社的意见。6月中旬,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批准了关于到1956年合作社发展到100万个的计划。不久,毛泽东从南方考察回来,主张修改计划, 加速发展。担任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不赞成改变计划,认为合作化运动应与工业化速度发展相适应,不宜发展过快。毛泽东认为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思想右倾。
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第三个阶段,也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195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在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党的农业合作化的理论和政策作了系统阐述,并对合作化的速度提出新的要求。报告还严厉批评了邓子恢等人的“右倾”。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会后,农业合作化运动急速发展,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参加高级社的达总到农户总数的87.8%,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参考
编辑- ^ 1.0 1.1 農業合作化運動. 新华网. [2015-05-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06).
- ^ David Curtis Wright. The History of China: Second Edition. ABC-CLIO. 18 May 2011: 153. ISBN 978-0-313-37749-5.
- ^ J. Barton Starr.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Its Birth, Growth, and Influence in Asia.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 September 1988: 213. ISBN 978-962-209-201-3.
- ^ 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決議草案的說明. 人民网. 1955年10月4日 [2015年5月19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