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簡稱《勞動合同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子法、下位法。[1]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日實施修訂版。該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制定的。勞動合同法從起草到實施,都引起了激烈的爭論。
簡稱 | 勞動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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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公布日期 | 2007年6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08年1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12年12月28日(第1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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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 |
列表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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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施行中 |
背景
編輯中國人民大學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黎建飛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十多年,出現一系列問題,第一是合同簽訂率低,第二是「短期合同盛行,勞動者很難簽到長期合同,一年一簽成為普遍現象,甚至是一年數簽,第三就是試用期濫用,頻繁使用試用期,反覆約定試用期,第四是違約金的濫用。」勞動法實施以來,勞動爭議糾紛大幅增加,勞動合同成為眾多勞動爭議案件的核心。[2]
在勞動合同法一審稿徵求意見時,歐盟商會和上海美國商會同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修改建議,暗示要撤資。資方通過遊說等途徑施加影響。[3]勞動合同法從起草到實施,都引起了激烈的爭論。2007年山西黑磚窯事件最終促成了勞動合同法的誕生。據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副部長謝良敏介紹,「『黑磚窯』事件發生之後,很大的刺激了立法機關,包括眾多委員的感到不可理解,感到必須要加以嚴懲,所以說這就推動了這部法律的通過。」現在的93條、94條、95條都是針對該事件的。黎建飛說,該事件直接導致《勞動合同法》第38條增加了第二款。[2]
立法過程
編輯1994年下半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啟動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程序,由於配套法律尚未立法,勞動合同法被暫時擱置。2004年底,起草工作重新啟動。[1]
2005年12月2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一次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2006年3月20日,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出通知,全文公布勞動合同法草案,廣泛徵求意見。據權威統計,公布40天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收到各界意見191849件,來自勞動者的意見占65%左右。2006年12月2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2007年4月2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三次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6月2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四次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4]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5]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
2008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派人分赴山東、福建、陝西、廣東、遼寧、江蘇六省進行勞動用工執法檢查,根據檢查結束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建議,2009年上半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制定《勞務派遣條例》,以彌補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的規定無法限制用人單位的不足。在利益集團的壓力下,《勞務派遣條例》流產。2011年2月,中華全國總工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國內勞務派遣調研報告》,提議修改勞動合同法中勞務派遣相關內容。[6]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7]2013年7月1日,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8]
內容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分八章九十八條。2013年7月1日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着重解決勞務派遣問題。
該法第一條稱,該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制定的法律。其主要內容有:[9][10][11]
- 擴大適用範圍。比起《勞動法》,適用範圍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 企業制定規章的民主程序: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制訂,必須要有勞動者和工會的參與。
- 勞動合同應當書面訂立。
- 引導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第十四條提出,勞動者工作滿10年即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 規定了兩種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
- 關於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 規範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法》新修訂版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 勞動報酬支付令制度。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時,勞動者可依法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實施情況
編輯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勞動關係系副主任喬健稱,該法增加企業用人成本僅2%至3%。中國勞動協會勞動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稱,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2008年第三季度調查,發現該法實施後,勞資關係出現「兩高一低」(短期勞動關係減少,勞動合同簽約率、社會保險參保率大幅提高)。可見該法效果顯著。[12]2008年,上海地區的勞動爭議案件同比增長119%,用人單位的全部勝訴率占結案數的17.2%,同比上升5.3%,這是自有統計以來首次出現。常凱認為這表明企業用工規範程度提高。[13]
2008年4月,大學師生監察無良企業行動、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發表關於五家港企工傷、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報告,玖龍紙業被指「血汗工廠」,引發廣泛關注和討論。[14][15]
根據官方統計,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中國國內勞務派遣職工是2000萬,2009年達到2700萬,到2010年底,達到6000萬。[6]
據2010年周長征研究,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背景下中國各地在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發揮了司法能動主義,實際上放鬆了勞動合同法實施力度。[16]
爭論
編輯勞動合同法起草過程中最為集中和激烈的爭議是,該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最終還是選擇向勞動者傾斜。[1]
2007年12月11日後,張五常連續發表4篇文章,尖銳批評《勞動合同法》「有機會把改革得大有看頭的經濟搞垮了」,是「中國偉大經濟改革的致命傷」。上述批評文章經媒體、網絡廣泛轉載,反響強烈。勞動合同法立法專家組組長常凱、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等對張五常提出批評。[17]
2016年,董保華發表《〈勞動合同法〉的十大失衡問題》,錢葉芳、王冀哲隨後發表《也談勞動合同法的失衡問題———與董保華教授商榷》,李干、董保華發表《再談〈勞動合同法〉的失衡問題》作為回應。[18]
常凱認為:「《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國勞動關係集體化轉型的契機和新起點」,「《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既對集體勞動關係的構建和規制提出要求,也為集體勞動關係構建提供了基礎」。[13]游正林評論說:根據常凱論述,集體化轉型「應是一種『集體勞動關係』在數量上明顯增加、在作用上顯著增強的過程,相應地,也應該是工會與集體談判活動明顯增加和增強的過程。」中國的勞動關係並沒有出現「集體化轉型」,而是出現了另一種轉型。[19]
謝增毅提出《勞動合同法》存在五方面的不足:一是「如果當事人已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只是沒有約定合同期限,第14條第3款[註 1]就無法適用。」「目前只能通過司法解釋對第14條第3款進行擴大解釋,以彌補這一重大漏洞。」二是「將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作為無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銷合同。」如果「賦予受害方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利,受害方將占有主動地位」。三是「沒有將國外通常禁止雇主解僱雇員的事由,即在雇員拒絕雇主的命令從事違法行為時雇主不得解僱雇員的情形包含在內」。四是關於勞動派遣制度,五是關於用人單位的報酬支付義務。[20]
評論
編輯《南風窗》評論勞動合同法起草過程說:「參加博弈的僅僅是幾百名專家與一些被邀請諮詢的異常活躍的企業家代表,勞動階層本身並不在博弈過程當中。誰來代表勞動者的利益?」[3]
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部長樓繼偉稱,勞動合同法對企業保護不足,簽訂長期合同等規定不適應靈活用工的外向型、代工型企業;勞動合同法沒有激勵企業培訓員工技能,近年中高級技師短缺與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動合同法可能是近年薪酬過快上漲的原因。[21]
注釋
編輯- ^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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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